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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視同銷售所得稅會計處理

發布時間: 2023-02-20 13:12:01

1、視同銷售賬務處理怎麼做

常見的幾種:1對外贈送:國稅函[2008]875號[1]文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實務中開在一張票上是按上條,沒開在票上贈送的視同銷售,所以開在一張票上合適。這樣和普通銷售一樣,

方案一:與開具銷售發票正常銷售的產品一同確認銷售收入,確認銷項稅,正常結轉成本,只是在單價上有所體現,單價會低於其他客戶;

方案二:不開具銷售發票確認為樣品費,按銷售單價確認銷項稅;

會計處理: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方案三:不開具銷售發票確認為營業外支出,按銷售單價確認銷項稅;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

貸:庫存商品。

2發給員工,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這個需要並入職工薪酬申報個稅,可能會涉及個稅,要是涉及的話,在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之後按員工所屬,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用。

3對外捐贈,

借:營業外支出,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等。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贈品的賬務處理

贈品是商家常用的促銷手段之一。贈品的形式較為多樣,其會計處理不同於商業折扣。

1、對同種商品買一贈一。此類銷售行為目前通常使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將其中一件商品按售價作正常商品銷售處理,而另一件則以成本借記「營業外支出」或「營業費用」;貸記「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因稅法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徵收增值稅。該方式雖符合稅法的規定,企業卻要對贈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銷售價格繳納稅金,這無疑加重了企業的負擔。
2、確定贈品全部贈出。此類贈品多屬低值物品,如手帕、玻璃杯等,隨商品的售出而贈送,其贈品數量確定,送完即止。這種銷售方式應將贈品的贈出視為一種「營業費用」,在銷售商品時借記「營業費用」;貸記「庫存商品——贈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此種銷售方式是一種普通的營銷手段,它通過贈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費群體,對於所有的企業普遍適用。而且它的贈品不會導致企業多交增值稅。在購進該贈品時,借記「庫存商品——贈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銀行存款」。在贈品送出時同樣是以成本價結賬,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相抵,不存在多交稅金問題,所以它是最常見實用的促銷方式。

3、贈品怎麼做賬務處理

贈品的形式較為多樣,不同的贈送行為會計處理的方式不一樣。大體分為成本價結轉成本和銷售折扣。

外購商品作為樣品贈送客戶的方式。如果是將商品樣品免費贈送給客戶在會計方面不確認收入,但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都視同銷售,即按成本價結轉成本,按售價計算銷項稅額。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樣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對商品買M贈N,屬於捆綁銷售。這種贈送以銷售為前提和條件,屬有償贈送,實質上是銷售折扣。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產品。

—贈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產品。

—贈品。

賬務處理程序:

銀行賬務處理程序包括明細核算和綜合核算兩個系統的全部處理過程,具體步驟如下:

1.根據經濟業務受理、填制與審核憑證,依據業務所涉及的會計科目確定會計分錄。

2.一方面根據傳票逐筆登記分戶賬(或登記簿),涉及現金收、付的應登記現金收入、付出日記簿;另一方面根據同一科目的傳票進行匯總,編制屬於綜合核算系統的科目日結單,軋平當天業務涉及的所有拜兵虹科目的借方和貸方發生額。

3.根據分戶賬編制余額表。

4.根據科目日結單登記總賬。

5.根據總賬編制日計表,軋平當日所有科目的借、貸方余額。

4、視同銷售行為怎樣進行的會計處理

會計處理:

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賬務處理方法比較獨特,它們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稅收的問題。

在財會賬務中的處理方式是:

業務發生後,一般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用於基建項目)

應付福利費(用於集體福利項目)

營業外支出(用於個人消費)

生產費用(用於免稅項目,包括生產成本和製造費用,以下同)

貸:產成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4)贈送視同銷售所得稅會計處理擴展資料:

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11月28日,財稅(2005)165號文件:

(一)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二)對於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徵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這一規定與會計處理產生了差異,其意在維護國家稅權、也防止納稅人通過所謂代銷形式無限期遞延納稅義務的產生。所以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也要視同銷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

視同銷售行為是從會計和稅法兩個角度來說的,會計上認為這些行為由於大多數不符合常規會計上的收入確認標准。

而從稅法上看,它們與銷售行為類似,所以需要繳納增值稅,並對其所獲相關收益進行計量並對其所得繳納所得稅。

5、用於贈送的商品,該怎麼做會計分錄?

一、贈送的商品應當視同銷售: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結轉成本:

解: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無償贈送,會計上不符合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不確認收入,但是增值稅及所得稅要視同銷售,以公允價確認增值稅項稅額,同時也以公允價確認所得稅收入。 

(5)贈送視同銷售所得稅會計處理擴展資料

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⑴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⑵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⑶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6、企業買一贈一活動會計和稅法都怎麼處理?

