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贈送增值稅抵扣
法律分析:購買禮品贈送客戶的支出,會計上是計入「業務招待費」的,會計上計入「業務招待費」的支出不屬於增值稅可抵扣項目,不能抵扣。所以單位購買禮品時,應要求銷售方開具增值稅普通法票,而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票。收到普票時按「含稅價」入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准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2、贈送外購禮品 視同銷售提增值稅 可否抵扣進項稅?
今天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大家討論了半下午!大家發現這是個看似簡單,其實復雜的問題。問題描述:今天到一個企業去服務,企業提供了一份稅務檢查結果通知書。上面列明要對該企業2009年度外購禮品贈送給客戶、政府官員等情況進行視同銷售,補提增值稅若干。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早提醒過企業,但企業認為「沒問題」。現在問題出來了,想讓我們幫助找個解決辦法。 去年應中國稅網之約,我曾經提供了這樣一篇文章 對於「管理費用中列支禮品是否計增值稅這個問題」我的觀點是不應視同銷售。關於企業外購招待用品(禮品)後無償贈送給客戶是否要繳納增值稅的問題,從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到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這十幾年來一直爭論都沒有停止過。恐怕這個問題在各級稅務機關的咨詢台上也算是個「常客」了。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有三:第一是因為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外購招待用品(禮品)後無償贈送給客戶這種情況太普遍了,大到購買價格昂貴的電子產品、汽車傢俱等,小到一包煙、一瓶礦泉水,實在無法確定納稅行為的標准。第二是因為企業的經營性質、類型不同。從大的分類看,有些是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有些是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具體情況都很特殊,不好統一確定處理方法。第三是因為前兩種原因的存在,造成各地稅務機關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做法不統一,稅企之間更是產生較大分歧。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已經停止執行,我們在這里就不多說了。現在的政策依據有:《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對此的解釋為:「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對於這部分購進物品的進項稅,我想在實踐中企業都未進行抵扣。關鍵在於這部分物品在贈送出去時是否視同銷售而計提銷項稅。《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於上述問題我的觀點是:不應視同銷售。依據有三:第一:對於以營業稅為主的納稅義務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和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有關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778)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322號)均明確:銷售附帶贈送物品,不允許抵扣進項稅,贈送的時候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第二:《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注意,《實施細則》中明確為「購買的貨物」,而不是「購買的物品」、「購買的禮品」等,顯然立法者強調購買的對象是有所指的,即必須是「貨物」。關鍵在於什麼是「貨物」?我們理解,這里的貨物不可一概而論。某一物品,對於A企業是「貨物」,對於B企業可能就不是「貨物」。也就是說主體不同,課體也不同。例如品牌休閑服裝對於商場來說就屬於「貨物」,因為品牌休閑服裝本身就是商場的經營項目。但對於機械加工企業來說,購入的品牌休閑服裝就不能算「貨物」了,而只能算是消費品或者禮品,既然不是貨物,納稅人這種贈送禮品的行為就不屬於前述視同銷售行為。第三:根據配比原則,企業購進的用於贈送的禮品均未抵扣進項稅,沒有進項稅,也不應出現銷項稅。最後,有一點兒我想我是應該說明的,就是上述論據,其實如果拿出某一條或是拿出幾條來都顯得有些牽強。但是從現實執行中看,又沒有更好的辦法。我們似乎只能期待總局專門下文給予明確了。不過讓總局將視同銷售情況中的「購買」去掉,或是專門明確「貨物」的概念也是不現實的,甚至有些物品是不是「貨物」本身就說不清楚。不過,有種方法我們認為有一定操作性,就是借鑒企業所得稅的做法,對於上述情況視同銷售部分按平價計算增值稅銷項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二)用於交際應酬。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另外,還有一種觀點在實踐中操作性也比較強就是看這個禮品的性質,如果是當時就消費掉的,如煙、酒、水果等,當場一吃一喝沒有,當做招待沒問題。如果不是當場消費的,如贈送消費卡、皮包、其他貴重物品。那就應視同銷售計提增值稅了。 另外,回到前述問題。如果稅務機關非要讓企業交增值稅,而且不讓抵扣進項稅的話。我企業可不可以這樣操作呢:我購買禮品時取得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入庫存。贈送時按正常銷售,原購買價計提銷項稅(本身購買價就是市場價嘛)。這樣我企業不是還是沒有交稅嘛!企業所得稅方面,總局已經下發文件明確此類視同銷售不會產生利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