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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製度

發布時間: 2022-11-21 13:48:19

1、什麼是灌溉制度擬定?

灌溉制度擬定是指作物全生育期(對於果樹等多年生作物則為全年)中設計條件下的每一次灌水量(灌水定額)、灌水時間間隔(灌水周期)、一次灌水延續時間、灌水次數和灌水總量(灌溉定額)確定過程的總稱。它是灌溉工程設計灌溉能力的依據,也是灌溉管理的參考數據,但在具體灌溉管理時還應依據作物生育期內土壤墒情來確定灌溉制度。如在露天栽培條件下,還應考慮降雨等因素。

2、如何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

管理制度主要分為部門制度和崗位制度。 企業應對部門和崗位權責、員工的任職進行准確、實用和規范地描述。 崗位價值分析能夠明確企業每一個崗位對公司產生的具體價值,對公司核心目標和核心價值觀貢獻的重要性。也是崗位工資及其他待遇的標准基礎。因此,企業的崗位描述具有良好的授權的功能。任職資格描述對員工工作能力具有判斷的功能。崗位價值分析對員工工作所產生的貢獻具有檢驗、評價的功能。 部門或崗位職責的三個要素:1、任務——任何職業的首要特徵都表現為它必須完成的工作任務。 2、原原則——完成任務和運用工具所遵循的原則決定工作的質量。 則——完成任務和運用工具所遵循的原則決定工作的質量。 3、責任——工作的責任與工作的重要性相關聯。

員工績效考核
為客觀、公正、公平、實事求是評價員工績效,特製定以下績效考核評估表 :
績效考核評估表
員工姓名 所在崗位
所在部門 評估區間 年 月 ∽ 年 月
評價尺度及分數 優秀(10分) 良好(8分) 一般(6分) 較差(4分) 極差(2分)
評估項目 標准與要求 評分 權重
自我評分 直屬評分 經理評分 總經理 評分 本欄 平均分
工作業績
1.工作目標達成性(人均產能目標、管理目標) 4
2.生產安全管理效果(人/物/機/環/法的安全狀態)
3.相關技術/品質的控制或改良
4.團隊的穩定性,工作運轉順暢,屬下人員紀律性
5.6S管理、ISO執行情況、制度落實狀況
工作技能
1.業務知識技能、管理決策的能力 2
2.組織與領導的能力
3.溝通與協調的能力
4.開拓與創新的能力
5.執行與貫徹的能力
工作素質
1.任勞任怨,竭盡所能達成任務 2
2.工作努力,份內工作非常完善
3.責任心強,能自動自發地工作,起表率作用
4.職業道德與操守,注重個人舉止,維護公司形象
5.工作的責任感與對公司的奉獻精神
工作態度
1.服從工作安排,勤勉、誠懇,
2.團結協作,團隊意識
3.守時守規,務實、主動、積極
4.不浪費時間,不畏勞苦,無怨言
5.工作精神面貌:是否樂觀、進取
考評人簽名 本人: 直屬: 經理: 總經理:
評估得分 工作業績平均分×4+工作技能平均分×2+工作素質×2+工作態度×2= 分
出勤及獎懲
(由人事提供信息) Ⅰ.出勤:遲到、早退 次×0.5 + 曠工 天×4 +事假 天×0.5 +病假 天×0.2= 分
Ⅱ.處罰:罰款/警告 次×1 +小過 次×3 +大過 次×9 = 分
Ⅲ.獎勵:表揚 次×1 +小功 次×3 +大功 次×9 = 分
總分 評估得分 分 -Ⅰ 分 - Ⅱ 分 + Ⅲ 分 = 分
級別劃分 A級(超過標准或達標/優秀或良好):90~100分;
B級(基本達到標准要求/一般):80~89分;
C級(接近標准要求或相差不多/合格):70~79分;
D級(遠低於要求標准/差、需改進):69分以下

3、擬訂和擬定有什麼區別

擬訂:草擬:一計劃一一方案;指起草制定;經起草而訂出(多指草案)。如:擬訂方案。

擬定:①起草制定:一遠景規劃;②揣測斷定。

(3)擬定製度擴展資料:

訂:

(形聲。從言,丁聲。本義:評議)

同本義

訂,平議也。——《說文》。按,字亦作評。

訂太平文王之道。——《詩·天作》箋

兩論相訂,是非乃見。——《論衡·案書》

又如:訂銓(評議衡量);《訂鬼篇》

改正,修正

下足以訂史氏之失者。——李清照《金石錄後序》

亦足有所訂正。——《晉書·荀崧傳》

又如:訂頑(改正愚頑);修訂

達成協議訂立;使生效 。

如:訂交;訂婚

預先約定 如:訂購;訂閱

把零散的紙張、書頁加工成本 如:裝訂;訂書

定:

(會意。從宀( mián),從正。「正」亦兼表字音。本義:安定;安穩)

同本義,與「亂」或「動」相對

使安定

平定

一定

到底;究竟

4、公司管理制度如何擬定?

