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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推定製度

發布時間: 2023-05-21 11:06:54

1、單位賄賂立案標准

單位行賄罪的刑事立案標准為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但如果存在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向三人以上行賄,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致使國家、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節,數額較小也予立案。
單位受賄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或者手續費嚴重的行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的所謂「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團體。賄賂犯罪不限於國有企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還包括集體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

商業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別是:
1、主體不同。賄賂罪的行賄人是不特定的,受賄人是特定的,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構成。
2、行賄者的目的不同。在商業賄賂中,行賄人的目的是明確的經營利益或可能帶來經營利益的交易機會;
3、侵害的客體不同。賄賂罪侵害了國家廉潔制度;而商業賄賂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4、法律規范和制裁的重心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梁好作人橡物鉛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螞基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公司賄賂金額多少可以定罪

公司賄賂金額超過5000元可以定罪。
根據相關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商業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主體不同。一般賄賂罪的行賄人是不特定的,受賄人是特定的,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構成。商業賄賂的受賄人是不特定的,行賄人是特定的,必須是經營者或者能夠代凱或表經營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2、行賄者的目的不同。一般行賄罪中行賄人老禪的目的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經濟利益、政治利益、個人生活利益等。在商業賄賂中,行賄人的目的是明確的經營利益或可能帶來經營利益的交易機會;
3、侵害的客體不同。一般賄賂罪侵害了國家廉潔制度;而商業賄賂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4、法律規范和制裁的重心不同。商業賄賂行為中的商業行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打擊的重點;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受賄人的制裁遠遠重於行賄人,行賄人通常可能因指正受賄人而被免於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盯含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商業受賄犯罪的定罪與量刑

法律主觀: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賄賂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同於其他賄賂形式。針對商業賄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主要表現:一是給付或收受現金的賄賂行為;二是給付或收受各種各樣的費用(促銷費、贊助費、廣告宣傳費、勞務費等)、紅包、禮金等賄賂行為;三是給付或收受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四是給付或收受實物(包括各種高檔生活用品、奢侈消費品、工藝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車輛等大宗商品);五是以其他形態給付或收受(如減免債務、提供擔保、免費娛樂、旅遊、考察等財產性利益以及就學、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六是給予或收受回扣;七是給予或收受傭金不如實入賬,假借傭金之名進行商業賄賂。行為要點:(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和受經營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職工);其他主體可能構成賄賂行為,但不是商業賄賂。(2)行為的目的是爭取市場交易機會,而非其他目的。(3)有私下暗中給予他人財物族明指和其他好處的行為,且達到一定數額。(4)該行為由行賄與受賄兩方面構成。總之,商業賄賂對市場經濟和國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無一利,兆配絕非經濟發展的潤滑劑。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槐帆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4、賄選認定標准

賄選認定標准如下:
1、候選人(自薦人)及其親友直接或指使他人送現金、有價證券收買選民、選舉工作人員等行為都被視為賄選;
2、送現金、有價證券肢空或存款的;
3、送實物的;
4、贈送或轉移無形資產支歷檔瞎配權的;
5、突擊性為選民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水、電費、電視視聽維護費的;
6、借節日、喜事等名義,送錢物的。
構成賄選的要件如下:
1、行賄主體是被選舉人或其他人。被選舉人毫無疑問可能成為行賄主體,而其他人則是指兩類人:一是被選舉人的親朋好友,二是被選舉人及其親朋好友所僱用的人。這兩類人都有可能向選舉人或對選舉有影響的其他人行賄以幫助被選舉人競選成功的人;
2、受賄主體是選舉人或對選舉有影響的其他人。選舉人毫無疑問可能成為受賄主體,而對選舉有影響的其他人則是指收受賄賂對選舉人施加影響的人,例如選舉人的親朋好友或者黑社會組織成員或者地痞流氓,也包括選舉單位的上蠢譽級領導幹部;
3、行賄的目的是促成被選舉人競選成功;
4、行賄受賄所損害的客體是公平公正的選舉制度;
5、行賄受賄的標的是可支配財產。財產形式包括:人民幣現金或存款;外幣現金或存款;可兌換貨幣或其他財產的的各類票證、金屬、字畫、古董等一切形式的價值載體;房地產;各類動產;各類消費品;各類無形資產,如承包權、使用權、專利權等。所謂可支配,是指行賄前行賄主體可以自行支配用於行賄,行賄後受賄者可以自行支配。行賄者和受賄者是否擁有所有權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行賄者個人或受賄者個人能否支配標的財產;
6、轉移財產的行為不屬於被選舉人競選成功後的職務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5、最新非公職人員賄賂罪認定

