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240萬124平方贈送車位
1、開發商免費贈送車位自己財務如何下賬?
開發商免費贈送車位有合同附加協議無需做賬。不用入庫,也不用做賬,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給予業主約定車位、車庫權屬的權利。這樣的規定有如下好處:
其一,充分滿足民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使、處分自己的權利,通過自治的方式來協調各方的利益,有利於定紛止爭。
權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對財產的使用、處分所作出的決定也必定更具有說服力的。
其二,利於對小區車位、車庫的管理和利用。即使在同一個小區,每戶業主對於車位、車庫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有些業主沒有購買私家車,自然沒有停車的需求。有些業主購買了多輛私家車,不止需要一個車位、車庫。
2、溫州一女子侵吞公款240萬,因老闆查賬而暴露,她為什麼要侵吞公款?
這名女子侵佔公款的原因就是因為她要包養她的男友。為了包養她的90後男朋友,所以她才選擇挪用公款。超市的老闆對她是非常的信任的,所以也就很放心的讓她管賬。但沒想到她因為要包養她的90後男朋友,所以選擇了挪用公款。而最關鍵的是,這名女子已經有丈夫了,只不過她和她丈夫的感情並不是很深,所以當遇到了現在的這個90後男朋友之後,才開始挪用超市的公款來包養他的。這個行為也可以說真的很讓人唏噓了。
整件事情的經過是什麼樣子的呢?這名挪用公款的杜某是一家超市的收銀員,在某一天她收銀的時候,遇到了一個18歲的男生,這個男生花錢是大手大腳的,同時自己也是比較窮的,所以這名男子後面逐漸的跟這個杜某聯系了起來。在有了聯系之後,杜某經常將自己的大半工資給這名男子花,但由於這名男子過於大手大腳,她的工資根本支撐不了這名男子的支出。因此這名男子給杜某支招,讓她從超市每天的流水當中拿一些錢花。剛開始杜某並不敢拿大量的錢給這名男子,但是後面卻越來越膽大,拿的錢也越來越多,而杜某用挪用公款的這些錢,給這名男子買了房,買了車。這老闆一開始出於信任並沒有發現這件事情,而當後面發現超市的收入越來越低的時候,老闆開始查賬,在查賬之後發現有240萬的虧空,這才發現不對勁。後面才知道杜某挪用公款,並且挪用公款的理由是包養她的情夫。
而在事情發生之後,情夫早已逃之夭夭,而她的丈夫卻將車和房子以及家裡面所有的存款用來給她抵債,丈夫和情夫這之間的區別太大了,多麼的諷刺啊。
3、「買房送車位」到底是真實惠還是假殷勤
現在買房不是難事,難的是買車位,誰都知道如今是車多位子少,小區里搶車位那是比比皆是。所以如果買房還送車位,那是多麼開心的一件事兒呀!但是,這等好事不是那麼好享的,真要碰上了,你還真要多長個心眼!
購房者須慎重
如果開發商承諾贈送的車位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該車位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處置;而如果該車位不佔用業主共有場所,那麼開發商可以以出售、贈送、出租的方式與業主約定車位的歸屬,開發商的贈送承諾合法有效。
確認了開發商對車位擁有產權後,還有第二個問題需要確認:
市場上贈送的車位分為兩種,一種贈送的是產權車位,另一種贈送的則是車位的70年使用權。購房送車位,不等於開發商送的車位均為產權車位。還有部分開發商贈送的只是車位的使用權。
如果是產權車位,需要簽訂購車位合同,其中合同中車位的費用,正常標注,但是讀者購房合同中的價格將車位這一部分價格減去。因為房子和車位都屬於不動產,即使開發商將房子和車位捆綁銷售,或者是購房者主動選擇購買車位,購房者都必須簽訂兩份獨立的合同,房子歸房子,車位歸車位,所有的流程是完全獨立的。
一般情況下是分開交易的,必須簽訂兩份獨立的合同才行。而如果贈送車位的使用權一般簽訂協議,而且贈送的車位大多屬於無產權車位。
產權車位與車位使用權的不同之處在於產權車位與房屋一樣,擁有產權,可以自由轉讓、出售。而車位使用權的轉讓需要樓盤的物業公司介入,一般只能在本小區內轉讓,轉讓費用較產權車位偏低。
車位性質與買賣與否如何看?
以下兩種車位不能買賣或獲得產權:一、佔用小區內部道路或其他場地,以劃線和編號的方式確定的車位;二、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車位。
能夠買賣和獲得產權的車位一般也有兩種:一、地面集中停車區域,開發商已經獲得規劃許可的車庫,但佔用公攤面積的除外;二、地下停車庫,也是獲得了規劃許可,不佔用公攤面積。
PS:送產權車位,車位雖然屬於贈送形式,但是,依舊需要按照產權車位一樣,需要交納契稅等其他相關費用。shqianyy
4、買二手房贈送的產權車位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5、合同標明的贈送車位,露台,入戶花園是獨家使用嗎
不是獨家使用。
一般來說花園都是沒有產權的,別墅項目的花園在性質上都屬於公共綠地,圈在你家裡的部分屬於認養的性質,你可以使用但是沒有產權,一般在購房合同上也都沒有體現。
高層建築中的建築內入戶花園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屬於樓內的公共空間部分,算全樓公攤的;另外一種是通過兩層挑空等方式做了一些規避,這部分在規劃上是不算建築面積的。
6、贈送的產權車位拿產權需要交稅?