1、參考《管理制度大全》(書籍)。2、網上下載相關資料參考。

5、小企業想擬定一份生產管理制度,需要有獎罰制度的,求各位幫個忙!謝謝

《員工獎懲制度》
1.遵循原則
1.1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原則。
1.2以獎為主,以罰為輔原則。
1.3獎懲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1.4獎懲時效性原則。
1.5獎罰分明,論功行賞原則。
1.6慎用懲戒,重犯從嚴原則。
1.7獎懲累積原則。
1.8功過相抵原則。
1.9員工獎懲制度與其它制度相結合原則。
1.10注重思想教育,防止以罰代管原則。
2、內容
2.1獎勵
2.1.1獎勵方式:
2.1.1.1精神獎勵;授予榮譽稱號並發給其榮譽證書。榮譽稱號包括:精神文明標兵、先進工作者、技術革新能手、優秀員工、先進集體及其它類似的榮譽稱號。
2.1.1.2宣傳獎勵:即通過公網、宣傳欄目、會議表彰、等形式進行。
2.1.1.3通報表揚及其它形式的表彰。
2.1.1.4物資獎勵:根據獎勵類別的不同,給予相應的獎勵。
獎勵類別 嘉獎 記小功 記大功
獎勵金額(元) 30 90 200
註:員工當月獎勵金額以獎懲通知單記錄,並在當月薪資中發放。
2.1.1.5晉級:根據職位的變更,薪資作相應的調整:或職位不變,直接加1-3級基本薪資。
2.1.2獎勵內容:
2.1.2.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況予以通報表揚或嘉獎:
2.1.2.1.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按時完成有關負責人交辦的重大或特殊任務者。
2.1.2.1.2拾金不昧者。
2.1.2.1.3熱心服務,工作表現突出者。
2.1.2.1.4不畏困難,不怕臟苦之工作足為楷模者。
2.1.2.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2.1.2.2.1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改進建議,經採納卓有成效者。
2.1.2.2.2節省原物料有顯著成績者以及利用廢料有突出成果者。
2.1.2.2.3發現本職工作以外故障,能予以速報或妥善防止事故發生者。
2.1.2.2.4遇非常事故隨機應變措施得當,使公司免受或減少損失者。
2.1.2.2.5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能為公司獲得較大榮譽者。
2.1.2.2.6對於徇私舞弊和損害公司利益之事,能事先阻止或報告上級或事後揭發,使公司免受或減少損失者。
2.1.2.2.7積極配合其他部門工作,深獲贊賞者。
2.1.2.2.8參與公司開辦之職業培訓,成績優良者。
2.1.2.2.9提出合理建議經實行行有顯著成效者。
2.1.2.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記大功或晉級:
2.1.2.3.1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從而減少損失者。
2.1.2.3.2發明或改良各種生產設備,生產方法及其它業務上有關事項,經確認對公司有重大貢獻者。
2.1.2.3.3緩和員工糾紛或改善公司內員工不良風氣,確有成效者。
2.1.2.3.4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2.1.2.3.5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2.1.2.3.6忠於職守,堅持原則,敢於抵制和制止不正當行為,不畏打擊報復者。
2.1.2.3.7預防機械故障或搶修工程提前完成,因而增加生產績效者。
2.1.2.3.8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重大貢獻,並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2.1.2.3.9對業務、生產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1.2.3.10對生產、業務或管理方法提出重大改革建議,經採納施行而成效顯著者。
2.1.2.3.11對由於自然原因造成或有害於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
2.1.2.3.12有其它重大功績者。
2.1.2.3.13在社會中見義勇為,捨己救人,經查屬實視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2.1.2.3.14獎勵的累積
半年內5次嘉獎累積小功一次,5次小功累積大功一次。
2.2懲罰
2.2.1懲罰方式
2.2.1.1根據員工所犯過錯的嚴重程度,作出警告、記小過、記大過等處分。
2.2.1.2罰款:根據懲罰類別的不同,給予相應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視情節另處罰金。
處罰類別 警告 記小過 記大過
罰款數額(元) 30 90 200
註:員工當月扣罰金額以獎懲處理表記錄,並在當月薪資中扣除。
2.2.1.3降級:過錯較嚴重者,作降級處理,分降低職位級別和降低薪資等級。職位級別降低,薪資要作相應的調整:職位不變可直接降1-3級基本薪資。
2.2.1.4辭退:過錯嚴重,已不適合繼續在公司工作者,將作辭退處理。若造成公司損失,還應作相應賠償(從工資或資金中扣除)。
2.2.1.5除名:員工自離者,作除名處理,並視為自動放棄薪資。
2.2.1.6開除:過錯特別嚴重者,作開除處理。按公司規章制度處分、罰款或賠償後,結算其正常工資,若有違反刑法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2.2.1.7辭退、除名及開除者列入公司永不錄用名單。
2.2.2懲罰內容
2.2.2.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警告處分:
2.2.2.1.1上班時間擅自離崗者
2.2.2.1.2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之事,或辦事怠慢,於工作時間內偷閑睡覺者。
2.2.2.1.3隨地丟垃圾、吐痰等破壞環境衛生者。
2.2.2.1.4在廠區內喧嘩、吵鬧,影響他人休息者
2.2.2.1.5浪費公司資源(不隨手關閉水電)及原物料,情節輕微者。
2.2.2.1.6違反安全操作流程及安全用品配戴不規范者。
2.2.2.1.7腳踏叉車滑行者
2.2.2.1.8出入公司不配戴廠牌、上班時間不穿廠服(外勤除外),情節輕微者。
2.2.2.1.9因個人原因,致生產效率低,影響生產進度者。
2.2.2.1.10遇非常事故,故意迴避或處事不力者。
2.2.2.1.11未經主管或負責人允許,進入變電室,倉庫及其它禁入重地者。
2.2.2.1.12因個人過失導致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2.2.2.1.13其它違反公司之廠紀規定應予警告之處分者。
2.2.2.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小過:
2.2.2.2.1出入公司未配戴廠牌不接受保衛查詢,經糾正態度惡劣不服勸導者。
2.2.2.2.2不聽從上級合理指派,未完成工作任務,或致工作失誤,情節輕微者。
2.2.2.2.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2.2.2.2.5未經允許,私自利用公司電話作私人用途者。
2.2.2.2.6利用工作之便,外出籍公事辦私事者。
2.2.2.2.7違反工作流程規定,造成公司物料超額報廢或其他利益受損者。
2.2.2.2.8職權范圍內跟進不到位導致工作停滯者。
2.2.2.2.9對他人施加報復,情節輕微者。
2.2.2.2.10包庇應受處分之員工者。
2.2.2.2.11不配合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檢查者。
2.2.2.2.12佔用消防通道或電源開關區域道者。
2.2.2.2.13酒後上班者。
2.2.2.2.14提供數據不真實影響工單結案者。
2.2.2.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大過。
2.2.2.3.1攜出物品拒不接受保衛人員檢查者。