構成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必須是受賄數額較大的,不足較大數額的按一般受賄行為處理。數額較大的具體界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帆伏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屬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為,侵犯了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數額較大的話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那具體來說最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該如何認定呢?本文將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最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如何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包括四要件,缺一不可: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2)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3)為他人謀取利益:該利益是合法還是非法,該利益是否已謀取到,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數額較大:是指接受賄賂即財物的數額較大。接受了數額較大的賄賂,則構成該罪的既遂。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構成該罪。
      3、主體要件
      特殊主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故意,即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故意利用其職務之便接受或索取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
二、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標準是什麼
      1、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重點在於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為,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包括:
      (1)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或者所在崗位有關的便利條件。所謂職權,是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的權力。所謂與職務或崗位相關,則是指雖沒有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的權利,但卻利用了本人職權、崗位或地位形成和配的地位,通過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其內涵應當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等工作職務、崗位范圍內的許可權;
      2利用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及利用其他人員與職務相關的許可權,為送取賄賂的人謀取利益;
      3利用、憑借許可權、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其他對有求於己的人員職務上的許可權,為送取賄賂的人講取利益。後兩種行為雖然是利用第三者的許可權,但其是以自己的職務、崗位、地位等為基礎的。倘若與自己的職務、崗位無關,如純系人情關系,諸如朋友關系、親屬關系,則不屬於職務之便的范圍,收受這樣的財物,不應以犯罪論處。
      (2)索取或收受賄賂
      收受賄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間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後收受。不管採取何種形式,都不影響本罪成立。索取賄賂或收受賄賂是本罪行為的兩種不同的表現方式。無論何種行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構成本罪。如果同時具有兩種方式也不能數罪並罰,應以一罪論處。
      (3)為他人謀取利益
      既包括正當利益,又包括不正當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既可以已經實際謀取,又可以開始謀取但未成功;還可以是採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諾但尚未實行。只要能夠查明行為人具有承諾、實行或者已經實際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應屬於意在為他人謀取利益。
      (4)數額較大
      數額在5000元以上。
      2、認定非喚轎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就要確定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包括:
      (1)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如公司的董事、監事以及公司、企業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以及其他受公司、企業聘用從事管理事務的人員。
      (2)「其他單位的人員」包括非國有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如教育、科研、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的從事組織領導以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
      上文中我已經做出了介紹。除了對比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其他一些相似犯罪的差異之外,同時也從構成要件入手做出了分析。而認定構成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6、貪污賄賂罪有哪些法律規定

十八大以後我國大力打擊貪污賄賂的腐敗現象,使得黨風社風為之一新,一批貪官污吏接連落馬引起大家不少關注。那麼貪污賄賂罪有哪些法律規定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貪污賄賂罪有哪些法律規定根據刑法第八章關於貪污受賄罪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侵吞和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是在十萬元以上的,處於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且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處死刑,並且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是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處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無期徒刑,並且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的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處於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嚴重的,處於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的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之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建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的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建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行政處分處罰。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寬敏數額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比較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比較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為挪用公款罪,處於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處於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處於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和搶險與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替他人謀取利益的,為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里,違反國家規定的,收受各種的名義的回扣與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要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替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對其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里,在帳外暗裡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與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的,給於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於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與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於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為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與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處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之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襲巧胡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九十二條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拍攔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百九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貪污賄賂罪構成要件有哪些構成要件如下:
      (一)貪污賄賂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
      (二)貪污賄賂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害國家廉政制度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本類犯罪的主體包括兩類,一類是自然人,一類是單位。
      (四)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貪污賄賂罪的主體是什麼?主體包括兩類,一類是自然人,一類是單位。大多數自然人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少數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就單位來說,既有純正的單位犯罪,也有不純正的單位犯罪。
      綜上可知,涉及貪污賄賂罪的法律規定非常之多,十八大以來針對打擊腐敗過程中的一些現象又增加了一些懲治腐敗的新罪,因此需要交由專業的律師處理相關的問題在法律上會更為主動和有利。以上就是由本人整理收集的關於貪污賄賂罪有哪些法律規定的法律知識。

