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與銷售
銷售過程中,因為還沒促成最終的成交,所送禮品不宜貴重,可趨向於簡單、精美的禮品,如筆記本、陶瓷筆、U盤、數據線等;或贈送與銷售產品有關的附加品,如銷售服裝,過程可贈送同等面料的襪子或手帕等;銷售數碼產品,可贈送該數碼產品的一些小配件,讓客戶有感官上或直接的接觸體驗。
饋贈禮品的行為規范,要結合自身公司的規章制度,避免違法或違反公司的規定而受到問責處罰。
2、銷售貨物同時無償贈送如何納稅
根據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立法本意和相關規定,買一贈一銷售方式中的贈送和無償贈送是有著本質的區別。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可以看出無償贈送則是一項獨立的行為,是一種沒有任何條件的贈送。而買一贈一的銷售行為從性質上看是降價銷售,贈送的前提是發生購買行為,不屬於無償贈送,因而也不視同銷售,因此,對買一贈一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應按照實際取得的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對送出的貨物直接結轉成本。所得稅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即銷售的商品要確認收入,贈與的商品也要確認收入,只不過這種確認不會造成收入總額的增加,相當於是一種折扣銷售。
3、無償贈送是否視同銷售
是否視同銷售應分情況分析:外購商品無償贈送給個人,如果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明確文件規定,外購商品無償贈送客戶視為個人消費,企業按當地稅局文件進行處理。如果當地沒有明確文件規定,企業將其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如果外購商品不對外銷售並且外購商品時間與對外贈送的時間很接近,可按購入價作為視同銷售金額。
【法律分析】
企業購入商品無償贈送客戶,如果客戶是單位,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如果客戶是個人,增值稅暫行條例未規定視同銷售行為,外購商品從條例來說,屬於用於個人消費,但從實施細則而言,又屬於將購入貨物無償贈送個人的視同銷售行為;也就是一個事項適用兩個不同的規定。也有人認為,交際應酬消費針對的是內部人員,如將購入商品無償贈送客戶不屬於個人消費,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交際應酬消費不屬於生產經營中的生產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種生活性消費活動,而增值稅是對消費行為征稅的,消費者即是負稅者,因此交際應酬消費需要負擔相對應的進項稅額,其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難以劃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導致納稅人偷避稅行為,因此,為了加強征管,引導消費行為,對交際應酬消費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以公平稅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4、銷售商品同時贈送商品的會計分錄如何做?
1、購入促銷贈品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貸:銀行存款
2、無償贈送促銷贈品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3、本科目核算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後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4)贈送與銷售擴展資料:
庫存商品明細賬應按企業庫存商品的種類、品種和規格設置明細賬。如有存放在本企業所屬門市部准備出售的商品、送交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以及已發出尚未辦理托收手續的商品,都應單獨設置明細賬進行核算,庫存商品明細賬一般採用數量金額式。
實行售價金額核算的商品零售企業,庫存商品明細賬按實物負責人設置。由於庫存商品按售價記賬,為隨時了解庫存商品的實際價值,同時也便於月末各實物負責人已銷商品進銷差價,也可採用「庫存商品」和「商品進銷差價」明細分類賬戶相結合的方法,設置「庫存商品及進銷差價」明細賬。
參考資料:庫存商品-網路
5、銷售貨物和贈送貨物合同怎麼簽訂
法律分析:一、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當事人相互為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合同的訂立由「訂」和「立」兩個階段組成。「訂」強調締約的行為和過程為是締約各方接觸、治商過程,包括締約各方的接觸、洽商並最終達成協議前的整個討價還價過程。此階段由要約邀請、要約、反要約諸制度加以規范和約束,產生先合同義務及締約過失責任。而「立」強調締約的結果,指的是雙方合意的達成,即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已經形成一致意見,各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得以確定,簡言之,合同成立了。
二、合同內容:
1.甲方;
2.乙方;
3.合同中銷售或是贈送的物品詳情以及相關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6、外購商品用於贈送客戶視同銷售嗎
法律分析:是的,需要視同銷售。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所得稅也需要看用途,基本沒有離開企業不用視同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外購商品用於贈送客戶視同銷售。
法律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7、銷售商品同時贈送商品的會計分錄如何做?
