總機構批准分支機構開業
1、財產險分公司開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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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9年第1號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9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二章法人機構設立
第六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二)有利於保險業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第七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籌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投資人,股權結構合理;
(二)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資人承諾出資或者認購股份,擬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組織機構框架、風險控制體系;
(五)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六)有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第八條申請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保險公司的名稱、擬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
(二)設立保險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組織機構框架和風險控制體系等;
(三)籌建方案;
(四)保險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投資人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
(六)籌備組負責人、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對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中國保監會在對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期間,應當對投資人進行風險提示。
中國保監會應當聽取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對擬設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發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
第十一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屆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准籌建決定自動失效。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籌建期間不得變更主要投資人。
第十二條籌建工作完成後,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
(一)股東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六)建立了完善的業務、財務、合規、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制度;
(七)有具體的業務發展計劃和按照資產負債匹配等原則制定的中長期資產配置計劃;
(八)具有合法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要求,營業場所、辦公設備等與業務發展規劃相適應,信息化建設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人提出開業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開業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決議,沒有創立大會決議的,應當提交全體股東同意申請開業的文件或者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稱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資的比例,資信良好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股東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
(六)擬任該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公司部門設置以及人員基本構成;
(八)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九)按照擬設地的規定提交有關消防證明;
(十)擬經營保險險種的計劃書、3年經營規劃、再保險計劃、中長期資產配置計劃,以及業務、財務、合規、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主要制度;
(十一)信息化建設情況報告;
(十二)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
(十三)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審查開業申請,進行開業驗收,並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開業的決定。驗收合格決定批准開業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驗收不合格決定不批准開業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批准開業的保險公司,應當持批准文件以及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三章分支機構設立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層級依次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或者營銷服務部。保險公司可以不逐級設立分支機構,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應當首先設立分公司。
保險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規定的層級逐級管理下級分支機構;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機構。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以2億元人民幣的最低資本金額設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於人民幣2千萬元的注冊資本。
申請設立分公司,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億元,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設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第十七條設立省級分公司,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設立其他分支機構,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或者由省級分公司持總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在計劃單列市申請設立分支機構,還可以由保險公司根據本規定第四條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機構持總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出設立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償付能力均為充足;
(二)保險公司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控健全;
(三)申請人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四)對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已進行充分論證;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的,該省級分公司已經開業;
(六)申請人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正在受到中國保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
(七)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在擬設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省級分公司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已設立的其他分支機構最近6個月內無受重大保險行政處罰的記錄;
(八)有申請人認可的籌建負責人;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設立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以及申請人內控制度;
(四)分支機構設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設機構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五)申請人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申請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七)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的,提交省級分公司最近2年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八)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設立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向申請人發出籌建通知。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
籌建期間屆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根據本規定重新提出設立申請。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籌建工作完成後,籌建機構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開業驗收報告:
(一)具有合法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與經營管理活動相適應的信息系統;
(四)具有符合任職條件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
(五)對員工進行了上崗培訓;
(六)籌建期間未開辦保險業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提交的開業驗收報告應當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
(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簡歷及有關證明;
(三)擬設機構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計算機設備配置、應用系統及網路建設情況報告;
(五)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制度;
(六)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情況報告,包括員工上崗培訓情況報告等;
(七)按照擬設地規定提交有關消防證明,無需進行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提交申請人作出的已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書面承諾;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的開業驗收報告之日起30日內,進行開業驗收,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驗收合格批准設立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驗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設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2、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證嗎,如何辦理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證。
【企業新辦稅務登記】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2份)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4.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書原件和復印件(2份)
5.投資方為缺芹法人股的,需提供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復印晌茄件以及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證件的復印件(各2份)
6.房產使用證明(自有房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租用方提供租賃合同以及出租方的有效證件,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及房產證明)(1份)
7.外經貿委批准證書和批復文件(各2份)——外商投資企業新辦稅務登記需提供
(個人獨資企業第4、5項不提供;私營獨資企業第4、5項不提供;個人合夥企業需提供合夥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8.
《新辦稅務登記告知情況登記表》(2份)
【分支機構新辦稅務登記】
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2份)
3.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4.總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5.總機構的國、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各1份)
6.總機構不在杭州的需提供總機構公司章程原件和復印件(2份)
7.總機構批准分支機構開業的文件或相關決議(2份)
8.房產使用證明(自有房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租用方提供租賃合同以及出租方的有效證件,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及房產證明)(1份)
9.