7、賄賂犯罪量刑標准

賄賂罪的量刑標准如下:
1、犯賄賂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因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或者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或者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賄賂犯罪的構成要件為:
1、侵權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制度,受賄對象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大量財產的行為,客觀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產的行為;
3、犯罪的主體僅限於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上屬於直接故意,行為人知道自己給國家工作人員財產昌陪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但故意行賄是為了利用對方的職務行為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和條件,謀取不正當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
【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鎮迅襲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御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8、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以財物的如何定性什麼罪

「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茄慧並賄刑事案件碧並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實務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較為復雜,筆者將從有關法條、不正當利益的類型、相關疑難問題等對其展開分析。
      一、部分罪名需要以「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構成要件
      (一)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二)行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三)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
      (四)對單位行賄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
      (五)單位行賄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的。
      (六)受賄罪(斡旋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七)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顫跡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類型
      (一)實體違規
      是指行賄人企圖謀取的利益本身就是「非法利益」。例如,行賄人要求受賄人為其制售假葯、販毒、販假煙提供便利等。
      (二)程序違規
      是指行賄人要求受賄人為他提供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幫助和便利條件。行賄人所想獲得的利益可能是合法的,但其希望通過不合法的程序獲得。例如,將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改由個人拍板決定;將應當公開招標的事項進行私下議標,在招投標之前雙方單獨就合同的內容進行討論,在招投標文件中設置排他性的條款或有利於行賄人的條款等。
      (三)違背公平、公正原則
      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招生、招投標等均屬於具有競爭性的活動,例如,為了子女入學而向負責招生工作的人員行賄,侵害了公平競爭的招生秩序,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再如,有甲、丙、丁進入招投標,後來受賄人在評標時意見傾向於丙,影響其他評委的意見,最後丙中標,也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相關疑難問題
      (一)違反各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認定
      通常公職人員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不對外公開,行賄人常常難以知曉公職人員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所以一般來說不能用來作為認定「不正當」的標准,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行賄人對此知情,則可視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另外,如果各單位的規章制度在制定時參照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違反各單位規章制度的具體情況,審查行賄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同時違反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如果違反,則視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細心的調查人員會發現,很多單位的規章制度明確寫明本規章制度根據某某法律制定而成。所以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也就很有可能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二)違反「行業規范」的認定
      行業規范應當是由全國性行業協會根據法律授權或者職責制定的規范行業行為的准則。將「行業規范」的制定主體范圍限定於全國性行業協會是合理的,可以避免地區性行業協會規范差異而導致行賄犯罪法律適用上的地域性差異。如果地方的行業規范系根據全國的規范來制定,也可視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據。
      (三)行賄人是否要求知曉受賄人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具體情形
      如果行賄人謀取的利益本身並沒有違反國家規定,受賄人在接受行賄人財物後提供了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但行賄人沒有提出要求的,可能不會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這意味著受賄人是否實際利用職務便利提供違法性幫助對於認定行賄犯罪「謀取不正當利益」並不具有決定作用,關鍵是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行賄人明示要求受賄人提供違法性幫助;二是受賄人在提供違法性幫助的情況下,行賄人是「明知」的。
