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善意取得
1、請問:贈與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贈予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前提條件之一是「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而贈予是無償的,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1)贈送善意取得擴展資料:
善意取得制度的本質是犧牲真正權利人的財產權利,以保證善意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和其他物權,旨在協調所有權的維護與交易便捷,力爭達致「靜」與「動」的均衡。
對此,主要包括即時時效說、權利外像說、法律賦權說和佔有保護說,皆主張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護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依據「首要者乃在交易之安全與便捷(減少交易成本)。
但保護財產秩序也要對財產所有權採取靜的保護,即承認財產交易的善意取得,需要權衡兩個財產價值。德國、法國、日本、中國等國家兼顧財產所有權的「靜態安全」和「動態安全」,對善意取得採取積極的「中間法」立場。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善意取得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送貴重的禮物不屬於違法。朋友用正規渠道取得的錢購買的禮品,再贈送給別人的行為不屬於違法的行為,屬於日常生活行為。但是需要注意,如果收受方是國家工作人員,雙方是以貴重禮品當做生日禮物,行受賄之實,則屬於犯罪行為。同時如果對方處分了自己沒有所有權的貴重禮物給受贈人,可能會有被追繳的可能性。綜上,如果只是單純的日常生活行為並不會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3、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該物後又贈送給其他人,該物的所有權人是原來的所有權人還是善意取得人?
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時,物權所有人已經發生轉移,他有自由支配權,可以選擇贈與其他人,若不撤銷贈與,那麼該物權所有權就是被贈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