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上班又不給雙倍工資怎麼辦
1、中秋節不給雙倍工資合法嗎
中秋節不給雙倍工資是不合法的。如果勞動者被安排在中秋節當天加班,則至少應有三倍工資作加班費;如果是安排在中秋節的其他休息日加班且沒有調休的,則至少應有雙倍工資作加班費。
【法律依據】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中秋節加班不給三倍工資怎麼辦
法律分析:中秋節加班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支付三倍工資的話,勞動者是可以向當地有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進行支付。可以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公司沒有休息日,節假日除了過年好像都不休息,我問了中秋節不給三倍工資,不休息,新人工資只有2000?
我們這也是這樣。
我們公司雖然規定了每月有四天休息,但每到休息日就要加班,根本沒時間休息。節假日也是只有節日當天放一天假。而且還要選擇性加班。當天上班也沒有三倍工資,連雙倍工資都沒有。不管是放假還是請假,只要你不來上班,就扣一天的工資。所以對我們來說放假和請假沒區別。
過年我們也是只有幾天的假期。臘月二十八九才放假,初六就開始上班。總共算起來也沒幾天,然後算工資的時候放假的這些天也是沒有工資的,而且還要扣考核,因為上班天數不夠。即便是公司放假,也算你沒上夠天數,要扣考核的錢。即便這樣我們還是得在這里上班,因為我們這是個小縣城,工作機會特別少,能有個固定收入的工作都很珍惜,所以即便老闆壓榨我們,我們也不能說什麼。畢竟僧多肉少,要工作的人那麼多,工作機會卻少得可憐。
所以如果你們那裡工作機會比較多,你完全不必受這份氣,辭職再找就是了。而且工資2000確實不算多。如果你們那裡和我們這里一樣,工作很難找,那就只能忍耐了。
4、中秋節上班沒有三倍工資怎麼辦
法律分析:如果在中秋節當天上班沒有三倍工資的話,員工可以投訴、申請仲裁或者起訴單位。按照法律規定,中秋節當天屬於法定節假因此上班有三倍工資,在其他兩天屬於休息日有二倍工資。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中秋節不給三倍工資怎麼辦
法律分析:首先可以和用人單位的老闆協商支付三倍工資,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再投訴到勞動監察大隊或者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行的話,那麼至元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按照法律規定,公司不支付工資是違法的,員工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