      但是,行賄人賄賂受賄人表明其對受賄人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明知或者一定的預期,所以可以推定行賄人是明知的。如果行賄人能按正常程序獲得利益,行賄人是不會送錢的。只有在行賄人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明確告知受賄人不要提供為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所禁止的便利,才能證明行賄人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
      (四)牟利事項沒有實現是否能認定為不正當利益
      行賄人明知自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公職人員送錢送物的,即使利益沒有得以實現,也應認定為行賄。收受財物一方的公職人員既未答應也未為請託人實施牟利行為的,雖然受賄人可能不構成受賄罪,但並不意味著行賄人不構成行賄罪,因為行賄與受賄並非完全的對合關系,不是有行賄就必然有受賄,有受賄就必然有行賄。
      (五)通過賄送財物的方式謀求順利結算工程款是否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如果行為人僅僅是為了促使國家工作人員正常履職(包括實體上或者程序上的正常履職)而給付財物,收買的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正當履職行為,由於權力行使的結果與國家正常管理職能和職務行為行使的正當性沒有發生偏離,並沒有發生法定的行賄罪的實質侵害。
      對承包方而言,工程款通常是其依據正當程序必然獲利的確定利益,承包方結算工程款的數額、時間依據的是其和發包方簽訂的合同,並未影響到其他平等主體的利益。因此,通過賄送財物的方式謀求順利結算工程款不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雖然行受賄犯罪大多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構成要素,但基於現實的復雜性,我們必須為「正當利益」留出空間。筆者認為,正當利益,系依法依約或在自然情況下應當享有的利益。實務中,爭論頗多的是,為順利結算工程款而給予他人財物是否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相關案例:2010年中秋節前,被告人任某才通過時任聊城市政府副秘書長胡某,給東阿縣交通運輸局打招呼,幫助他人討要修路款,送給胡某好處費現金6萬元。
      該案歷經了原審和兩次再審,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任某才通過胡某打招呼催要的是東阿縣交通局欠李某的修路款,利益的本身是合法的,任某才把李某給付的6萬元原封不動地轉交給胡某,也未獲得任何利益。因此認定被告人任某才給胡某行賄6萬元,不符合行賄罪構成要件的意見,法院予以採納。
      原再審判決認為,本案爭議的是任某才為給李某催要修路款而送給胡某6萬元的行為是否構成行賄罪以及本案是否應當適用罰金刑。
      原審被告人任某才通過胡某打招呼催要東阿縣交通局欠李某的修路款,任某才把李某給付的6萬元全部轉交給胡某,雖然催要的修路款本身是合法的利益,任某才也未獲得任何利益,但是任某才通過不正當的方式和方法為他人要回修路款,違背了公平、公正原則,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以行賄論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的「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所以應當認定原審被告人任某才的該行為構成行賄罪。原審判決任某才給胡某行賄6萬元的事實不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本院再審,出示了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19日對被告人胡某受賄一案作出的(2017)魯15刑初2號刑事判決書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8年4月27日二審對被告人胡某受賄一案作出的(2018)魯刑終117號刑事裁定書。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胡某因李某工程款一事向東阿縣交通局局長打招呼要求予以關照,收受任某才送給的現金6萬元,既非利用職務之便,又非通過其他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符合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的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對公訴機關的該筆指控不予認定。被告人胡某上訴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維持。
      再審法院認為,生效刑事判決認定胡某收受任某才6萬元好處費不構成受賄,被告人任某才給予胡某6萬元現金的行為亦不應認定為行賄。原再審判決認定任某才給胡某6萬元,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屬於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
      由此可見,實務中對此問題存在分歧,一審判決與原再審判決相左,再審法院不認為任某才構成犯罪的原因是胡某不構成斡旋受賄罪或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但並未對該利益是否正當作出認定。
      筆者認為,「給予他人財物」不能認定為不正當方式,否則,「不正當利益」就沒有任何存在的可能。而且,要求結算工程款系民事活動中的合法權利,只對合同雙方約束,與他人是否產生競爭無涉。故辦案人員對於「正當利益」與「不正當利益」的區分,一定要慎之又慎。
      四、調查人員在實踐中如何應對「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一,調查人員在辦理賄賂案件時,應找出行賄人所謀取的利益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定、單位的規章制度,並找出具體的條文和規定,仔細地分析行賄人謀取的不正當利益。
      第二,在調查時,找到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線索後,一定要在筆錄裡面及時詳細地反映,不要等被調查人放到看守所後,再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筆錄,那時如果被調查人不配合,就會造成整個案件處於被動的狀態。
      第三,由於現代社會信息高度發達,部分行賄人知道受賄人被抓後,往往會咨詢好相關法律專業人士,在調查人員對他進行詢問或訊問時,一口咬定是受賄人索賄。這時調查人員一定要注意,想辦法找到行賄人所謀取的「不正當利益」。如果找不到,可通過一些細節來推翻受賄人有索賄的情形,如通過調取微信記錄證明行賄人有主觀賄賂錢款的故意,或行賄人事先和受賄人約定過回扣問題等。
      第四,在實踐中,各地的法院對於如何認定謀取不正當利益有不同的標准,如有些地方認為行賄人掛靠公司做工程在社會上是一種普遍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有些地方認為為了順利得到工程款也構成謀取不正當利益,因為行賄人找到領導給相關人員打招呼,在同樣索要工程款的平等主體中謀取了競爭優勢,違背了公平、公正原則。在沒有定論的情況下,調查人員在辦理類似的案件時,一定要了解清楚當地法院以往類似的案件是如何認定的,這樣才能做到萬無一失。
      