1、購入促銷贈品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貸:銀行存款
2、無償贈送促銷贈品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3、本科目核算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後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7)贈送與銷售擴展資料:
庫存商品明細賬應按企業庫存商品的種類、品種和規格設置明細賬。如有存放在本企業所屬門市部准備出售的商品、送交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以及已發出尚未辦理托收手續的商品,都應單獨設置明細賬進行核算,庫存商品明細賬一般採用數量金額式。
實行售價金額核算的商品零售企業,庫存商品明細賬按實物負責人設置。由於庫存商品按售價記賬,為隨時了解庫存商品的實際價值,同時也便於月末各實物負責人已銷商品進銷差價,也可採用「庫存商品」和「商品進銷差價」明細分類賬戶相結合的方法,設置「庫存商品及進銷差價」明細賬。
參考資料:庫存商品-網路
8、贈品是否視同銷售
一、正面回答
促銷過程的所謂贈送其實不是贈送,而是「捆綁銷售」。典型的如購買筆記本電腦送電腦包;購買大盒洗發水送小盒洗發水。捆綁銷售的關鍵判斷要點是銷售和贈送的均屬於企業自身經營的產品或商品,那麼這種所謂贈送其實應將兩件產品或商品合並計算收入,合並計算成本。不存在視同銷售問題。
二、促銷中的贈送是不是無償贈送?
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對於無償贈送認定為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同樣在財稅2016年36號文件中,對於無償贈送無形資產、不動產和無償贈送服務都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因此,這里判斷視同銷售的關鍵是判斷是否屬於無償贈送。稅務機關的分歧也正在於此。
三、總結
1、所有的無償贈送必須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非無償贈送不是真正意義的贈送,不應當將贈品額外視同銷售;
2、非無償贈送的處理需要區分屬於促銷品還是捆綁銷售。區分促銷品和捆綁銷售的關鍵是判斷贈品是否是公司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3、如果贈品不是公司經營的產品服務,那麼就是外購的純粹的促銷品,不需要視同銷售,但進項還是可以正常抵扣;
4、如果贈品是公司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那麼就屬於捆綁銷售,實務處理又有兩種情況:分開銷售金額單獨開具發票或作為折扣開在同一張發票,無論哪種都不需要額外視同銷售;
5、實務中無論哪種情況,均需要注意義務同發票之間是否存在矛盾與沖突,如果有問題,需要預先進行設計,確保合同、資金流和發票盡可能保持一致;
6、既然是爭議問題,比如有不同看法,在稅法模糊的基礎上,基於業務實質的合理性分析應成為大家討論的關鍵。
9、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為什麼視同銷售
若是將外購產品無償贈送給客戶,屬於視同銷售行為,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8種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託方。
(委託方的處理,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託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託方。
(受託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3、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於銷售。
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贈品入賬
現在的大部分商家,常常欺騙單純的消費者,從而玩一些文字游戲。例如平時說的「買一送一」,有時贈送的不是消費者購買的同樣商品,而是一些別的廉價物品。那麼贈送的物品應該如何入賬呢?其實入賬並不難,關鍵是增值稅的確認。
1.如果贈送的物品是本企業經營范圍內的商品,在進行會計處理時,需要按分攤確認收入,並確認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2.如果贈送的物品不是本企業經營范圍內的商品,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則不需要確認收入。雖然贈品不確認收入,但是贈品價值要計入銷售費用,同時確認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贈品是否繳納個稅
正常來講,這種買一送一的行為,雖然也視同銷售,但是和無償贈與有著本質的區別。這種「送一」,是以消費者「買一」為前提。也就是說,顧客必須先履行購買商品的義務,然後才享有獲取贈品的權利。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當然了,要是如果不把個人看待成客戶,則無償贈與一般要求有理由,否則可能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因為消費者屬於客戶,所以贈送的商品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發票的開具方式
一般情況下,商品和贈品可以開在同一張發票上,這時有兩種開票方式:
1.將總的銷售額按主品與贈品的公允價進行分攤,主品和贈品按分攤後的金額開具發票;
2.將商品與贈品均按市價金額開票,同時根據贈品的市價列示折扣額。
如果商品與贈品沒有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或者僅僅在備注欄註明贈品,贈品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商品按購買方支付的金額繳納增值稅。
10、隨貨贈送視同銷售嗎
法律分析:對於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視同銷售貨物規定是,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我們理解,如果商業企業的贈購行為是商品的降價行為,符合以下條件可以不視同銷售,否則就按視同銷售處理:一、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對產品銷售中發生的銷貨折讓和折扣,如與價款在同一張發貨票上單獨註明的,可作為產品銷售收入抵減項目處理;二、主購與贈購商品實收總價,無增值稅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對於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視同銷售貨物規定是,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