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後收到立案告知後怎樣做
1、公安立案後的流程怎麼走
1、受理案件,報案人首先應當向經偵部門的接警民警說明來意,填寫《報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說明相關的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2、接受案件後,接警民警會及時將案情錄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統,並通過系統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把該系統自動編號的《報案回執》交報案人。
3、接受案件之後,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遇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延長30到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但需要報經相關領導批准。對於延長審查期限的,辦案單位應向報案人作好解釋工作。
4、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認為有犯罪事實;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5、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2、收到立案通知怎麼處理
立案後,法院會書面通知雙方,告知已立案,並將原告起訴書發給被告,讓被告應訴,並通知開庭時間,以便雙方出庭。注意,這種通知,是用書面,而不是口頭、電話、派人傳話等形式。原告向法院起訴,法院決定立案後,會要求原告立即交納訴訟費,或者通知原告在立案後七天內交納。法院在立案後,有的是由立案庭當即發給受理通知書,有的是由審理案件的法官在向原告發送舉證通知書的同時,向原告送達受理通知書。
二、立案的程序
公安機關立案的程序:
1、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目擊者等旁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3、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3、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稱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後即進入審理階段,而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二、立案了之後一般多久調解
調解,應當在開庭後進行;至於何時開庭,對此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整個審理的期限,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3、收到立案告知書後是什麼流程
法律分析:等待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將案件移送至檢察院,檢察院會通知受害人並告知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等案件公訴至人民法院再提起民事訴訟。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會通知受害人的,並且會明確告知受害人具體要做什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4、收到派出所立案告知書後下一步怎麼辦
法律分析:網上立案之後,下一步應當去法院現場立案,繳納訴訟費,領取立案通知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5、收到立案通知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立案後,法院會書面通知雙方,告知已立案,並將原告起訴書發給被告,讓被告應訴,並通知開庭時間,以便雙方出庭。注意,這種通知,是用書面,而不是口頭、電話、派人傳話等形式。原告向法院起訴,法院決定立案後,會要求原告立即交納訴訟費,或者通知原告在立案後七天內交納。法院在立案後,有的是由立案庭當即發給受理通知書,有的是由審理案件的法官在向原告發送舉證通知書的同時,向原告送達受理通知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6、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2、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3、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4、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5、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上述案件的處理結果均應當通知控告人(被害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其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上述人員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製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並由其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7、報警後立案後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屬於受案范圍先立案,然後偵查,再根據情況是否採取強制措施,偵查完畢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8、派出所報警後處理流程是什麼
派出所報警後處理流程是立案、偵查、移交法院。如果屬於受案范圍先立案,然後偵查,再根據情況是否採取強制措施,偵查完畢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報案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於口頭報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簽名或蓋章。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對接受過程錄音錄像。
第一百七十四條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對被調查對象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對象的財產,不得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報警受理後大概多長時間處理
報警受理後公安機關會在三至七個工作日內處理。一般情況下,在七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接到犯罪線索,需先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規定。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對於群眾上門報案的,應當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並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9、報警立案後處理流程
法律分析:一. 在接通電話後,警察通常會詢問你的大概位置,然後告知你位置附近的派出所電話,也可能會直接轉接。二. 附近派出所接聽電話後會詢問你的具體地址位置,然後保證在五分鍾後到達你所在位置。三. 一般案件,每次出警人員為兩到三人,警察到達現場後,會詢問你所了解的所有情況和案件的所有經過事實,如有其他當事人,也會進行詳細詢問。四. 在詢問完畢後,如果警察覺得案件較復雜,而且確實有必要的情況下,警察會要求你及其他當事人在他們所做筆錄上盡心閱讀並簽字,如有特別需要,還會請你和其他當事人回派出所進行進行一步的筆錄工作。五. 最後警察會留下你和其他相關人員的電話號碼,當警察有相關案件的進展及新情況時可以和你第一時間取得聯系,同時你也要留下警察的一個辦公電話,可以有情況及時跟他們進行溝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