9、商業賄賂罪如何認定

商業賄賂犯罪涉及刑法規定的八種罪名,其從危害程度區分,存在違法和犯罪兩個層次,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那麼商業賄賂罪如何認定呢?其構成要件又有哪些?今天,我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介紹,希望能解答您的疑問。
商業賄賂罪如何認定
一、商業賄賂犯罪主體
      商業賄賂包括行賄和受賄,是由行賄與受賄雙方相互勾結成立的犯罪,是一種不可分割的雙向行為,其犯罪主體相應的也包括行賄罪主體和受賄罪主體。
      1、商業行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的都可構成商業行賄罪。在商業行賄中,如果提供賄賂是以經營者法人單位的名義,執行的是該法人的意志,則應由該法人承擔責任,成為商業行賄罪的主體。如果經營者的代理人為了個人多推銷商品或拉回貨源,以自己的名義,自己以各種手段行賄,代理人個人是行賄罪主體。
      2、商業受賄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將其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這表明在實踐中如其主體只是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尚不足以涵蓋社會生活中實際發生的商業受賄行為主體范圍,如在醫療、教育、工程建築、產權交易等領域的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收受回扣,本質上也是商業賄賂行為,原刑法對之規定並不明確,無法對其工作人員的危害行為作處罰,影響到對這類行為的打擊效果。所以,只有國家工作人員、公司企業人員、其他單位工作人員這三類人員才能共同構成受賄犯罪的自然人主體的完整外延。因此立法上將商業受賄犯罪的主體范圍予以一定程度拓寬,使其涵蓋面趨向全面性、完整性,體現了我國刑事法律關於懲治商業賄賂犯罪的進步。
二、商業賄賂犯罪的主觀方面
      商業賄賂犯罪的主觀方面應該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積極追求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同時,本罪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並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目的。「為他人謀取利益」以此作為向他人的回報,至於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利益是否正當,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即既包括他人應當得到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應當得到的不當利益;既包括已為他人謀取的利益,也包括意圖謀取或者正在謀取,但尚未謀取到的利益。但如果行為人確實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圖、承諾和事實,不構成該罪。
      「為他人謀取利益」是立法規定的商業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由於商業賄賂主要侵犯的是公平的市場交易秩序,而受賄行為是否侵犯了這種法益,關鍵在於收受財物行為是否與其已經實施的、正在實施的、將來實施的或許諾實施的職務行為之間具有對價關系,因此,刑法條文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之後,添加了「為清飢禪他人謀取利益」要件,旨在說明行為人收受的財物與其具體職務行為之間具有對價關系。
三、商業賄賂犯罪客體
      商業賄賂所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它所侵犯的不僅是商品經濟的正常運行秩序,同時還侵犯了市場經濟中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不可收買性與廉潔性。
      市場競爭是一種以公平競爭為主導的經濟,通過商業賄賂達到獲得利益的目的,必然會通過破壞公平競爭的交易秩序,進一步破壞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作為企業的一員,在依合同行使職權的同時,就有義務廉潔奉公,嚴守法紀,努力為所在單位工作,答塵並有權獲得合理合法的勞肢哪動報酬。職權不得濫用,更不能作為某些人暗中交易的籌碼,謀取私利,貪贓枉法。顯然,賄賂行為又侵犯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的廉潔性。
