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東西能要回來嗎
1、送給別人的東西法律上可以要回來嗎
法律分析:
送給別人的東西能要回來。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贈予的東西可以要回來。常見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一)一般規定:
戀愛中正常花費,一般不予退還。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系,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
(二)贈與物性質特殊的話,具體分析: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恤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系,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三)法律保護方面:所謂分手費等糾紛都是屬於雙方自願的行為結果,如果一定要通過法院解決,我國法律是沒有相關規定的,也是不予保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衍生問題:
偷竊怎麼判刑?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2、送給別人的東西法律上可以要回來嗎
【法律分析】
法律上送別人東西滿足一定條件是可以要回的。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一般來說,已經送出去並且交付給對方的東西,物品的所有權就已經是對方的了,如果又沒有約定附條件贈與,贈與合同已經生效並履行,送出去的東西就不能再要回來了。簡單來說,贈與行為已經完成,想反悔就不行了。但在特定情形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合同。贈與人的撤銷權包括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3、送給別人的東西能要回來嗎
法律分析:送給別人的東西,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還能要回來。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上述情形。一般情況下,送給別人的東西是不能夠要回來的。附條件的贈與,在所附條件發生後,可以要贈與的東西,但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並且受贈人明知是附條件的贈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具有拘束力,而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徵,贈與人將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本質上屬於一種施惠行為,而且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受贈人是純獲利益者。
4、贈送的物品可以要回嗎
贈送的物品在兩種條件下可以要回,一種是對方同意歸還,另一種是附條件贈與但是對方沒有履行。如果贈與尚未履行,即贈與標的物尚未交付或者登記的情況下,贈與人一經行使撤銷權,則使贈與關系消滅,即贈與一經撤銷即視為自始無效,贈與人不再負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如果贈與標的物已交付或者登記的情況下,贈與標的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此時則只能行使法定撤銷權。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如果受贈人沒有履行贈與合同中的義務,贈與人可行使撤銷權,受贈人應當返還受贈的財產。《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5、贈送的東西法律上可以要回嗎
贈送的東西能否要回要分情況。如果要回已經贈送的東西,就要行使贈與人撤銷權,其分為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兩種。贈送的東西已經轉移權利的,贈與人是不能擅自撤銷贈與行為的。此外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贈與事物,例如救災、扶貧、助學等物資,這類贈與由於具有公益性質,贈與人也是不能隨意取消贈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