《新辦稅務登記告知情況登記表》(2份)
【其他單位新辦稅務登記】
1.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2份)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居民身伏謹畢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4.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文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5.有關合同、章程或協議書原件和復印件(2份)
6.驗資報告或出資方開具的資金來源證明(1份)
7.房產使用證明(自有房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租用方提供租賃合同以及出租方的有效證件,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及房產證明)(1份)
8.《新辦稅務登記告知情況登記表》(2份)
(一)
個體納稅人
本涉稅事項適用於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及份數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2份)
2、個體工商戶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2份)
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及份數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2份)
2、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的復印件,或相關設立文件、項目合同或協議及復印件(2份)
3、房產使用證明(自有房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租用方提供租賃合同以及出租方的有效證件)(2份)
注意:辦理稅務登記免填單業務的納稅人,工作人員需對登記信息進行確認,並加蓋公章。因此,敬請攜帶單位公章。
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的辦事指南
一、業務概述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徵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及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納稅人已經納入稅務機關監督管理的一項證明。根據法律、咐帆喚法規規定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均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按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關於印發《遼寧省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管理制度》的通知(遼地稅發〔2010〕24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的主表、份數
《稅務登記表》 2份。
《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 2份。
《納稅人賬戶賬號登記表》 2份。
《納稅人稅種衡凱登記表》 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一)企業新辦稅務登記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2份)。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4、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書原件和復印件(2份)。
5、投資方為法人股的,需提供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各2份)。
6、房產、土地使用證明(自有房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賃合同,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轎差明及房產證明)(1份)。
7、外經貿委批准證書和批復文件(各2份)——外商投資企業新辦稅務登記需提供。
(個人獨資企業第4、5項不提供;私營獨資企業第4、5項不提供;個人合夥企業需提供合夥人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二)分支機構新辦稅務登記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2份)。
3、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4、總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5、總機構的國、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各1份)。
6、總機構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需提供總機構公司章程原件和復印件(2份)。
7、總機構批准分支機構開業的文件或相關決議(2份)
8、房產、土地使用證明(自有房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賃合同,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及房產證明)(1份)。
(三)其他單位新辦稅務登記
1、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2份)。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4、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文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5、有關合同、章程或協議書原件和復印件(2份)。
6、驗資報告或出資方開具的資金來源證明(1份)(出資方為法人股的,需提供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各2份)。
7、房產、土地使用證明(自有房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賃合同,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及房產證明)(1份)。
(四)個體工商戶新辦稅務登記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2、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2份)。
3、房產、土地使用證明(自有房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賃合同,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及房產證明)(1份)。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辦而未辦工商營業執照,或不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而需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自納稅義務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而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准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七、辦理流程和要求
(一)受理
受理方式分辦稅服務廳受理和國、地稅聯合稅務登記窗口受理兩種。
1、辦稅服務廳受理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登記受理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按設立登記類型填寫《稅務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章報送稅務機關,同時附送相關證件、資料。
可由登記受理崗根據提交的資料輸入系統後列印《稅務登記表》,再交納稅人簽字確認。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提交有關證件、資料後,登記管理崗負責審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如填報的內容、提供的證件資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資料齊全的,審核申請辦理設立登記的時間是否逾期,如逾期的,設立登記完畢後轉[行政處罰]模塊。
(3)在征管系統內錄入《稅務登記表》及附送相關資料的內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確定主管稅務機關,按證件適用范圍,發放相關證件。
(4)登記信息轉入登記管理崗後,由登記管理崗對登記信息根據納稅人基礎情況進行補充錄入,審核後保存,產生待辦事項後完成登記。
2、國、地稅聯合登記大廳登記
完成聯合登記受理流程後,登記信息轉入登記受理崗,由登記受理崗對登記信息根據企業基礎情況進行補充錄入,審核後保存,產生待辦事項。
(二)登記、列印、審核
1、確認比對不符信息並修正。稅務登記部門共享信息比對不符的,按正確信息錄入,按部門生成比對不符清冊。
2、保存設立登記。
3、列印稅務登記證(或扣繳登記證)。
4、審核確認設立登記,審核確認設立登記前,應對各欄位的邏輯關系,關聯關系進行確認(第三方信息),對個性的資料進行補充錄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