四、商業賄賂犯罪的客觀方面
      1、商業行賄罪的客觀方面是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但不包括回扣、手續費。
      2、商業受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及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
五、注意事項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自己主管、經手或者參與某種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業務的便利條件,是行為人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
      1關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間接受賄是否構成犯罪問題。公司的董事、監事利用自己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左右、影響被利用者利益的制約關系,通過公司企業的其他人員或公司企業以外的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利,自己索賄或受賄,是間接受賄。這種情況司法解釋至今未有明確規定,因此依據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就不能類推為本罪。
      2關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人員受賄罪是否要把「利用職務之便」作為必要的條件。這在我國刑法學界一直有爭論。我認為:就受賄人來說,之所以能夠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財物,是因為他所享有的職權或者所處的地位能夠對行賄人的某種需要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就行賄人來說,之所以要送財物給行為人,是因為需要通過行為人手中的權力的行使來獲得某種利益。可見,行賄與受賄人雙方各取所需的基礎就在於行為人具有一定的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即本質是權錢交易。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間接型利益賄賂的性質認定與數額計算
      間接型利益賄賂,意指行賄方付出了金錢等財產,但仍然沒有直接交付受賄方,而是將金錢等財產周轉成通過其他載體表現的現實利益或者享受資格。由於利益型賄賂具有間接性、周轉性、隱蔽性、復雜性的特徵,是否完全符合《意見》規定的「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以及如何認定「實際支付的資費」,實踐中有一定困難。
      (—)禮券。禮券等財產性利益是否屬於商業賄賂范圍以及如何計算賄賂數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認定。
      第一,應當從受賄人是否得到行賄人所付出的財產利益角度來考慮。有些商業行賄人所付出的財產性利益並沒有完全為受賄人所得到,缺失部分不能以商業賄賂犯罪論處。某些禮券雖然在載體表面上標價為1000元,行賄人也確實付出了1000元來購買該禮券,但其使用伴有特定限制,例如,不可參與商家整體打折等優惠活動,相對於用現金或信用卡支付消費的客戶來說,實際上也許只能夠享受到不到1000元的貨物或者服務,故在計算商業賄賂數額時,應當將沒有現實獲取的利益進行相應扣除。
      第二,能夠確定市場價值的財產性利益,可以認定為賄賂。例如,交通卡、一卡通等禮券,其市場價值明確具有可計算性,直接可以按照禮券內預先充值的價格認定商業賄賂數額。對於司法機關難以明確認定市場價值的禮券,筆者建議在司法行政機關內部設立專門機構,為司法機關計算特定財產性利益商業賄賂形式的市場價格。引入以專門機構為核心的價格評估機制,不僅能夠為涉嫌商業賄賂犯罪的被告人提供實質性的法律技術保障,而且能夠為司法機關認定商業賄賂以及計算犯罪數額提供重要參考。
      第三,必須正確分析禮尚往來的本質。正常禮尚往來贈送的小額禮券不應認定為商業賄賂,相關數額應當予以扣除。但是,有的行為人向交易對方提供「中獎月餅」(精美月餅禮盒,內附預先設定的豪宅禮券、進口汽車禮券或高檔酒店消費卡等獎品),以慶祝佳節名義掩蓋商業賄賂實質的,由於此類財產性利益已經遠遠超越禮尚往來、節日饋贈的界限,禮券數額確定,完全為受賄人享有,屬於商業賄賂。