2.2.2.3.2違反安全操作流程,造成公傷或消防事故,情節輕微者。
2.2.2.3.3有意損壞公司財物者。
2.2.2.3.4違反廠區或公共秩序規定,情節嚴重者。
2.2.2.3.5不按作業指導書作業導致批量報廢(損失價值1000元以上)者
2.2.2.3.6利用公司設備或多餘余材料加工個人物品者。
2.2.2.3.7玩忽職守造成材料報廢、品質損壞及工作混亂者。
2.2.2.3.8有意誹謗、惡意中傷他人有事實證據者。
2.2.2.3.9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不能如期完成者。
2.2.2.3.10無故不服從加班安排,或雖同意加班但消極怠工不幹活者。
2.2.2.3.11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有意製造事端者。
2.2.2.3.12工作不力,屢次告誡不改者。
2.2.2.3.13讓人代刷卡和代替別人刷卡者。
2.2.2.3.14工作時間內,溜崗串崗、嬉戲打鬧、聚眾閑談,影響他人辦公;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打瞌睡、赤腳赤膊上崗者。
2.2.2.3.15未經許可帶外人進廠者。
2.2.2.3.16管理人員在工作有瀆職行為,情節輕微者。
2.2.2.3.17私自攜帶公物(包括生產數據)出廠者。
2.2.2.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降級處理:
2.2.2.4.1擅離職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損失價值3000元以上)者。
2.2.2.4.2塗改重要文件或損毀公物者。
2.2.2.4.3管理人員在工作中因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後果者。
2.2.2.4.4管理玩忽職守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損失價達5000元以上)者。
2.2.2.4.5機台、儀器及其它具有技術性的工具,未經有關技術人員或有關負責人許可,擅自操作者(如造成損失則應負賠償責任)。
2.2.2.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辭退處理:
2.2.2.5.1不服從正常之工作調動及分配,協調後仍無意配合,而影響部門或公司正常生產營運者。
2.2.2.5.2因員工個人主、客觀因素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及其它職位者。
2.2.2.5.3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態度惡劣,導致工作失誤者。
2.2.2.5.4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
2.2.2.5.5對同事威脅、恐嚇者。
2.2.2.5.6未經許可,兼任本公司以外的其它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2.2.2.5.7有吸毒賭博行為者。
2.2.2.5.8散播不利於公司的謠言或者在團隊挑撥離間者。
2.2.2.5.9不服從領導,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行為嚴重者。
2.2.2.5.10參加非法組織者。
2.2.2.5.11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者。
2.2.2.5.12品行不端正或行為粗暴,屢勸不改者。
2.2.2.5.13廠證及制服借給非公司員工使用,有損企業形象者。
2.2.2.5.14其它違犯公司之廠紀應予辭退者。
2.2.2.6除名
員工無正當理由月累計曠工6天或連續曠工3天(自動離職)者,按除名處罰。
2.2.2.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開除處理。
2.2.2.7.1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其它有損公司信譽之行為者。
2.2.2.7.2在公司內部行賄受賄以謀取個人利益者。
2.2.2.7.3對他人施加報復,情節嚴重者。
2.2.2.7.4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刑事追究者。
2.2.2.7.5在公司內打架斗毆、散布謠言、教唆他人離職及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2.2.2.7.6調戲異性者。
2.2.2.7.7故意泄漏公司技術、商業機密者。
2.2.2.7.8盜竊公司及個人財物或挪用及故意損壞公司機器設備者。
2.2.2.7.9違反安全操作流程,造成公傷或消防事故,情節嚴重者。
2.2.2.7.10在公司廠區、宿舍內賭博者。
2.2.2.7.11因安全意識差,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導致公司損失嚴重者。
2.2.2.7.12無故損毀公司財物,造成重大損失者。
2.2.2.7.14偽造、變造或盜用公司印章、單據者。
2.2.2.7.15攜帶刀槍、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或其它國家明令禁止攜帶的違禁品出入廠區者。
2.2.2.7.16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欺上瞞下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2.2.2.7.17其它違犯公司之廠紀應予開除者。
2.2.2.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視情節給予處罰:
2.2.2.8.1上班時間,躲卧休息,擅離崗位,怠慢工作或其它責任原因,造成不良品、廢品和機器設備及刀具等物品損壞者,將視情節給予處罰,並按損失價值的多少給予罰款。
2.2.2.8.2生產人員必須嚴把好質量關,對不合格產品,應責令生產者返工或書面改善報告,若有態度不好,請示主管,視情節予以處分。
2.2.2.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視情節免予處罰:
2.2.2.9.1試用期間,由於操作技術不熟練或其它技術上的原因,造成經濟損失在200元以下者,可免予處罰。
2.2.2.9.2由於技術革新或革新沒有成功造成的經濟損失,可免予處罰。
2.2.2.9.3充分利用廢料造成的經濟損失,可免予處罰。
2.2.3處罰的累積
半年內5次警告累積小過一次,5次小過累積大過一次,5次大過予以開除處理。
3.功過相抵原則
3.1在年終考評等過程中,要綜合考慮員工的獎、懲情況。
3.2對於同時有獎勵與處罰的員工,若在受到處罰後半年內又受到獎勵的,可以實行功過相抵,即只能後功抵前過,不可前功抵後過。
3.3具體的功過相抵對應關系為:嘉獎抵警告、小功抵小過、大功抵大過。
4.與公司管理制度結合原則
4.1員工在車間工作時發生之獎懲行為在《員工獎懲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依《公司管理制度》執行,但獎懲標准應基本與《員工獎懲制度》相符。
4.2部門依《員工獎懲制度》執行的處罰應報人事行政執行、備案。
5.獎懲細則
5.1簽核流程
5.1.1對本部門人員之獎懲
5.1.1.1由執行權責人依據事實提出獎懲建議,填寫《獎懲處理表》(見附表1)交部門主管簽署。
5.1.1.2部門主管依照《獎懲處理表》或其它規章制度之條款復核,有誇大不符者,退回建議人修正。
5.1.1.3獎懲申請單交當事人簽認後轉人事行政審核。
5.1.1.4當事人有疑義者可於7日內向人事行政提出申訴。
5.1.1.5辭退,除名及開除人事行政需知會保安處。
5.1.1.6送呈權責主管核准。
5.1.1.7轉人事行政正式執行,歸檔。
5.1.2對公共行為之獎懲。
5.1.2.1由人事行政或保安隊依據事實提出獎懲申請,填寫獎懲處理表交人事行政審核。
5.1.2.2送呈權責主管核准。
5.1.2.4經審批後抄送所屬部門經理。
5.1.2.5轉人事行政執行、留檔。
5.2簽核層次
5.2.1班長級以下人員之嘉獎、小功、警告、小過等簽至經理級主管。
5.2.2班長級(含)以上人員之嘉獎、小功、警告、小過等簽至總經理。
5.2.3任何級職人員之大功、大過、辭退、除名、開除均需送簽至總經理。

