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地下室不寫入合同盛景瀾灣
1、二手房地下室當時是開發商送的,無產權。而與原房主簽買賣合同時未明確地下室歸屬,那地下室到底歸誰?
開發商送的無產權的地下室,其實質應該將地下室租出去的,租金包含在房價裡面,而真正的產權人應為該小區的全體業主;二手房買進,合同中沒有約定地下室的使用權的,原房主和你們是可以簽訂借用合同的,但應該明確費用已經包含在房款裡面,不得額外索要費用,其使用年限同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
2、買房贈送的地下室和花園有無產權?如何保證使用權?
對於凈高超過2M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一般會在產權證中註明或另發單獨產權證。開發商在銷售時會說贈送花園或地下室,但一般不會願意承諾或簽定贈與合同。
但不排除是前任業主或開發商的添附行為。跟開發商買就好辦一點,因為他擅自添附的可能性不大,你可以約定(小)產權證辦出後付80%(可以看出地下室和花園有無產權),產權證辦好後付尾款。這樣你就可以控制風險了。
地下室作為具有獨立空間的建築,是有產權的,通常可以會體現在房產證中。花園所佔用的土地屬於小區共用設施,《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2)贈送地下室不寫入合同盛景瀾灣擴展資料:
產權的功能是指,產權作為一種社會強制性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界定、規范和保護人們的經濟關系,形成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秩序,調節社會經濟運行的作用。
(一) 產權的激勵功能
產權歸根結底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任何產權主體對其產權的行使,都是在收益最大化動機支配下的經濟行為,沒有收益的產權是不可思議的。
(二) 產權的約束功能
產權對產權主體在行使產權的經濟活動中所施加的強制。
(三) 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
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指的是產權制度的安排本身所具有的調節或影響資源配置狀況的作用。
(四) 產權的協調功能
財產關系的明晰及其制度化是一切社會得以正常運行的基礎。現代化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關系更加復雜和多樣,這就要求社會對各種產權主體進行定位,以建立和規范財產主體行為的產權制度,從而協調人們的社會關系,保證社會秩序規范、有序的運行。
3、為什麼地下室不出現在房屋合同里
若該地下室是有建築面積的,則無疑一定要(會)寫入購房合同的。只是表達上不同。例如,某商品房購房合同上是這樣描述的:「該房屋建築面積為 ........ 平米,其中套內面積為......... ,另有地下附屬面積 .........平米」。這最後半句話表達的,就是指地下室。
請再仔細看看合同文字。
4、地下室會顯示在購房合同嗎
法律分析:若該地下室是有建築面積的,則無疑一定要(會)寫入購房合同的。只是表達上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超越許可權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條 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請求賠償損失。
5、國家規定贈送面積能寫入合同中嗎
「贈送面積」是一種常用促銷手段,但很少寫入購房合同和房產證中。
6、買一樓送地下室合同中要體現嗎
法律分析:要體現出來。不以書面形式約定是沒有法律保障的。在合同中約定使用權,要對地下室的使用權和相關違約責任進行約定,會讓地下室的使用權更有保障些,一旦發生糾紛,也可以及時付諸法律手段解決。建議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或者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對使用權明確。只是口頭約定,還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倘若以後出現糾紛,難以確認其歸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7、為什麼地下室不寫入購房合同
地下室不寫入購買合同是把它當作是一種贈送的面積,「贈送面積」是一種常用的促銷手段。這種贈送行為通常會發生,但很少寫入購房合同和房產證中。這就為以後的產權歸屬問題埋下了隱患。
1、之所以不顯示地下室,因為地下室沒有任何產權,所以就不能夠在房產證上面標明備案。但是我們可以在購房合同裡面顯示出來,一般來說作為附屬房。因為按照國家的規定,如果樓房的層高沒有達到2.2米,就不能夠進入產權的面積,自然就不能夠備案。
2、地下室也不能夠辦理過戶手續,主要是因為這種房子沒有產權,這就好比閣樓一樣,也沒有產權,所以不能夠進行出售。而有些開發商為了吸引購房者,可能會將地下室作為附贈品贈送給業主,但是也沒有產權。
3、有單獨產權的地下室,完成交易後,就可以申請房產證。有些人提出地下室算不算商品房,其實歸根結底就是看一下有沒有產權的問題。如果有單獨的產權,就能夠在市場上交易,因為它已經規劃為了商品房的一類。
4、所以有些房子即使是贈送的,但是其實產權還是屬於開發商,這也是我國的一個國情。
一、小區地下室歸業主還是物業
大多數小區的地下室都是用來停車的,小區地下室到底屬於物業還是業主?根據我國規定,如果是建築區域內劃分的道路,都屬於業主,包括建築區內畫的綠地。但是小區地下室一般來說屬於物業公司,除非你後期將地下室買下來,這個產權就歸屬於個人所有。
二,地下儲藏室面積在合同上該不該註明,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在開發商依法獲到權屬證書的前提下,可將地下室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附贈或出租。
1.地下室有獨立的產權,不隸屬附屬物,同隸屬建築面積,面積在合同上必須註明。
2.地下室未計入房屋證建築面積,作為房屋附屬物,面積在合同上可不註明,也可選擇註明(看你們的合同商定,可否說明地下室隸屬房屋的附屬物)。在以上的兩種情況中:
1.地下室有獨立的產權時,業主需向物業交納物業管理費。房屋拆遷時按建築面積賠償。
2.地下室作為附屬物時,業主不用向物業交納物業管理費。房屋拆遷時按附屬物賠償准則賠償。與地下室有關的其他問題:按《房屋測量規范》限定,層高在2.2米以下地下室,不計量建築面積,不能解決房屋產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超越許可權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條 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請求賠償損失。
8、贈送地下室不寫入合同怎麼辦
法律分析: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若當事人口頭表達了贈與地下室的意願,那麼應當將其寫入合同內容中,後續再辦理登記等手續。若強行不寫入,那麼即視為該放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則無法獲得地下室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9、買二手房地下室沒寫合同里怎麼辦
法律分析:如果賣房者在簽訂合同之間承諾是有地下室的話,但是在合同中未明示出來可以進行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