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商品贈送現金籌劃
1、買一贈一的會計處理及稅法規定
「買一贈一」會計處理,根據增值稅「視同銷售」規定,按稅法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因此,會計處理為:
(1)確認收入時: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銷售商品(按公允價分攤)-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實際銷售金額計算
(2)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3)贈品的賬務處理: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購買商品贈送現金籌劃擴展資料「買一贈一」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實質就是將企業的銷售金額分解成商品銷售的收入和贈送的商品銷售的收入兩部分,各自對應相應的成本來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買一贈一」
增值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作為視同銷售貨物來計算增值稅的。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納稅咨詢」《買一贈一的增值稅計算問題》(2009/11/5)答復)但是目前
「買一贈一」是否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還存在較大爭議,建議總局出台正式文件進一步明確。
如《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若干銷售行為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冀國稅函[2009]247號)則規定「企業在促銷中,以」買一贈一「、購物返券、購物積分等方式組合銷售貨物的,對於主貨物和贈品(返券商品、積分商品,下同)不開發票的,就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徵收增值稅。
對於主貨物與贈品開在同一張發票的,或者分別開具發票的,應按發票註明的合計金額徵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收到貨款的當天。企業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2、企業買一贈一活動會計和稅法都怎樣處理
分情況處理:
第一種方式是單獨贈送。常見的是把貨物作為紀念品、宣傳品、樣品單獨贈送給客戶,帶有一定促銷和增進聯系之功利目的。與捐贈的無功利性又有所區別。會計實務中貨物無論是購入取得還是自製取得,領用時均按成本價和應交稅費計入「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增值稅法和所得稅法則按視同銷售處理。
第二種方式是捆綁銷售,贈品與賣品屬同類商品。這種贈送以銷售為前提和條件,屬有償贈送,實質上是銷售折扣。如買五贈二可視為銷售七件產品,雖然單價降低了,但銷售收入中已經涵蓋了贈品的銷售收入。會計實務中按實收金額記收入和銷項稅金,按七件結轉銷售成本;稅法上對贈品也不視同銷售處理,但要求發票按七件開具,並註明2件為折扣,贈品未在發票上註明或另開紅字發票的則不得沖減收入,即贈品要視同銷售征增值稅和所得稅。
第三種方式是捆綁銷售,贈品與賣品不屬同類。如買西服贈襯衣;買空調贈電磁爐等,這是商家除打折銷售外最常用的銷售方式。由於屬有償贈送,會計和稅法對贈品也不做銷售處理,會計上作為銷售費用—促銷費處理,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增值稅不加征。這與第二種方式的廣告宣傳費略有不同。但同樣要求賣品和贈品同開在一張發票上才行,否則要視同銷售征稅。
例:某大型商場(一般納稅人)在5周年店慶期間對康佳電視進行「買一贈一」活動,買一台電視送一個收音機。其間共銷售電視50台,單台不含稅價5000元,購進成本為每台4600元;贈出微型半導體收音機50台。每台市價80元,購進成本為60元(均不含稅)。商場只就50台電視開具了銷售發票。會計對贈品處理如下:
借:銷售費用 —促銷費3000
貸:庫存商品—收音機3000
增值稅規定的視同銷售是無償贈送,無償是指從接受方那不會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買一贈一不是無償,沒有買一的行為就沒有贈一的行為,因此贈是建立在有償的基礎上的。
買一贈一是商家促銷用詞,是噱頭,業務實質是捆綁銷售,即你買我一件東西同時必須買另一件東西,但這兩件東西我商家都會給予折折扣。因此買一贈一的贈不應理解無償贈予而是先對主商品打折,折扣額用來購買另一件商品。即和所得稅處理是一樣的。
3、關於將外購商品用於贈送的賬務處理問題。
1、不開具銷售發票確認為樣品費,按銷售單價確認銷項稅;會計處理:
借: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不開具銷售發票確認為營業外支出,按銷售單價確認銷項稅;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3)購買商品贈送現金籌劃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 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 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所以,該贈送行為 屬於視同銷售,相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 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 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4、買一贈一的賬務處理
買一贈一,在增值稅上是要做視同銷售處理計提銷項稅的,無論貨物是自產的還是外購的.但如果在出售時將贈品單獨作價,相應減少主產品的售價,並且反映在發票上,贈品就不用造成多納稅了.比如A商品售價100元,贈品B商品5元.開成A產品95元、B商品5元,並按此價做兩種商品的銷售處理,就不會造成多納稅了.