不過現在勞動法規定,處罰不出現罰款的字眼了,你可以改變下處罰的方式。比如罰抄制度,處罰打掃衛生等等。

6、關於公司財務制度的擬定

天下制度一大抄!
因為企業的管理模式都差不多,相應的管理制度也不會差太大!
但是還是有區別的,如
1、簽批流程! 企業規模有大小之分!組織架構也會有所區別!簽批流程還跟根據你企業的業務性質和現有組織架構而設置!
2、限額管理,如費用報銷!根據職位級別相應設置其額度,各公司也有所不同!
3、財務核算制度
 因企業性質、公司規模、財務人員配備,執行的會計核算制度不同,相應的核算方法也不同,崗位設置及職責也有所區別

7、擬定製度應把握哪些重點?

問責制度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黨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
問責制度是國家政治制度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否形成健全並有效的問責制度,是衡量成熟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因此,完善問責制度,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透明政府,已成為包括中國在內的現代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基本目標。

從嚴治政創造問責環境

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核心是規范行政權力及其運行。建設責任政府的關鍵是全面貫徹職權與責任對等的原則,核心是強化責任追究。有權必有責,政府應為其所有行為負責,對因不作為(有權不用)、亂作為(濫用權力)或不當作為(工作過失)而造成不良後果的,必須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建設透明政府的關鍵是全面推行政務公開,核心是強化民主監督。健全問責制度,不僅是責任政府建設的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和透明政府建設的要求。因為,責任追究不僅必須要體現法治的原則和民主監督的要求,而且必須要為維護法治和民主服務。進而言之,問責制度不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黨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

在西方發達國家,問責制是一種追究公職官員責任的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某官員出現失職、瀆職並造成不良後果或損失,或者出現個人行為不端、生活丑聞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問題,該官員立即就會出來公開道歉,甚至辭職,情節嚴重的,還將導致其上司公開道歉或辭職,若該官員是中央政府的內閣要員,在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下,還有可能導致內閣官員總辭職。可以說,西方國家的問責制,是一種對政府內部不正之風或不當行政行為或官員個人生活問題很有殺傷力的鐵面無情的制度。

在中國,目前尚未形成西方國家那麼完善和嚴厲的問責制度,但是,黨和政府對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的態度是堅決的,並且對有問題的領導幹部進行責任追究的工作始終沒有放鬆過,如各級紀檢、檢察、監察機關對有關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對各類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等等,都屬於問責的具體行為。

同時,黨和政府對問責制度體系建設問題也是高度重視的,已經出台了一系列有關問責的法律、紀律規定,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即將頒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於失職、瀆職等處罰條款等等,都屬於問責規定,是問責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我國問責制度體系的基本框架已經形成,現在面臨的主要問題是進一步完善和加大落實力度的問題。

探索中國特色問責制度

就我國問責制度的完善而言,必須下大力氣做好兩項工作:一是要本著與時俱進的原則,對現有規定進行認真清理,該廢除要廢除、該修改的要修改、該整合的要整合,以增強其適用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要本著開拓創新的原則,有針對性地穩步推進相關法規制度建設。既要著力解決有關問責的實體性規范的空當問題,又要著力解決現有法律、法規和黨紀條規有關問責規定的細化和配套問題,還要著力解決確保所有問責規定都能夠得到有效的運用和執行的程序和機制問題。

當務之急是要研究制定一個能夠涵蓋所有領導幹部的問責程序性規定。現在大都把問責的矛頭指向行政機關(政府及其部門)的領導幹部,這是必要的,但在我國現行政治體制下,僅向政府領導問責是不夠的,也是不公平的。因為所謂問責,應該是問公權力運行之責,重點是問公權力機關(機構、單位)的領導幹部之責。行政機關是公權力最集中的機關,理應實行問責制,但是,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其他掌握公權力的機構和單位也應當實行問責制。

因此,我們應該致力於建立一種能夠公平地對所有公權力機關(機構、單位)的領導幹部實施問責的程序和機制,同時,還應該制定一個對所有領導幹部都適用的從政治和道義層面實施問責的規定。如果能夠達到這一點,將是中國特色問責制度建設的實質性飛躍,這既是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的期待,也是中央研究考慮的方向。

對各類領導幹部在某個問題或事件中應負的責任,從政治和道義的層面實施責任追究制度,是一種採取非紀律處分或非法律處罰的方式進行責任追究的制度,即紀律追究和法律追究以外的或者說與其並舉的責任追究制度。

這一制度的建立健全,可以彌補紀律追究和法律追究的空當與不足。比如,紀律和法律追究一般要堅持誰違紀違法誰承擔責任的原則,而我們所要建立的政治和道義層面的制度所要求的則是除違紀違法者本人承擔責任外,其上級甚至其上上級領導都有可能要根據所發生的問題或事件的嚴重程度而承擔責任。追究其上級或上上級領導者的理由,不一定是因為其上級或上上級領導與此問題或事件有直接牽連,而是因為作為上級,他的下屬或者他所管轄的范圍內出了嚴重問題或事件,他應該無條件地從政治和道義上承擔責任。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促使廣大領導幹部平時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對下級的管理和監督制約,以防患於未然。

再者,政治和道義層面的問責與具體業務工作層面的問責相比,有一個鮮明的特點,就是具體業務工作層面的問責是一種個性問責,問責的實施必須要以不同類型公權力的行為規范和要求為依據,而政治和道義層面的問責,則是共性問責,就是說,政治和道義層面的行為規范和要求應該是所有公權力機關(機構、單位)的領導幹部都必須共同遵守的,在政治和道義上的衡量標准應該是統一的,不允許有雙重或多重衡量標准。這是《憲法》、《黨章》和社會主義道德原則對各類領導幹部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可以說,從政治和道義層面建立一個對所有領導幹部都適用的統一的問責制度規定是完全可行的。

基於這一思路,建立統一的問責制度應把握好重點。

明晰問責四原則

首先,應堅持權力與責任相對應的原則。一個領導幹部有多大的權力,就必須對其權力的行使及其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領導幹部的個人形象,直接影響其所在地區、部門或單位的形象,因此,領導幹部在公開場合的言行也必須與其身份、地位相稱,必須對其言行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及其後果負責。再則,作為領導幹部還負有對其所管轄的范圍保一方平安、對其所領導的下屬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制約的責任,因此,還應該對其管轄范圍內或其下屬發生的問題或事件負責。因此,要堅決改變現行責任追究中「追下不追上」,追執行者不追決策者,追當事人不追管理者,小官為大官當「替罪羊」的丟卒保帥現象。

其次,政治和道義層面的問責規定應與法律法規和紀律條規相銜接。如上所述,政治和道義層面的問責是紀律追究和法律追究制度的有益補充,那麼就必須以法律法規和紀律條規有機銜接和配套,而不能用政治和道義問責代替已有的法律和紀律追究制度。領導幹部因某一問題或事件受到政治和道義問責處理後,如果經查實其有違紀違法行為,那麼還應該進一步追究其紀律或法律責任。反過來說,也不能對按照政治和道義問責的規定應該問責的領導幹部跳過政治和道義問責而直接追究其紀律或法律責任。

政治和道義問責、紀律追究、法律追究,三者構成一個完整的責任追究體系,三者之間存在一種遞進關系,政治和道義問責是前提和基礎,是追究責任的一種快速反應方式,有利於盡快平息事態,消除民怨、民憤,同時,它還可以為進一步的紀律追究和法律追究鋪平道路、掃清障礙。比如,某地發生了重大責任事故,立即啟動政治和道義問責方式宣布對主要責任人實行停職或免職,這一方面可以緩解民眾的情緒,同時也可以減少對問題進一步查處(紀律追究或法律追究)的干擾和阻力。