      (二)免費旅遊、免費裝修、提供學費等形式的利益資助。《意見》將免費旅遊界定為商業賄賂,並不意味著與免費旅遊相關的所有費用一概認定為商業賄賂犯罪數額。第一,行賄人出資購買全程往返機票、酒店食宿費用、旅遊景點門票,受賄人單獨享有旅遊服務的,屬於個人全部取得的財產性利益,應當認定為賄賂。第二,在行賄人陪同受賄人旅遊的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確定受賄人在旅遊中財產性支出比例,就不能將該次旅遊認定為賄賂。如果有證據證明旅遊中的某項費用主要或完全由行賄人支付,可以認定為賄賂。目前實踐中出現的行賄人與受賄人共同出遊,以推定平分旅遊費用方式計算受賄額,從嚴厲懲治商業賄賂犯罪角度而言是必要的,但在證據層面顯然存在瑕疵。筆者主張,應當按照證據表明的受賄人實際得到的服務費用計算商業賄賂犯罪數額。第三,家屬、情婦(夫)等特定關系人與受賄人一同享受他人提供的旅遊消費的,應當將共同享受旅遊的消費數額視為商業受賄人個人享有的財產性利益,全部計入商業賄賂犯罪數額。
      (三)性賄賂。懲治商業賄賂犯罪專項工作面對的另一大難題就是如何處理性賄賂。筆者認為,《意見》將商業賄賂范圍拓展至「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之後,司法機關應當運用刑法自身具備的解釋功能解決性賄賂的實踐難題。
      如果進行靜態的文義解釋,性本身屬於非財產性的,顯然無法納入商業賄賂范圍。性賄賂雖然有請託人給付金錢的特點,但對於受託人而言根本未曾接受任何金錢或財產利益。然而,當我們以更為廣闊的視角考察性賄賂,就不難發現性賄賂與免費旅遊等請託人資助受託人的行為具有相同的刑法意義。司法實踐中的性賄賂大多是行賄人支付錢款僱傭他人提供性服務,以使受託人在權力運作過程中為其謀取利益。在金錢———性賄賂———謀取利益的整個行為流程內部,權錢交易的本質完全沒有變化:行賄人付出的是金錢,得到的是受託人通過職務行為賦予的交易機會;受賄人付出的是利用職務便利後的幫助行為,得到的是請託人提供的以一定金錢為代價的性服務。對於請託人代替受託人支付性服務、包養情婦(情夫)費用的,更屬於直接權錢交易的典型賄賂。
      實踐中有的單位的女性職員,為了佔有具有稀缺性的商業交易機會而在本單位獲得職務提升或者高額業務提成,主動向相對方投懷送抱,由於請託人付出性賄賂不屬於財產利益型的傳統不正當競爭方式,沒有金錢依託,而是本人對身體的非道德性處分,本質上是權色交易而非權錢交易,故在法益實質解釋層面不具有以商業賄賂犯罪進行刑法介入的正當性。請託人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或者受託人為其謀取的利益構成經濟犯罪或者瀆職犯罪的,可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責任,不應通過商業賄賂犯罪進行刑事歸責。
      因此,筆者認為,除了請託人自己為受託人提供性服務難以通過歸入商業賄賂犯罪對象范圍之外,將以金錢為背景、體現賄賂犯罪權錢關系腐敗交易本質的性賄賂認定為刑法中的賄賂,並不具有解釋論上的障礙。
      2期待性盈利賄賂的性質認定與數額計算
      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給予受託人優惠購買貨物機會或者低價提供投資渠道,使交易對方可能從中盈利,以便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案例,司法實踐中分歧較大,難以判斷其商業賄賂性質與數額。《意見》出台後,提供期待性盈利是否可以認定為商業賄賂?筆者認為,對於期待性盈利的賄賂性質認定問題應當慎重,不能將所有的期待性盈利都認定為商業賄賂。
      首先,提供有商業風險的期待性盈利不能被認定為「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不屬於商業賄賂。例如,行為人憑借敏銳的證券市場基本面判斷能力、技術面分析能力,囤積大量市值極其低廉卻具有較大升值空間的股票、期貨,在較低的價位轉讓給商業交易對象,為其日後高價脫手提供盈利機會。受賄人獲得此項經濟利益或者規避財產損失也有風險,需要藉助自己的商業運作,因此不能將具有高度風險性的投資等盈利機會認定為賄賂。
      其次,提供沒有風險的盈利機會給受賄人,應當認定為「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屬於商業賄賂。因為該盈利機會的風險為商業行賄人所直接控制和承擔,無須商業受賄人進行管理或者承擔虧損。例如,請託人將自己開發的樓盤以遠低於市場價格(甚至低於成本)的「內部價」轉讓給交易方,後其拋盤兌現,盈利豐厚。這就是請託人主動讓利或故意虧本,屬於商業賄賂。
      再次,受託人是否進行初始投資決定了商業賄賂數額的計算。期待性盈利的現實取得需要一定的初始投資基礎。部分期待性盈利的獲得者自己承擔了初始投資的份額,商業賄賂犯罪數額就只能限定在其通過該盈利機會運作而成的收益。部分期待性盈利的獲得者根本就沒有進行任何初始投資,完全由請託人墊付出資投入,商業賄賂犯罪數額就應當包括請託人的投資部分與受託人的實際獲利部分。