兩種產品都入庫,收入在兩種產品之間分攤,結轉成本時,兩種產品都傳成本。買一送一的會計分錄:
進貨:
借:庫存商品--A產品
庫存商品--B產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借: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A
庫存商品---B
(4)購買商品贈送現金籌劃擴展資料:
庫存商品的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生產的產成品一般應按實際成本核算,產成品的入庫和出庫,平時只記數量不記金額,期(月)末計算入庫產成品的實際成本。生產完成驗收入庫的產成品,按其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農產品」等科目,貸記「生產成本」、「消耗性生物資產」、「農業生產成本」等科目。
產品種類較多的,也可按計劃成本進行日常核算,其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的差異,可以單獨設置「產品成本差異」科目,比照「材料成本差異」科目核算。
2、購入商品採用進價核算的,在商品到達驗收入庫後,按商品進價,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在途物資」等科目。委託外單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進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委託加工物資」科目。
對外銷售商品(包括採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結轉銷售成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採用進價進行商品日常核算的,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可以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個別認定法計算確定。採用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應分攤的商品進銷差價。
3、企業(房地產開發)開發的產品,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時,按實際成本,借記「開發產品」科目,貸記「開發成本」科目。期末,企業結轉對外轉讓、銷售和結算開發產品的實際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開發產品」科目。
企業將開發的營業性配套設施用於本企業從事第三產業經營用房,應視同自用固定資產進行處理,並按營業性配套設施的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開發產品」科目。
參考資料:庫存商品-網路
5、關於稅務籌劃的問題
銷售利潤率=利潤/銷售收入=50%
銷售成本=銷售收入-利潤=銷售收入*50%
1、折扣銷售
300*70%=210
借:現金 210
貸:營業收入 179.4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0.51
銷售成本=300*50%=150
應交稅費=30.51-150*17%=5.01
本業務利潤=179.49-150=29.49
2、贈送商品視同銷售
借:現金 300
貸:營業收入 256.4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3.59
贈送的90元商品視同銷售要交增值稅
90/1.17*0.17=13.08
借:生產成本 73.08
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8
庫存商品 60
銷售成本=150
應交稅費=43.5+13.08-150*17%-60*17%=20.88
本業務利潤=256.41-150-73.08=33.33
3、返判派現90元為現金折扣
借:現金 210
貸:營業收入 179.4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0.51
銷售成本=300*50%=150
應交稅費=30.51-150*17%=5.01
本業務利潤=179.49-150=29.49
4、2%的折扣付現時確認為財務費用
借:應收賬款 300
貸:營業收入 256.4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3.59
掘轎賀10天內收到現金時
借:現金 294
財務費用 6
貸:應收賬款 300
應交稅費=43.59-150*17%=18.09
實現利潤=256.41-150-6=100.41
綜上,第四種方案實現利潤100.41,稅金18.09,應帆肆採用第四種方案為宜。
6、關於稅收籌劃的問題。<br/>急!!!!!!!