法律分析:需要的。因為車位也是屬於商業性質的,所以稅費是按照商業稅費來繳納的,如下:1.契稅:評估價×3% ;2.交易服務費:建築面積×3元/平方米;3.印花稅:評估價×0.0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7、買房贈送車位需要注意什麼
先看看法律是怎麼說的
我國《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不好理解?舉個例子吧!
案例一:
今年5月,劉先生購買的項目開始交房。在劉先生繳納相關費用並收房後,要求工作人員帶他看看情況時發現,開發商贈送的停車位,位於房屋所在小區附近的公共道路上;而且他使用該停車位,還需要每月繳納200元的停車費用。對此劉先生提出質疑,一是既然是贈送的車位,為什麼還要交費?二是這200元錢是交給誰的?
案例分析:
依據規定,如果開發商承諾贈送的車位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處置。由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在小區的道路兩旁自行劃線分割出若干停車位,其產權歸屬取決於停車位所在的道路性質。
所以對劉先生的停車位,如果車位所在道路是市政道路,其產權當然屬於國家所有,由政府代表國家行使,開發商在取得政府授權與批準的前提下設立,可贈送或出租。如果該條道路是小區的公共道路,則其土地使用權已歸全體業主按比例共同享有,該類型的停車位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劉先生屬於租用車位,並無贈送之實,如果屬於第二種情況,車位原本就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就沒有必要再交費了。
案例二:
馬女士去年年初買房並獲贈地下車庫車位,房子和車位都簽了合同。馬女士說,房屋手續已經全部結束,等到如今要給車位辦理產權證時,又被要求交500多元的辦證費。收這個辦證費是否合理?劉女士表示懷疑。
案例分析:
根據規定,如果不佔用業主共有場所,那麼開發商可以以出售、贈送、出租的方式與業主約定車位的歸屬,開發商的贈送承諾合法有效。且規劃為停車場地並符合產權登記技術規范,且建設費用又未列入開發成本和分攤面積出售給購房人的停車位,其所有權應當屬於開發商。這種車位作為特殊的不動產,和商品房一樣,能銷售、贈與,也能辦理產權證。
對於這種車位,只需要將車位贈與協議(合同)拿到房地產交易管理中心備案,面積經過主管部門實測後,就能辦理產權證了。辦車位產權時,需要繳納的契稅、辦證費,以及大修資金,具體數額根據車位的估值不盡相同。
所以這樣看來,馬女士在辦證時被收取費用並無不合理。在此還需要提醒購房者的是,有必要看清車位買賣時的交易對象,因為只有是產權車位,才可以自由的轉讓和出售。如果不是產權車位,則需問清該車位的使用年限是多久,比如有70年使用權車位,還有的則是租賃性質的車位,時間不得超過20年等。
還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一,人防車庫禁止買賣。
根據現行的小區規劃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設施也是禁止買賣的,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無權出售。
第二,買車位不能用公積金貸款。
購買車位、車庫的時候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銀行有關工作人員解釋,按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條件下,公積金貸款不能用於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於購買車庫。
第三,應將車位相關細則寫進合同。
業內人士指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購房者最好將車位細則寫進合同。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如果車位和房屋是一並購進的,購房者和開發商就車位的范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等情況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圖。購房者如果是先買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合同,就上述詳細事項都應有具體說明,並將合同另行備案。
8、有沒有免費車位
第一,宣傳資料要妥善留證保存。
很多地方都會宣傳車位免費送,但真正做到免費的不多,總是有一個合同告訴你車位需要多少錢,有的車位甚至要比房價還貴,比如我遇到過近百萬的贈送車位,在買房之前銷售都說是送的,卻都簽有車位使用權協議。
這種情況下就算再多業主來說,來證明他們說過免費送也沒用的,這字也是你簽署的呀,但如果有他們的宣傳資料那就不一樣了。
第二,使用權和產權務必分清楚。
車位分為產權車位、人防車位、公共車位,只有產權車位可以辦理產權登記過戶到購房人名下,後兩種都只是享有使用權,最後一種甚至本來就是全體業主的,本來就是免費用的。
在規劃車位的過程中會考慮車位配比,一家一個是最基本的,但由於產權車位數量有限,因而都會把人防車位也算進去,車位配比就會達到1.5左右甚至2。
產權車位就不說了,是誰的就是誰的,買賣很少出問題。人防車位卻是一筆爛賬,按產權車位收費不說,還簽訂的是使用權協議,而且在誰投資誰受益原則下,人防成本在沒在購房款中根本算不出來,總不能要開發商把所有賬目都給你吧。所以人防車位的官司最多,不想麻煩的話就在買之前問清楚是人防車位還是產權車位,使用權只有20年,但產權卻有70年,不一樣就是比一樣,天花亂墜也沒用。
9、開發商贈送的車位使用權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有,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也就是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第十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工程建設必須符合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進行地下工程建設,應持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的各類批准文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初步設計圖紙等有關文件,依法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獨立開發的地下交通、商業、倉儲、能源、通訊、管線、人防工程等設施,應持有關批准文件、技術資料,依據《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規定建設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該民用建築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後,方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地下工程建設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和規范。
第十五條 地下工程的勘察設計,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地下工程設計應滿足地下空間對環境、安全和設施運行、維護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與出入口設計應與地面建設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