第三,必須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需要從政治和道義層面問責的問題,往往是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甚至是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釀成了嚴重後果,引起了民怨民憤的問題。對有關領導幹部實施問責往往是因社會民眾的願望和呼聲引起的,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政治和道義問責是一種民主監督方式。而實施民主監督的一個最起碼的必要條件,就是要讓民眾知情,讓民眾知情的前提是事情的全部經過必須公開透明。所以堅持公開透明,是確保問責制發揮實質性作用的關鍵之一。

第四,問責規定的具體條文必須堅持適用性原則。建立政治和道義問責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運用,所以每一項問責規定條款的確定,都必須以是否適用作為基本標准。事實證明,適用性決定法規制度的有效性,是法規制度的生命。不適用的條款不僅是一種毫無實際意義的擺設,而且還有負作用,會妨礙可行性條款的運用。

有人埋怨執紀執法部門執行和落實法規制度不力,其實落實不力還存在著更深層次的原因,這就是紀律條規或法律法規本身的適用性較差,而缺乏適用性的條款,怎麼可能得到有力的執行和落實呢?西方法制國家的法規制度看起來簡單和寬松,但執行起來卻很厲害,很管用,而我國有的規定看起來很理想、很完善、很嚴厲,但執行起來卻蒼白無力,其主要症結就在於適用性差。所以建立政治和道義問責制度必須徹底放棄理想化的主觀偏好,而決不能放棄適用性原則去求完善、求嚴厲。
自我問責與組織問責並行

問責的基本方式不外乎兩種,一是自我問責(主動承擔責任)。例如,自覺檢討、道歉、請求辭職等。二是組織問責。組織問責應根據所發生的問題或事件的情節輕重,規定具體的問責檔次,如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停職;責令辭職、免職或罷免職務等。已經進行了自我問責,並且其問責程度與組織問題相當的,應當免予組織問責。

在西方發達國家,由於問責已成為一種基本的監督制度和處理方式,運用問責這一武器對官員進行監督,形成社會壓力,趕問題官員下台,已成為反對黨和廣大民眾的常用手段。問題發生後,以主動請辭下台的方式承擔責任,已成為問題官員不得不而為之的自覺行動。在我們中國,由於問責的社會氛圍尚未真正形成,問題領導幹部主動請辭下台的現象比較少見,大都是通過組織問責的方式實施對問題領導幹部的責任追究。這在一定意義上說,是因為社會和民主監督機制不健全,我們在問責問題上依靠和利用社會和民主的力量不夠。今後,我們應該學會利用社會壓力解決問題。

問責的范圍也要擴大。政治和道義層面的問責,其實質就是依據憲法、黨章和公務員法以及社會主義道德原則的基本規范和要求,對公共權力機關(機構、單位)領導幹部履行領導職責及其後果的責任追究,對領導幹部的言行及其社會影響的責任追究,對領導幹部的生活自律狀況及其社會影響的責任追究。前面已經講到,在我國現行政治體制下,國家的公共權力掌握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領導幹部,以及人民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手中。所以,問責制的適用范圍應該包括上述所有機關和單位的領導者。

現在有的地方所出台並實施的行政問責制,是必要的,但是,只搞行政問責是不夠的,因為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者都應該為其所掌控的公共權力的行使及其後果負責任,也應該對其實行問責制,否則,對行政機關及其領導者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同時,也不符合建立問責制的本意。

問責事項要抓住根本

有人一提到問責,總希望把領導幹部所發生的所有問題不分輕重大小,統統拿出來作為問責的理由(依據),這個想法不錯,但是做不到,什麼問題都想問責,其結果很可能是什麼責都問不成。因為,人無完人,任何人在生活、工作中都難免會有過錯過失,如果都拿來問責的話,那麼將出現人人都被問責的局面,這顯然是不嚴肅的,按照法不責眾的原則,這是不可取的。再說,這么大的工作量,也是問責受理機關所無法做到的。所以,對應當受到問責的問題和事項必須設門檻,只有那些事關全局、比較典型、比較嚴重、不良影響較大的問題或事件,才能拿來作為問責的理由。

比如,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不力,造成嚴重後果;在意識形態和新聞宣傳工作方面出現重大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對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處理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發生給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特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所管轄的地方、部門和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或者下屬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個人在政治、社會、生活等方面發生重大丑聞等等。

總之,問責追究必須抓住根本,突出重點,要盡可能縮小問責面,擴大教育面。因為問責的目的不是為了問責而問責,而是為了教育、幫助和挽救幹部。

按照黨管幹部的原則,作為涵蓋所有領導幹部的問責制,應該由各級黨組織歸口管理。問責規定應由中共中央頒布,所有黨員領導幹部的問責,首先由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受理,對於擔任黨內職務的領導幹部的問責,由紀委直接調查並作出問責決定,報經同級黨委同意後正式執行。對於擔任人大、政府、政協、司法機關以及人民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黨員領導幹部的問責,由紀委歸口管理和牽頭調查核實,並提出問責建議交由相關任免機關作出問責決定。非黨員領導幹部的問責,由紀委轉交相關任免機關受理、調查和處理。

另外,就是在問責程序中要充分保證被問責人的申辯和申訴權。問責決定作出後,被問責人在一定時間內享有申訴的權利。對被問責人的申辯和申訴,有關機關應當認真對待,及時受理,不得扣壓。

落實相關改革和配套制度建設

研究制定問責制必須高度重視其可行性,要按照寧缺勿濫的原則,力求做到每一個條款都是可行和管用的,沒有把握落實的條款寧可缺少。在現有條件下,有充分把握做到什麼樣子,就做出什麼樣的規定,必須把理想化的、形式主義的水分充分擠干。同時,問責規定一旦頒布實施,那麼就必須下決心很抓落實,要堅決維護其嚴肅性,決不能把它當擺設或宣傳工具。這是制定和實施問責制必須注意的兩個最根本的問題。因此,要圍繞問責制的實施,深入推進相關改革和相關配套制度建設。

要深入推進公權力運行過程透明化,保證群眾的知情權和媒體的報道權。實行問責制的一個重要方面,是保證民主監督的暢通無阻,而保證民主監督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要落實民眾的知情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檢舉、控告、投訴以及新聞媒體曝光等監督都必須以知情為前提條件。

要滿足這一條件,就必須大力推進公權力運行的透明化進程,無論是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還是人民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事業單位,其事務處理的過程,除法律規定需保密的以外,都必須全面公開,讓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有審視和評判的機會。

