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贈送的地下室
1、買房贈送的地下室和花園有無產權?如何保證使用權?
對於凈高超過2M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一般會在產權證中註明或另發單獨產權證。開發商在銷售時會說贈送花園或地下室,但一般不會願意承諾或簽定贈與合同。
但不排除是前任業主或開發商的添附行為。跟開發商買就好辦一點,因為他擅自添附的可能性不大,你可以約定(小)產權證辦出後付80%(可以看出地下室和花園有無產權),產權證辦好後付尾款。這樣你就可以控制風險了。
地下室作為具有獨立空間的建築,是有產權的,通常可以會體現在房產證中。花園所佔用的土地屬於小區共用設施,《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1)買房贈送的地下室擴展資料:
產權的功能是指,產權作為一種社會強制性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界定、規范和保護人們的經濟關系,形成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秩序,調節社會經濟運行的作用。
(一) 產權的激勵功能
產權歸根結底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任何產權主體對其產權的行使,都是在收益最大化動機支配下的經濟行為,沒有收益的產權是不可思議的。
(二) 產權的約束功能
產權對產權主體在行使產權的經濟活動中所施加的強制。
(三) 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
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指的是產權制度的安排本身所具有的調節或影響資源配置狀況的作用。
(四) 產權的協調功能
財產關系的明晰及其制度化是一切社會得以正常運行的基礎。現代化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關系更加復雜和多樣,這就要求社會對各種產權主體進行定位,以建立和規范財產主體行為的產權制度,從而協調人們的社會關系,保證社會秩序規范、有序的運行。
2、買房贈送地下室銷售是否合法
樓主的問題不好一概而論。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屋的時候,將地下室作為贈送面積一並銷售是不是合法,關鍵問題是看開發商對贈送的地下室是否有支配權,或者說這個贈送的地下室是不是開發商的財產。
現在小區建設中同步建設的地下室,一般是兩種性質的,一種是人防工程,一種是普通物業。屬於人防工程的地下室,是國家的資產,可以平戰兩用,但是開發商不能銷售也不能贈送,只能在一定時期內管理和使用,並且要保證人防工程的質量和日常維護。作為普通物業的地下室,是小區的組成部分之一,開發商可以直接銷售,也可以像樓主說的這樣作為地面房屋的贈品,隨地面房屋的銷售贈送給購買房屋的業主。
樓主問的買房贈送地下室是否合法,對照上面兩種情況就可以確定了。第一種是不合法的,第二種是合法的。
3、買一樓送地下室和花園合法嗎
法律分析:買一樓送地下室和花園不合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已購買首層房屋的業主,因為開發商贈送行為的無效,其對花園的獨占行為構成對其他業主權利的侵害,其他業主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要求首層業主停止侵害,排除防礙、恢復原狀,甚至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4、買房送地下室的稅務處理?
要交稅。對於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下同)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徵收契稅。所以應該繳納契稅,具體繳納標准參照「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徵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辦理地下車庫房產證稅率是多少?
首先需找到原來來計算差額,根據、契稅票等之後按如下稅率來繳納:
1、賣方稅:
營業稅:按照評估價減去原價的5.5%稅率繳納。
土地稅:按照評估價減去原價的30%至60%的稅率來繳納。(注意:此點稅率為四級累進方式,按差價越大則稅率越高,稅率分別為30%、40%、50%、60%)
個人所得稅:按照評估價減去原價的20%稅率繳納。
2、買方稅:契稅按照評估價的3%稅率繳納。
3、雙方稅:各為一仟左右。
4、其他費用:
辦理「非住宅」的權屬轉移登記時,其收費的標准為:轉移登記費550元每件,轉移的手續費需要雙方各繳納成交金額的1%稅率繳納,總共為2%的稅率。
地下車庫有土地證嗎?
只要是有獨立產權的車庫都是會有產權證以及土地證的,而如果是開發商拿出來賣的車庫,也基本上都是有產權的車庫,如果購買的話就會頒發房產證與土地使用證。如果地下停車庫是只有使用權或者是臨時使用權,但是沒有其全部產權的車庫,就肯定沒有土地使用證。
業主購買車位,只不過是購買了其中一個位子的產權,雖然也有所謂的產權證,但是其意義不同。而整個地下車庫的產權就不一樣了,需要有產權證還有土地證,如果沒有土地證的話就得去辦理了。
買房贈地下公共車庫的處理:
一般情況下高層下面建的均為公共車庫,因為要符合消防等其他專業部門的要求,不得建立圍護結構,所以房產商在取得初始確權登記後無法將其分割為單戶的產權進行出售,但並不妨礙開發商整體出售。鑒於公共車庫的這種特點,一般情況下不要約定買房贈送車位使用權的這種條款,因為要注銷時,需要整體辦理過戶手續,這時需要避免重復納稅問題,比較可行的操作是在地下車庫初始確權後直接賣給後續接手的物業公司(有可能是關聯公司),讓其負責後續經營。如果確實准備贈送車庫,也應從預售房款裡面預留一部分車位款,讓購房者直接和物業公司簽訂車位使用管理協議,可以簽長期。缺點是無法貸款了!但相對於稅務處理方案而言,既穩妥又合法
買房贈地下室的處理
一般意義上我們贈送的地下室的,房產商都有產權證(一般而言有維護結構房產商初始確權後可以進行分戶辦理房產證),而且這種產權證可以以兩種形式出現:1、房產商沒有繳納土地讓讓收益,理解為配套公建,無法在預售許可證裡面體現,只能以二手房的形式進行出售;2、房產商補繳土地出讓收益,理解為計容部分,可以和地上部分合辦產權證並進行預售。選擇第二種方案開發商肯定會規規矩矩的給你辦理地下室的產權證,已經繳納了政府土地出讓收益部分。但多數房產商都會選擇第一種方案,但這種方案隱藏一種弊端,如果承諾業主辦理房產證,必然出現下面問題:因為已經承諾屬於贈送,那麼備案合同能預售的只是地上部分,而開發商又有產權證,在地下室作為二手房辦理過戶時房管部門和稅務部門肯定不會認可這種贈送行為,因此必然存在重復納稅問題。但如果再備案合同裡面約定贈送永久使用權,而明白告訴業主沒有產權證。我們就可以適用下面的這種規則:1、物權法約定地下室的產權可以通過銷售合同附約定的方式加以明確,業主也不會擔心該部分的產權問題。實際上就是和人家地上建築物聯通的,別人也進不去嘛 2、如果轉讓的是永久使用權就可以在稅務上理解為是銷售行為,那麼備案銷售合同裡面約定的贈與永久使用權就可以在稅法上理解為買增行為,對銷售價款在所得稅上進行分割處理,同時由於沒有辦理地下室產權證,也就無需繳納房管部門二手房的營業、土增稅了 3、由於地下室產權已經贈與客戶了,該部分資產實際上屬於開發商的無效資產(盡管產權證留在開發商手中),那麼在注銷時就可以放心大膽的放棄這一部分產權了,相當於變成無主物了(產權是可以放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