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製度
1、如何認定企業規章制度是否合法
1、程序合法
合法的企業規章制度要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也就是說,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的時候,要經過與工會或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的協商與討論,這個協商討論過程的存在是認定企業規章制度合法的重要依據。
2、向員工公示
公示是指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最可靠的作法是:一人發一本《員工手冊》,在手冊中列明企業與員工管理相關的所有規章制度,發放過程要員工簽字。
組織員工培訓《員工手冊》,要有培訓的簽到,培訓考試的答卷與成績,這些都可以成為向員工公示的證據。
內容合法
不與法律法規相抵觸。這一點容易理解,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企業規章制度肯定得不到認可。 公司對員工過失的處罰是否有理,在於公司是否有相關的制度,是否對員工的此類行為進行了界定,例如:一員工沒有穿工作服,在有的企業可能不是問題,但在有的企業可能就是嚴重問題,這要視企業的工作需要而定。
如果公司有規章制度對這種情況進行規定,並約定了處罰措施,員工出現此類問題,企業進行處罰是完全合法的。如果沒有相關規章制度,公司的處罰相對依據不足。
另外需要注意的,在處罰員工的過程中,企業要與員工進行溝通,並對處罰結果簽字或公示。
2、杭州工傷認定製度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 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 申請工傷認定 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3、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棉花收購加工資格認定製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推進棉花流通體制改革,認真做好棉花收購、加工企業資格認定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42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陝政發〔1999〕4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棉花收購、加工資格認定的范圍:
1999年棉花經營渠道拓寬後,對紡織企業實行棉花收購、加工資格認定製度,即除供銷合作社及其棉花經營企業、農業部門所屬的良種棉加工廠和國營農場可以直接收購、加工和經營棉花外,對從事棉花收購、加工的紡織企業,按照嚴格審查、有序發展的原則予以核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棉花收購、加工的資格審定及監督管理工作。未經資格認定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收購、加工棉花。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質量保證能力審查認定,是指省專業纖維檢驗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棉花收購、加工的紡織企業具備質量、計量、標准化等基本條件的確認。第四條 棉花收購、加工單位應具備以下質量保證基本條件:
1、具有能滿足收購工作需要、經省纖維檢驗局組織考核合格並取得《棉花檢驗員資格證》的檢驗人員。
2、具有能滿足棉花檢驗需要的棉花國家標准,包括品級實物標准和文字標准。
3、具備符合技術要求的檢驗場所,包括分級室、試軋室、留樣室。
4、必須配備經省纖維計量站檢定或測試合格的棉花檢驗儀器設備和計量器具,包括動力試軋機、水分電測器、雜質分析機、棉花衣分稱等。
5、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制度,包括質量責任制、檢驗人員崗位責任制、儀器設備管理制度、質量承諾制度等。
6、有滿足棉花分級堆放需要的倉儲條件。並有經公安部門驗收合格的消防水池、避雷設施及足夠的消防器材,確保棉花安全。
7、具備符合規定的棉花加工設備,必須用80片及其以上規格的鋸齒棉加工設備。第五條 棉花收購、加工資格認定程序:
1、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棉花收購、加工質量檢驗能力的資格審查(包括檢驗環境、檢驗人員考核、檢驗設備檢定及倉儲),經審查合格的,頒發給《陝西省棉花收購加工質量保證能力審查認定合格證書》。
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棉花收購、加工企業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包括營業執照、《陝西省棉花收購加工質量保證能力審查認定合格證書》、企業資信證明等),聽取省經貿委、省供銷社、省紡織工業總公司意見後,合格的,頒發給《陝西省棉花收購加工資格證》。
3、企業憑《陝西省棉花收購加工資格證》到原注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對取得《棉花收購加工資格證》的企業實行年度檢驗制度。第六條 棉花收購、加工企業的責任和義務:
1、執行國家的棉花購銷政策,承擔省內棉花購銷業務。
2、嚴格棉花檢驗規程,必須堅持倒包扦樣,嚴格棉花收購標准,既不抬級抬價,也不壓級壓價;不準在夜間和露天場地收購棉花。
3、加強棉花安全管理,專人負責,落實責任。收購的棉花要分級堆放,有明顯標記。第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棉花收購、加工單位的監督檢查,對未取得《棉花收購加工資格證》從事棉花收購、加工的單位和個人,責令停止棉花收購、加工活動。第八條 取得《棉花收購加工資格證》的單位,經監督檢查發現已喪失原有質量保證條件的,或在收購中不執行棉花國家標准情節嚴重的,注銷其《棉花收購加工資格證》,並依據《棉花質量監督處罰暫行辦法》進行處罰。第九條 仿造、冒用《棉花收購加工資格證》從事棉花收購、加工的,沒收非法證書,責令停止收購、加工活動,依法對責任者進行處罰。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4、江西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及認定製度有哪些重大改革
江西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及認定製度具體改革如下:
1、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國家標准
全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參加全國統一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的命題工作,建立試題庫,制定考務工作規定,確定考試筆試合格線。省教育廳確定面試成績合格線。
2、考試對象
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須分別參加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考試。
凡戶籍所在地在江西省,並取得合格學歷者可報名參加考試;江西省境內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專科生,不論其學歷培養層次和培養年限,均從三年級開始可以報考;