10、賄賂如何定罪

法律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行為又稱洗錢,其意是指犯罪分子為掩蓋其不法行為,將贓款通過金融活動將「黑錢變白」,從而達到可以公開使用的目的。換言之,即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的贓款,通過另一種犯罪行為,使其合法化。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了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實施了洗錢行為。具體說,有以下五種表現形式:
1、提供資金帳戶。這是贓款在金融領域內流轉的第一個環節,贓款持有人應首先開立一個銀行帳戶,然後才能將該贓款匯出境外或開出票據以供使用等。該帳戶往往掩蓋了贓款持有人的真實身份,具體手法是為贓款持有人提供幫助,為其在金融機構開立合法帳戶或開立假帳戶。通過上述行為,使贓款與贓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離,使司法機關難以追查贓顫殲款的去向。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金融票據。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在犯罪過程中,除可以獲得現金、收益外,還往往會得到大量不便於攜帶、難以轉移的財產,諸如股票、債券、貴重金屬、名人字畫乃至汽車、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動產。行為人只要明知該財產是上述三種犯罪所得的,無論採取質押、抵押還是買賣的方式同財產持有人交易,將該財產換為現金或金融票據,即可構成本罪。
3、通過轉帳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也就是將非法資金混雜於合法的現金中,轎洞碧憑借銀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這筆資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現,以便用來開辦公司、企業,從而使得非法資金具有流動性並獲得利潤。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將國內的贓款迅速轉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銀行」是贓款持有人經常採用的方式。而在我國,資金的境內、外之間流動是在國家的監控之下,尤其是資金調往境外更不是一般的公民或企業所能辦到的。所以一些特殊的享有將資金調往境外權利的公民、企業,只要其為贓款調往境外提供幫助,即可構成本罪。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這主要是指:將犯罪收入藏匿於汽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帶出國境,然後兌換成外幣或購買財產,或以國外親屬的名字存入國外銀行,然後再返回本國;開設酒吧、飯店、旅館、超市,夜總會、舞廳等服務行業及日常大量使用現金的行業,把非法獲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現金購買不動產等然後變賣出去;用「高昂」的價格購買某種劣質的產品甚至廢料等將錢寄往異地或異國的同夥,以此將錢轉移出去,使贓錢合法化等。
這里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五種行為之一,不論其犯罪目的是否達到或其結果如何,均屬既遂;第二,洗錢必須是在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以後才能實行,而且事先與贓款持有人(即上述三種犯罪的罪犯)沒有通謀。如果事先與贓款持有人通謀,在其犯罪以後幫助洗錢的,應按照共同犯罪處理。例如,經過事先通謀,事後幫助走私分子洗錢的,應視為走私罪的共犯。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分子為自己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則應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論,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從一重罪而論,按其所實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實行數罪並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出於閉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掩飾、隱瞞該財物的非法性質和來源。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而誤認為是合法來源的財物,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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