同時,還應當穩步擴大社會輿論開放度,要大力提倡、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對公權力運行情況進行監督,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對公權力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進行追蹤報道,有關監督機關特別是問責受理機關,要高度重視社會各界和民眾的呼聲,對於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要及時跟進,啟動問責機制,採取適當的組織措施予以處理。

要切實轉變幹部的為官理念,形成新型政治文化氛圍。問責制不僅僅意味著領導幹部出了問題必須負一定責任,還意味著那些政績平庸、群眾不滿意的幹部,也要責令其辭職,直至免職(罷免),這就需要各級領導幹部逐步轉變從政理念。真正的問責,既來自於制度的硬規定,也來自於群眾與輿論的軟壓力,還來自於自身的道德自覺,以及更為濃厚的政治氛圍。只有深入推行政治體制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改變那種只對上級負責的傳統官場文化,問責制才可能紮下根來,成為真正的革命性制度。

要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問責制的真正實行,還需要健全相關配套制度予以支持。一要建立科學的領導幹部考核評價制度。只有運用多層次、多角度、多渠道的評價方法,對領導幹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履行職責的情況作出正確客觀的評價,才能為問責制的實施提供科學依據。二要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黨代表大會制度,以此為突破口,擴大領導幹部選舉的范圍,將更多的領導幹部納入民主選舉和民主監督范圍,為問責制提供製度根基。三要建立健全輿論監督制度。當前,我國的輿論監督力度不夠,當領導幹部出現過失或不作為時,很少有輿論壓力迫使問責主體對其提出問責。四要加強保障機制建設。實行問責制,必須建立被問責幹部的政治經濟待遇等保障機制,以免其後顧之憂。特別是對於主動引咎辭職的領導幹部,可以予以適當安排,並建立跟蹤機制,對進步較快、在新崗位上作出成績的,可根據工作需要予以提拔使用,努力形成一種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又能下能上的良好局面。(文/李一帆)來源:瞭望

8、如何擬定公司規章制度?

一、明確企業目標,達成共識。創業者應該將企業的目標清晰化明確化。有了目標,才有方向,才有一個共同的遠景,這種共識能夠大大減少管理和運作上的摩擦;
二、明確「誰聽誰的」和「什麼事情誰說了算」,並用書面的正式文件規定下來。組織架構設計中最根本的問題就是決策許可權的分配。因此明確每一個核心成員的職責對管理是否暢通非常關鍵,否則創業者的兄弟意氣會讓管理陷於混亂;
三、由於創業期規模較小,許多問題都可以直截了當地進行溝通,大家都應遵循開誠布公、實事求是的行為風格,把事情擺到桌面上來講,不要打肚皮官司;
四、在公司內部形成一個管理團隊。定期交換意見,討論諸如產品研發、競爭對手、內部效率、財務狀況等與公司經營策略相關的問題。一般採取三級管理結構,決策層、管理層、一般員工;
五、制定並盡量遵守既定的管理制度。必須強調人人都必須遵守,不能有特權,也不能朝令夕改。當公司發展到一定的程度並初具實力時,就要意識到自身能力上的缺陷,盡可能聘請一些管理方面的專業人才來共圖大業。

9、企業檔案保密管理制度是怎麼擬定的,包括哪些內容?

一、公司的檔案管理人員為保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應自覺對公司的檔案材料進行保密。
二、在正常的工作業務中,需要提供屬於公司機密事項時,必須經集團董事長同意後,方可提供。
三、對公司下發的保密文件及重要會議材料各單位進行妥善保管,並進行登記管理,不得亂扔亂放。
四、保密文件的復制必須履行審批、登記手續。要嚴格按照批準的份數,不得擅自多印留存。復制文件應按原文密級進行管理,復制中形成的廢頁應作為密件銷毀。
五、絕密級文件、資料不得全文抄錄,確因工作必須摘抄的,須經集團公司主要領導批准,並履行登記手續。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復印、翻印和摘抄。
六、保密文件在發送裝封時應按批准份數認真清點、裝封,切忌將不同密級的文件混放於同一信封中。密級的信封上要以戳記標明文件的密級。封口時,不應用釘書釘封口的方式,應採用密封的方式。
七、涉及國家機密和公司商業秘密的文件,原則上不用傳真方式發送,確因緊急情況需要時,要用密碼傳真傳送,不允許用普通傳真機和電子郵件傳送;絕密級公文不得利用計算機、傳真機傳輸。
八、保密文件接收時應由公司保密人員拆封,其他人員一律不得拆封。保密文件的登記、編號,要與一般文件分開進行。
九、傳閱保密文件時,必須由指定的人員統一掌握。不經過集團主要領導批准,不得擅自擴大秘密文件的閱讀范圍。公司工作人員應在辦公室閱讀秘密文件,公司領導確需在家中閱讀秘密文件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十、保密文件必須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辦公室及設備中保管,並經常檢查。常用的秘密文件隨手入櫃加鎖。
十一、建立公司保密文件清退制度,每逢重大節假日前兩天各部室需將所傳閱的保密文件清退給辦公室。如發現遺失,要及時追查處理。
十二、如保密人員因工作調動或其它原因而長期離開崗位前,必須把自己經營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時,要造冊、清點、核對,並且要履行簽收手續。
十三、保密人員每年對辦理完畢的保密文件收集齊全,對有查考價值的要整理立卷,其他文件可按有關規定處理。調閱公司的保密檔案,須經公司主要領導批准。
十四、保密文件銷毀前,必須逐一登記,並在報集團主要領導批准後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銷盡。絕密文件應指定專人在公司內銷毀。
十五、以上保密文件擬制、處理、管理的各個環節,要建立嚴格的登記制度,在工作過程中保密文件管理人員要注意不要談論文中的機密事項,不讓無關人員隨意瀏覽,不得在無保密措施的無線電話中談論機密事項等等。
十六、公司印製各類簡報、刊物及向宣傳、新聞出版單位提供公開發表的稿件、信息,承辦人應經公司主要領導審批,不得涉及和泄露國家及公司秘密。
十七、公司工作人員在外出訪問、涉及業務技術談判、學習交流展覽演示等公務活動中,不準隨身攜帶密級文件、資料,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防止泄露事件發生。

10、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範本(精選3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准則。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公司管理制度範本(精選3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司管理制度1

為了加強公司對有關部門及各項目部備用金的管理,規范借款行為,提高資金利用效率,夯實成本費用核算,減少資金損失,特製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及所有項目部。

二、備用金範圍

1、采購零星客戶禮品備用金;

2、個人因公出差零星開支備用;

3、項目突發事件備用金;

