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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一方父母贈送的

發布時間: 2023-04-20 13:56:02

1、離婚父母贈予的財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離婚談拆 父母贈予的財產算 夫妻共同財產 嗎? 婚姻法 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首先,應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19條的規定,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相反約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 、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 的收益; (4)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兄侍段有平等的處理權。 其次,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 夫妻個人財產 的界限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相反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羨譽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結婚登記 後,舉行婚禮前,父母或親友贈送給雙方的 結婚 禮物,除非在中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民間普遍認為結婚登記不算正式結婚,一定要辦婚禮才是正式夫妻,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婚姻法第8條規定:「取得 結婚證 ,即確立夫妻關系。」可見,沒有舉行婚禮就不算結婚的想法,沒有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1款第3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贈與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結婚登記開始到婚姻關系結束這段時間,這段時間內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如無相反規定或約定應視為共同財產,王某某與胡某於2010年5月登記結婚,2010年6月劉某某接受的贈與,贈與時表示是向雙方贈與,故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之間商量解決的,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必要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向法院提供財產情況,由法院來判決財產的分割。離婚後,總會有很多事情糾紛,所以兩方離婚時,對於子女的 撫養 ,財產的分割在協議上一定要講清楚。

2、結婚10年後,女方父母贈送房子一套,那麼這個房子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女方父母贈送房子時說明這個房子是給女兒的,那就只屬於妻子,不屬於共同財產。

(2)婚姻法解釋一方父母贈送的擴展資料: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含畝照談賣森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配枯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結婚後,父母贈與其中一方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有明確約定則為一方財產,如果未約定則為共同財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2、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3)婚姻法解釋一方父母贈送的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解釋稱,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

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參考資料:人民網-新婚姻法解釋三出台 首次明確父母出資房產歸個人

4、婚後女方父母贈予女方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屬於。
婚後女方父母明確贈消輪與女方的財產屬於女方個人所有。如果沒有明確御喚贈與對象,則屬於夫妻鎮橋凱共同財產。

5、婚後父母贈予的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後父母贈予的房產離婚時是按照共同財產分割的。婚後一方父母贈與子女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依法予以分割。
一、婚後父母贈予的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後父母贈予的房產離婚時是按照共同財產分割的。婚後一方父母贈與子女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依法予以分割。
二、理由如下:
第一,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並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即該規定所要表達的意思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應以認定該房系對夫妻雙方贈予為原則,以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為例外。這里的「例外」就是要有證據證明一方父母明確表示將該房產贈與男或女之一方,且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具體到本案中,不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均沒有證據證明該房產系男方父母贈與給男方個人的,也沒有證據證明該房產系男方父母贈與給女方個人的,也就說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規定的「例外」情形,自然而然的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符合上述規定。
第二,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並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符合法律解釋中的歷史解釋。
      所謂的歷史解釋又稱立法解釋、沿革解釋或法意解釋,系指對一個法律條文有多種不同的解釋時,並且各種解釋意見均有其理由,很難戚漏說哪種解釋意見正確或錯誤,這時就應從法律的起草和制敬蠢定過程中的有關資料,如立法理由書、草案和審議記錄等,來探求立法者或最高司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或司法解釋時所作的價值判斷及所要實現的目的,以推知該法律條文的立法者或最高司法者的意思的解釋方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該條規定在較早徵求意見稿中表述為「雙方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者子女名下的,可視為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產權登記在出資者子女的配偶名下,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出資者明確表示贈與其子女配偶的除外」。雖然婚姻法解釋三最後審議通過去掉了後半句即「產權登記在出資者子女的配偶名下,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出資者明確表示贈與其子女配偶的除外。」但該草擬稿規定仍對解釋該條規定可以起參考作用。
第三,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並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有司法實踐的佐證。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解釋》第五條規定:根據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亮仔陪妻共同所有。因此,參照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導意見,亦應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並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婚後無論哪一方父母贈予的房產,婚姻法都是將其認定為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那麼夫妻離婚時對該房產進行分割的話,是按照夫妻間的共同財產有關規定進行分割的。對於離婚財產的分割有關事項,最好將自己的個人財產提前進行公證,那麼剩下的財產都是被分割的。

6、婚後父母贈與在新婚姻法房產分割是怎麼規定

法律分析:如果明確表示贈與己方子女的或者贈送的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蠢頃名下的;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除此之外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均等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帶正陸七條 (四)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八條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清唯一方的財產。

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第十八條 (三)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如何認定婚後父母贈予的個人財產?

認定婚後父母贈予的個人財產需要兩個條件,一是房產由父母全額出資,二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x0dx0a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茄早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慎納帆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及目前審判實踐中比較統一的認識,該條規定的父母出資指的是父母全額出資。x0dx0a具體你說的問題,如果一方不寬雹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以下兩點就是夫妻共同財產。x0dx0a一是房產由父母全額出資,二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

8、新婚姻法 婚後 父母贈與的財產如何規定

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配茄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中早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培培察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9、婚後父母贈與子女的房產屬於個人嗎?

如果是結婚以後,夫妻一方的父母贈予的房產,沒有明確指出給誰的,或者說贈予給夫妻雙方的,一般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但是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如果在婚後由一方的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的一方子女的名下的,可以按照規定視為只對自己信咐握一方的贈與,那麼該不動產就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由雙方的父母出錢購買的不動產,而且把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那麼該不動產就被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共有,但是如果當事人有另外約定的就除外。

一般來說,婚前父母贈與小滑慶孩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如果父母想要把這個房產贈與夫妻雙方作為共同財產的,那麼就需要在贈與合同中明確說明是贈予雙方的。我國法律規定一方在婚前合法受贈的個人房產不會因為結婚而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簡答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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