分情況處理:

第一種方式是單獨贈送。常見的是把貨物作為紀念品、宣傳品、樣品單獨贈送給客戶,帶有一定促銷和增進聯系之功利目的。與捐贈的無功利性又有所區別。會計實務中貨物無論是購入取得還是自製取得,領用時均按成本價和應交稅費計入「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增值稅法和所得稅法則按視同銷售處理。 

第二種方式是捆綁銷售,贈品與賣品屬同類商品。這種贈送以銷售為前提和條件,屬有償贈送,實質上是銷售折扣。如買五贈二可視為銷售七件產品,雖然單價降低了,但銷售收入中已經涵蓋了贈品的銷售收入。會計實務中按實收金額記收入和銷項稅金,按七件結轉銷售成本;稅法上對贈品也不視同銷售處理,但要求發票按七件開具,並註明2件為折扣,贈品未在發票上註明或另開紅字發票的則不得沖減收入,即贈品要視同銷售征增值稅和所得稅。 

第三種方式是捆綁銷售,贈品與賣品不屬同類。如買西服贈襯衣;買空調贈電磁爐等,這是商家除打折銷售外最常用的銷售方式。由於屬有償贈送,會計和稅法對贈品也不做銷售處理,會計上作為銷售費用—促銷費處理,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增值稅不加征。這與第二種方式的廣告宣傳費略有不同。但同樣要求賣品和贈品同開在一張發票上才行,否則要視同銷售征稅。

例:某大型商場(一般納稅人)在5周年店慶期間對康佳電視進行「買一贈一」活動,買一台電視送一個收音機。其間共銷售電視50台,單台不含稅價5000元,購進成本為每台4600元;贈出微型半導體收音機50台。每台市價80元,購進成本為60元(均不含稅)。商場只就50台電視開具了銷售發票。會計對贈品處理如下: 

借:銷售費用 —促銷費3000 

貸:庫存商品—收音機3000 

增值稅規定的視同銷售是無償贈送,無償是指從接受方那不會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買一贈一不是無償,沒有買一的行為就沒有贈一的行為,因此贈是建立在有償的基礎上的。

買一贈一是商家促銷用詞,是噱頭,業務實質是捆綁銷售,即你買我一件東西同時必須買另一件東西,但這兩件東西我商家都會給予折折扣。因此買一贈一的贈不應理解無償贈予而是先對主商品打折,折扣額用來購買另一件商品。即和所得稅處理是一樣的。

7、買一贈一的會計處理及稅法規定

「買一贈一」會計處理,根據增值稅「視同銷售」規定,按稅法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因此,會計處理為:

(1)確認收入時: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銷售商品(按公允價分攤)-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實際銷售金額計算

(2)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3)贈品的賬務處理: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贈送視同銷售所得稅會計處理擴展資料

「買一贈一」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實質就是將企業的銷售金額分解成商品銷售的收入和贈送的商品銷售的收入兩部分,各自對應相應的成本來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買一贈一」
增值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作為視同銷售貨物來計算增值稅的。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納稅咨詢」《買一贈一的增值稅計算問題》(2009/11/5)答復)但是目前
「買一贈一」是否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還存在較大爭議,建議總局出台正式文件進一步明確。

如《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若干銷售行為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冀國稅函[2009]247號)則規定「企業在促銷中,以」買一贈一「、購物返券、購物積分等方式組合銷售貨物的,對於主貨物和贈品(返券商品、積分商品,下同)不開發票的,就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徵收增值稅。

對於主貨物與贈品開在同一張發票的,或者分別開具發票的,應按發票註明的合計金額徵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收到貨款的當天。企業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8、所得稅法對於捐贈視同銷售,要記入應納稅所得額,但成本已計入營業外支出了,為什麼又調減成本了呢

1、首先明確,企業銷售產生的利潤,是收入減去成本後的金額,也是企業所得稅上確認的應納稅所得(為方便理解,簡化此部分說明,實際是存在差異的)2、損贈,在會計上已確認的支出,是企業收入減去成本,減去費用後的利潤結果,在用產品對外損贈時,會計上不確認收入,因為也沒有收入可確認,確認了收入也收不回來,也會形成損失。這時的利潤結果,就是企業真實的利潤情況。3、為了防止稅收的減少,企業利用稅收漏洞少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文的規定: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於股息分配;(五)用於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4、由於上述原因在視同銷售時,企業所得稅增加的是應納稅所得,在納稅調整時,分別計算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兩者相抵後是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如果僅視同銷售時確認收入,相當於給企業調整增加了全部的銷售收入(不含增值稅),違背了企業所得稅的所得二字,不是應納稅所得額而是流轉額了。5、特別提示: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也同時應視同銷售增值稅,視同銷售時,企業在賬面僅有成本,沒有收入,同時按市場價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計入營業外支出。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七)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以上視同銷售,均應按規定交納增值稅。

9、小規模納稅人將外購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怎樣做賬務處理?

企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按同類貨物的成本價和銷項稅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等科目;按貨物的成本價,貸記「產成品」等科目;按同類貨物的銷售價格和規定的增值稅稅率計算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對於小規模納稅人而言,實行簡易征稅辦法,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因此其有視同銷售行為要負擔增值稅。除有特別規定外,貨物在每一個流通環節都涉及增值稅,因此單位或個體經營者需要負擔增值稅。

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

貸:產成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9)贈送視同銷售所得稅會計處理擴展資料

視同銷售的情形: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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