4、其他備用金。

三、實行備用金制度有利於項目部工作人員積極靈活地開展業務,從而提高工作效率,但必須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轉借他人或用於其他用途,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四、備用金借款和報銷手續程序

1、工作人員需臨時借用備用金時,先到財務部索取「借款單」,財務人員根據實際需要向借款人發放「借款單」,一式兩聯,借款人按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借款單,並按流程辦理簽字手續。財務人員審核簽字後的「借款單」各項內容是否正確和完整,經審核無誤後才能辦理付款手續。

2、借款人員完成業務後應在三日內到財務部索取「報銷單」,填寫好「報銷單」的各項規定內容,並經主管領導審批後,再將「報銷單」返回財務部,財務人員根據財務制度規定認真審核無誤後,辦理報銷手續。

3、借款人辦理報銷手續時,財務人員應查閱「備用金」台賬,查明報銷人員原借款金額,對報銷的超支款項應及時付現退還本人,對報銷後低於備用金金額款項的,應讓其退回余額以結清原借款單所借賬款。

4、因業務原因長期借用備用金的人員可由財務部根據實際情況核定,撥出一筆固定數額的現金並規定使用范圍;使用部門必須設立專人經管定額備用金,備用金經管人員必須妥善保存支付備用金的收據、發票以及各種報銷憑證,並設備用金登記簿,記錄各種零星支出。經管人員必須按月定期向公司財務部申報備用金使用情況,前賬未清,不得繼續借款(備用金管理人員可由財務人員管理)。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結算的,須提前向財務負責人說明原因,經財務負責人同意後,方可延期。

五、備用金額度

1、采購客戶零星禮品用款,單次不得超過2000元,超過2000元的禮品采購,應由供貨方持合法、真實、完整的原始資料,按規定的程序經審核批准後,到公司財務部辦理貨款支付、結算手續。以上禮品采購必須由部門副總及公司副總審批簽字。

2、員工因公出差借款,按預計出差天數、往返路費、住宿費等支出核定借款額度。

部門副總級別:200元/天

部門經理或以上級別:150元/天

普通員工級別:100元/天(此金額包含餐費超出補助金額自行付費)

3、各工程項目備用金,視各項目情況不同,備用金額度暫定為5000元。特殊情況,需由項目經理提前向公司總經理說明情況,予以審批。

4、其他借款,根據實際情況核定金額。

六、備用金使用審批許可權

備用金使用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批准,部門負責人為備用金借款的第一責任人。

七、財務部應當按照借款日期、借款部門、借款人、用途、金額、注銷日期建立備用金台賬,按月及時清理。

八、借用備用金的人員應在兩周內沖賬,對無故拖延者,財務部發出最後一次催辦通知後還不辦理者,財務部有權從下月起直接從借款人工資中抵扣,不再另行通知。

九、所有備用金,必須在年末進行徹底清理,不允許跨年度使用。

對因特殊原因必須跨年度使用備用金時,年底必須重新辦理借款手續,並沖銷當年借款。

十、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十一、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公司管理制度2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部門備用金的管理,提高資金利用效率,有效控制資金佔用,特製定本制度。但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專人專賬管理,不得挪用和貪污,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二、范圍

是各部門人員用作日常辦公用品開支、項目管理及實施、差旅費、搬運、貨運、臨時網費及日常性費用之類的借用款項。

三、職責

1、由財務中心門負責備用金的審核、發放和收回;

2、由各有關部門負責人負責備用金發放的初審及協助備用金的收回;

3、由總經理負責備用金的審批。

四、備用金分類

為保證日常臨零支付而單獨儲備的現金。備用金分定額備用金、臨時備用金、出納備用金三種:

1、定額備用金是指因支出頻繁等原因而需要周轉的現金,具有時間長、比較固定的特點;

2、臨時備用金是指因公司業務需要而暫時借支的現金,具有一次性、時間較短的特點;

3、出納備用金是指因結算需要而准備的庫存現金,具有金額較大、流轉快的特點,一般不超過規定限額。

五、管理要求:

1、備用金帳戶由專人負責,實行專帳管理。各部門需將備用金帳戶管理人員的情況報財務中心備案;

2、備用金管理員及時做好備用金帳戶的收支記錄,備用金帳戶按季度結清,備用金管理員應於每季度10號前將收支情況以電子報表形式報公司財務中心;

3、公司財務中心有權對各部門的備用金帳戶進行不定期清查,備用金的支出要嚴格遵守公司的制度,不得出現白條抵帳,未經同意任何人無權轉借備用金;

4、定額備用金每年為一次周轉期,即年底收回備用金,備用金歸還後如需要繼續借用,其借款審批手續需重新辦理。

六、備用金的使用程序:

1、定額備用金和臨時備用金的使用:

1)借款部門填寫《備用金申請表》——部門經理簽字——中心負責人簽字——財務中心核簽備用金額度——總經理審批——會計記帳——出納審核付款;

2)各部門內部使用備用金,備用金專管員應查閱「備用金」台賬,查明報銷人員原借款金額,對報銷的超支款項應及時付現退還本人,對報銷後低於備用金金額款項的,應讓其退回余額以結清原借款單所借賬款;

3)備用金專管員必須妥善保存支付備用金的收據、發票以及各種報銷憑證,並設備用金登記簿,記錄各種零星支出,每季度10號前備用金專管員匯總清理備用金帳戶,並將備用金帳戶的收支情況報財務中心備查;

4)借用備用金的人員應及時沖賬,對無故拖延者,備用金專管員發出催辦通知後還不辦理者,備用金專管員可通知財務中心將從下月起直接從借款人工資中抵扣。

2、出納備用金的使用:

1)出納填寫《備用金申請表》——財務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核——執行董事審批,

填寫基本戶銀行支票(或網上銀行轉帳提現)——會計根據相關票據記帳。

2)出納備用金必須注意安全第一原則,有專用保險櫃存放現金,並且存放地點符合公安、公司安全管理原則。

3)保險櫃隔夜存放現金額不得超過控制金額,特殊情況下的大額存放,必須及時向財務經理報告,以便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4)出納備用金必須日清月結,每天核對帳實數據。

5)出納備用金的直接責任人為當事現金出納員,財務中心經理負管理責任。

3、因人員調動或離職等原因造成定額備用金責任人更換的,必須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方法採用借還兩條線,即原責任人辦理還款,新責任人辦理借款。

4、備用金的申請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由部門提出申請,經部門負責人、中心負責人審核,財務中心核准,公司總經理審批後,方能劃入指定帳戶或領取現金;

5、上年度備用金帳戶沒有結清的,不能申請下年度的備用金

七、其他相關規定:

