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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單位固定資產可以贈送他人嗎

發布時間: 2023-02-05 12:47:24

1、將已使用固定資產贈送是否屬銷售行為

將已使用固定資產贈送是屬於銷售行為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2、單位房子成固定資產還能分給職工嗎?

單位房子成固定資產後是不能分給職工的了,因現在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資系統都已經執行了貨幣分房政策,不再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因此,職工只能自己買房享受補貼,不能再使用和分配單位的房產了。

3、贈送舊固定資產應該怎樣做賬務處理

將舊資產贈送他人的會計處理:納稅人用固定資產對外捐贈的,通常作為固定資產處置業務,通過固定資產清理以及營業外收支進行會計核算。 

納稅人將固定資產對外捐贈的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即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視同銷售,必須增加應稅收入,當然,相關資產的成本、費用也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另外公益捐贈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確認的會計利潤的12%計算稅前扣除。 

視同銷售分錄 

a、借:國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 

b、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貸:固定資產清理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機關單位固定資產可以贈送他人嗎擴展資料

對於企業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固定資產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固定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或分配給股東、或無償贈送他人等都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繳增值稅。借記「在建工程」、「長期股權投資」、「利潤分配——應付普通股股利」、「營業外支出」、「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按貨物的公允價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銷售價格和規定的增值稅稅率計算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均視同銷售貨物,要徵收增值稅:委託代銷;受託代銷;

由總機構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其設在不同縣(市)的相關機構之間移送貨物;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對外投資、股利發放、無償贈送。

4、請問,事業單位之間互贈設備等固定資產要辦理什麼手續?財務上怎麼處理?要附什麼憑證?謝啦!

1、擬設備捐贈協議,並附贈送清單,寫清設備名稱、購置時間、數量和單價,一式二份,雙方簽字後和保管一份。
2、財務的帳務處理:
借 固定基金
貸 固定資本
3、記帳憑證要附設備捐贈協議和贈送清單的復印件.

5、不用的辦公用具可以送人嗎

辦公用具屬於單位的資產,日常消耗的辦公用品都不存在了,無法送人。只有比較大的物品如電腦、電視機、投影儀、列印機、辦公桌等等才能因為過時而被淘汰下來不用了。然而,盡管不用了,這些東西仍然屬於單位固定資產,不用了也不可以送人。固定資產是按照原值計入賬目的,沒有了不用的辦公用具,上級查起來仍然算損失了原值的物品,價值高了還是要追究責任的。

6、固定資產報廢後可以送人嗎

固定資產報廢後可以送人的。
送人需視同銷售做賬務處理,扔掉就直接做報廢處理就可以了。
報廢,讀音為bào fèi,漢語詞語,意思是零件、機器等因不能繼續使用或不合格而作廢,報廢以後就不能夠再使用了,也沒有價值了。

7、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能無償借給私營企業使用嗎?如果不能,有什麼法律依據

一定不行的,可以租用或者通過相應程序買賣,如果無償的,不就構成侵佔第三人或者國有資產了么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文號】財政部令第35號
【發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財政部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令第35號 2006年5月3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准,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行政單位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 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准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 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 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並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並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准,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 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於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擬將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並、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 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許可權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並、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並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後處置。

第六章 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許可權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 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 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於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 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 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並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 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並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 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准確、及時、完整,並對國有資產佔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託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行政單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級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等特定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等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8、固定資產借給別的單位使用違紀嗎

一定不行的,可以租用或者通過相應程序買賣,如果無償的,不就構成侵佔第三人或者國有資產了。
法律法規當中就有明確的規定,不能夠挪用公款,也不能夠將固定資產出借甚至出讓給其他人,這是違反法律法規的。

9、單位固定資產賬上的辦公用房可以交給其他單位出租嗎?

不可以,單位固定資產帳上的辦公用房是不可以對外出租的,需要各方面溝通協調通過後可以對外出租。謝謝望採納,謝謝……

10、行政單位接受別人贈送的固定資產,沒有發票,該如何處理入賬?

1、簽訂捐贈協議
2、由資產評估事務所出具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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