:A:讓利20%銷售;B:贈送20%的購物券;C:返還20%的現金。
假如以銷售一萬元的商品為基數,分析其具體商業運作過程中的涉稅問題,具體計算如下:A方案:讓利20%銷售商品。
因為讓利銷售是在銷售環節將銷售利潤讓渡給消費者,讓利20%銷售就是將價值10000元的商品作價8000元(購進成本為含稅價7000元)銷售出去。
假設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的稅利情況是:應納增值稅額=8000/(1+17%)×17%一7000/(1+17%)×17%=145。
30(元)應納企業所得稅=[8000/(1+17%)-7000/(1+17%)]×33%=282。
05(元)企業的稅後利潤=8000/(1+17%)-7000/(1=17%)-282。
05=572。
65(元)B方案:贈送價值20%的購物券。
也就是說購滿價值10000元的商品,就贈送2000元的商品,該業務比較復雜,將其每個環節作具體的分解,計算繳稅的情況如下:銷售10000元商品時應納增值稅=10000÷(1+17%)×17%一7000÷(1+17%)×17%=435。
90(元)贈送2000元的商品,應作視同銷售處理,應納增值稅=2000×(1+17%)×17%一1400×(1+17%)×17%=87。
18(元)合計應納增值稅=435。
90+87。
18=523。
08(元)由於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獲得購物券居於偶然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發放購物券的企業應該在發放環節代扣代繳,如果企業末代扣代繳,則發放企業應該賠繳。
因此該商業企業在贈送購物券的時候,應該代顧客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稅額為:2000÷(1-20%)×20%=500(元)賬面利潤額=10000÷(1+17%)-7000÷(1+17%)-1400÷(1+17%)-500=867。
52(元)由於贈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顧客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因此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10000÷(1+17%)一7000÷(1+17%)×33%=846。
15(元)則稅後利潤為:867。
52-846。
15=21。
37(元)C方案:返還20%的現金。
增值稅=[10000÷(1+17%)-7000÷(1+17%)]×17%=435。
90(元)應代顧客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1-20%)×20%=500(元)賬面利潤額禪配廳=10000÷(1+17%)-7000÷(1+17%)一2000-500=64。
10(元)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846。
15元(理由同B方案)則企業的稅後利潤為:64。
10-846。
15=-782。
05(元)表6-8各方案的稅收負擔比較(單位:元)方案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賣鋒得稅企業稅後賀隱利潤A145。
30282。
05572。
65B523。
08500846。
1521。
37C435。
90500846。
15-782。
05在規范操作的前提下,通過對照政策進行具體的測算,我們不難發現各種方案的優劣:A方案,企業通過銷售l0000元商品,可以獲得572。
65元的稅後凈利潤:B方案,企業銷售10000元商品實際支出價值12000元的貨物,企業的稅後凈利潤只有21。
37元;C方案,企業銷售10000元的商品,另外還要支出2000元的現金,結果虧損782。
05元。
顯然,該方案最不可取。
7、超市商品買一贈一怎麼做會計處理?
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 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貨物 ,計算徵收增值稅」。 \x0d\x0a\x0d\x0a例如:A廠採用「買一贈一」方式銷售甲產品1萬件,產型戚品銷售收入為20萬,銷項稅為 3.4萬元,成本15萬元。同時贈送乙產品1萬件,市場價為2萬元,成本為1萬游鄭元。 \x0d\x0a\x0d\x0a會計分神租頌錄: \x0d\x0a正常銷售部分, \x0d\x0a借:銀行存款 23.4 \x0d\x0a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 \x0d\x0a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x0d\x0a結轉成本 \x0d\x0a借:主營業務成本 15 \x0d\x0a貸:庫存商品-甲產品 15 \x0d\x0a\x0d\x0a贈品部分,贈送的產品要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徵收增值稅,但不形成計入。 \x0d\x0a借:營業費用 1.34(此處有爭議,有人認為應該用「營業外支出」) \x0d\x0a 貸: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0.34 \x0d\x0a 庫存商品-乙產品 1
8、企業購買的酒水送禮現金流量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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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購買了10萬元酒水送禮,取得專票,能否抵扣?如何做賬?有何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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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復
1、購進酒水環節取得專票,可以抵扣,贈送客戶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賬務處理:
(1)購進酒水
借:庫存商品-酒水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3萬元
(2)送禮給客戶
借: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11.3萬元
貸:庫存商品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萬元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
稅務處理
(一)增值稅
1、用於招待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因此,購買酒水用來招待,屬於上述「交際應酬費」,屬於個人消費, 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已經抵扣的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2、送禮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 購買酒水用來送禮,應該視同銷售計繳增值稅。
綜上,對於購買酒水用來招待與送禮,雖然會計做賬都是計入「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但是增值稅處理是有差異的,需要特別注意。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用於交際應酬和對外捐贈(送禮也是一種捐贈),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因此,企業購買酒水用於招待或送禮,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都是需要視同銷售的。
當然,業務招待費是需要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的,不能全額稅前扣除。
(三)個人所得稅
這個問題,經常會被人忽略。
業務招待,大家在一起吃吃喝喝,也無法量化到個人,所以業務招待可以不交個人所得稅。
但是, 如果是用於送禮的話,就涉及到個人所得稅,應該按照「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路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3
風險提醒
風險一
禮品贈送給客戶個人,存在按照「偶然所得」代扣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參考:
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路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風險二
禮品無償贈送給個人客戶,將資產移送他人了,企業所得稅需要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做納稅調整。
參考:
國稅函[2008]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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