1、從事工作未滿一年其出差借款不作為備用金,僅作為暫借款,在結算時由財務中心負責收回;

2、備用金借款的員工一旦離開公司或調離崗位,應在離開或調離之前還清備用金。部門負責人有義務及時通知財務中心清帳,否則,造成的損失由相關部門負責。若無法歸還且造成經濟損失的,借款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使用備用金人員應及時辦理結算手續,公司將不定期地對備用金私用現象進行檢查,促使備用金處於正常狀態。

八、懲罰

1、出納在審批手續不全情況下借支備用金的,按借支金額10%處罰,情節嚴重者直接除名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2、到期臨時備用金借款未及時收回的,也無法提供其他特批書面報告的,每發現一筆,對出納扣罰100元;

3、對於超過周轉期還不能足額歸還備用金的,財務中心有權在工資中扣除,並對未歸還部分按月利率1%計算利息,計息日期從借款之日起計算;因長期出差在外無法回借款地歸還的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續借的,必須提出書面報告,並經中心負責人審核,總經理批准後免於罰息,提交財務中心備案;

4、財務中心負責人負責對備用金定期盤點(一個月不少於一次),對因未及時盤點而出現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備用金盤點損失,一律由責任人賠償;

5、若借款人拒不歸還(超過歸還時間一個星期),由出納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告知人力行政中心相關人員在工資獎金中扣收借款額和逾期利息。如人力行政中心未作扣款處理,每次處罰100元,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

6、財務中心對借款人的借款信用進行評定,對於逾期還款或拒不還款等人員,嚴格控制以後借款,甚至取消借款資格;

九、附則

1.本管理制度解釋權、修訂權歸人力行政中心。

2.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10月01日起執行。

公司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公司項目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在進行各項目投資時,均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和董事會審議決定,由總經理和各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本公司項目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公司投資發展部(以下簡稱投資部),其職責范圍另文規定。

第二章項目的初選與分析

第五條各投資項目的選擇應以本公司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產業的主導方向及產業間的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優化。

第六條各投資項目的選擇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並提供准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項目分析內容包括:

1、市場狀況分析;

2、投資回報率;

3、投資風險(政治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

4、投資流動性;

5、投資佔用時間;

6、投資管理難度;

7、稅收優惠條件;

8、對實際資產和經營控制的能力;

9、投資的預期成本;

10、投資項目的籌資能力;

11、投資的外部環境及社會法律約束。

凡合作投資項目在人事、資金、技術、管理、生產、銷售、原料等方面無控制權的,原則上不予考慮。由公司進行的必要股權投資可不在此例。

第七條各投資項目依所掌握的有關資料並進行初步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後,由投資項目提出單位(下屬公司或公司投資部)提出項目建議,並編制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審批程序及許可權報送公司總部主管領導審核。總部主管領導對投資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後認為可行的,應盡快給予審批或按程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對暫時不考慮的項目,最遲五天內給予明確答復,並將有關資料編入備選項目存檔。

第三章項目的審批與立項

第八條投資項目的審批許可權: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主管副總經理提出意見報總經理審批;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1000萬元以上項目,由董事會審批。

第九條凡投資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均列為重大投資項目,應由公司投資部在原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後按項目審批許可權呈送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進行復審或全面論證。

第十條總經理辦公室對重大項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數據的准確性,財務預算的.可行性及項目規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面審核。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項目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項目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項目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項目投資的可靠和可行。

經充分論證後,凡達到立項要求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簽署予以確立。

第十一條投資項目確立後,凡確定為公司直接實施的項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凡確定為二級單位實施的項目,由該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其他任何人未經授權所簽定之合同,均視無效。

第十二條各投資項目負責人由實施單位的總經理委派,並對總經理負責。

第十三條各投資項目的業務班子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組閣,報實施單位總經理核准。項目負責人還應與本公司或二級單位簽定經濟責任合同書,明確責、權、利的劃分,並按本公司資金有償佔有制度確定完整的經濟指標和合理的利潤基數與比例。

第四章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各投資項目應根據形式的不同,具體落實組織實施工作:

1、屬於公司全資項目,由總經理委派項目負責人及組織業務班子,進行項目的實施工作,設立辦事機構,制定員工責任制、生產經營計劃、企業發展戰略以及具體的運作措施等。同時認真執行本公司有關投資管理、資金有償佔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規定,建立和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財務主管由公司總部委派,對本公司負責,並接受本公司的財務檢查,同時每月應以報表形式將本月經營運作情況上報公司總部。

2、屬於投資項目控股的,按全資投資項目進行組織實施;非控股的,則本著加快資金回收的原則,委派業務人員積極參與合作,展開工作,並通過董事會施加公司意圖和監控其經營管理,確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項目的運作與管理

第十五條項目的運作管理原則上由公司分管項目投資的副總經理及項目負責人負責。並由本公司採取總量控制、財務監督、業績考核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項目負責人對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

第十六條各項目在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及辦理完相關法定手續成為獨立法人進入正常運作後,屬公司全資項目或控股項目,納入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的統一管理;屬二級企業投資的項目,由二級企業進行管理。同時接受公司各職能部門的統一協調和指導性管理。協調及指導性管理的內容包括:合並會計報表,財務監督控制;年度經濟責任目標的落實、檢查和考核;企業管理考評;經營班子的任免;例行或專項審計等。

第十七條凡公司持股及合作開發項目未列入會計報表合並的,應通過委派業務人員以投資者或股東身份積極參與合作和開展工作,並通過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及股東會貫徹公司意圖,掌握了解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維護公司權益;委派的業務人員應於每季度(最長不超過半年)向公司公司遞交被投資企業資產及經營情況的書面報告,年度應隨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資料。因故無委派人員的,由公司投資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進行必要的跟蹤管理。

第十八條公司全資及控股項目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企業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業(未列入合並會計報表部分)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公司投資部。

第十九條對於貿易及證券投資項目則採用專門的投資程序和保障、監控制度,具體辦法另定

第六章項目的變更與結束

第二十條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發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後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總部審批核准。

第二十一條投資項目變更,由項目負責人書面報告變更理由,按報批程序及許可權報送總部有關領導審定,重大的變更應參照立項程序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項目負責人在實施項目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後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方能離崗。屬個人卸任或離職,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違者,所造成之後果,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投資項目的中止或結束,項目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並以書面報告公司公司。屬全資及控股項目,由公司企管部負責匯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屬持股或合作項目由投資部負責匯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如有待決問題,項目負責人必須負責徹底清潔,不得久拖推諉。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於頒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項按本公司有關制度執行和辦理。

第二十五條本暫行規定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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