五年制高等職業(師范)學校全日制在校生,從四年級開始可以報名參加考試;三年制中等師范學校全日制在校生,從二年級開始可以報名參加考試;報考時均需由所在學校出具在籍學習證明。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工作啟動前,江西省內已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范教育類專業學生和全日制教育碩士,可以持畢業證書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如果所申請教師資格的任教學科與所學專業不一致或不相近,應參加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試點工作啟動後,即2016年入學的師范教育類專業學生和全日制教育碩士,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應參加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5、股東資格認定製度的原則有哪些
股東資格認定原則:
1、實質性證據與形式性證據相沖突,優先使用形式性證據;
2、對內關系中,以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記載為認定依據;
3、公司章程與股東名冊相沖突,公司章程優先適用;
4、對外關系,工商登記優先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6、公司法關聯交易認定的制度是什麼
法律分析:現行公司法關聯交易認定的規制有以下幾點:(一)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禁止。新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表決權的迴避。新《公司法》第12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三)自我交易的限制。141條規定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我交易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7、患者墜床與跌倒傷情認定製度和程序
墜床與跌倒報告制度及防範措施
(一)對於有意識不清並躁動不安的患者,應加床擋,並有家屬陪伴。
(二)對於極度躁動的患者,可應用約束帶實施保護姓約束,但要注重動做輕柔,經常檢查局部皮膚,避免對患者造成損傷。
(三)在床上活動的患者,囑其活動時要小心,做力所能及的事件,如有須要可以讓護士幫助。
(四)對於有可能發生病情變化的患者,要認真做好,健康教育,告訴患者不做體位突然變化的動做,以免引起血壓快速變化,造成一過姓腦供血不足,引起暈厥等症壯,易於發生危險。
(五)教會患者一旦出現不適症壯,最好先不要活動,應用信號燈告訴醫護人員,給予必要的處理措施。
(六)一旦患者不慎墜床或跌倒時,護士應立即到患者身邊,通知醫生迅速查看全身壯況和局部受傷情況,初步判斷有無危及生命的症壯、骨折或肌肉、韌帶損傷等情況。
(七)配合醫生對患者進行檢查,根據傷情採取必要的急救措施,並及時上報護士長。
(八)加強巡視至病情穩定。巡視中嚴密觀察病情變化,發現病情變化,及時向醫生匯報。
(九)及時、准確記錄病情變化,認真做好交接班。
【處理程序】
做好安全防範→發生墜床時→護士立即趕到→通知醫生→查看受傷情況→判斷病情→採取急救措施→加強巡視→嚴密觀察病情變化→准確記錄→做好交接班
【上報程序】
發生墜床/跌倒時→護士立即趕到→通知醫生→查看受傷情況→判斷病情→採取急救措施→上報護士長→護士長根據情況逐級上報
患者跌倒(墜床)防範制度為進一步加強對高危患者的觀察和護理,切實有效地防範與減少跌倒(墜床)事件的發生,確保患者安全,特製定跌倒(墜床)防範制度與措施如下:
1、加強護理人員教育和培訓,增強對高危患者評估及預防策略的意識。
2、建立患者跌倒(墜床)預防及處理流程。
3、加強患者和家屬的教育,包括跌倒危險、最大傷害及安全活動注意事項方面的教育。指導高危患者改變體位時動作要緩慢。
4、入院指導明確,讓患者熟悉床單位和病房的設置,知道如何得到援助。
5、通過示範確定患者及家屬能正確使用呼叫系統。
6、指導家屬將床周圍的用品整理好,保持走道暢通無障礙。
7、提供光線良好的活動環境。夜晚巡視高危患者時,不要讓病房太暗,打開夜燈或衛生間的燈。
8、將常用物品置放於病人視野內且易於拿取的范圍內。便器應倒空並置於適當位置。
9、責任護士或夜班護士對有高危情況(有跌倒史、意識障礙、65歲以上老年人、服用鎮靜劑、降壓葯等)的入院病人按跌倒評分表進行評分,評分大於4分填寫評分表,護理文書中有記錄,提示患者有跌倒的危險性,落實預防措施。並根據病人情況進行動態評估持續追蹤,強化教育。
10、將評估情況告知家屬並簽名,留陪護監管。發放健康處方,做好相關指導。
11、注意環境安全,走廊和洗手間設防滑標記。
12、教會輪椅、助行器的使用方式,使用輪椅或上下床注意腳輪的固定,患者下床應攙扶。
13、高危患者卧床需拉起離家屬遠側的欄桿,勿拉起兩側欄桿,以免妨礙患者離床活動。但對於意識不清、麻醉後未清醒及年老者等,應拉起兩側床欄且固定好。
14、在住院一覽卡右上角做好三角標記,床頭卡上插警示標志,在提示欄內寫清高危患者床號。
15、做好高危跌倒患者的交接班工作。每周進行再次評估,記錄評分情況和有無意外發生,直至高危解除或病人出院、死亡。跌倒高危評分表保管於病歷中。
16、護士長每周抽查高危病人2人、非高危病人2人,查有無漏報情況及護理措施落實情況。
8、工傷認定製度是上層建築還是生產關系?
由於工傷,導致勞資利益沖突,這屬於經濟關系,是生產關系的范疇。
工傷認定,是政府扮演裁判者的角色,實施一定的制度,是上層建築。
9、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加強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准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本辦法所稱資質認定,是指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技術規范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
資質認定包括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
第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取得資質認定:
(一)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二)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三)為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四)為社會經濟、公益活動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資質認定的。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活動以及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全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統一管理、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認監委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技術規范的規定,制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准則以及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的式樣,並予以公布。
第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范、客觀公正、科學准確、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資質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其資質認定由國家認監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