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贈送的車位沒有了
1、開發商抵押給我的車位,被政府收走了怎麼辦?
應該可以向法院申請對開發商的財產進行財產保全,也就是凍結其財產。
如此,就不能輕易動用買賣這些財產。
然後去起訴開發商,使其用凍結的財產償還債務。
就算開發商跑路了,也可以起訴,起訴對象為接手的新開發商、或者接手的政府單位。
2、買房時贈送車位抵用卷,後期車位不賣了怎麼辦?
買房時贈送車位抵用券後車位不賣了,如果簽訂了購房合同並在該合同中約定了購買車位的相關條款,開發商應該承擔購房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購房合同糾紛到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兌現承諾並賠償相關的經濟損失,供參考。
3、買房贈送的車位出具的手續掉了能不能過戶?
如果是帶產權得車庫,那麼是有產權證的,產權證丟失是可以補辦的。如果是沒產權的車位,一般也會有收據以及其他收款證明,丟失的話可以找開發商補開。或者你們過戶的時候在協議里約定好了。
4、開發商贈送的車位物業有權收回嗎?
不合法的,物業沒有權利收回,如果想收回也得找地產,況且你們有這個紙質的贈與協議,打官司物業也贏不了的,他們只是想收錢而已。如果你們的車位還未辦理使用是不需要繳費的,只有辦理使用權之後才會收取車位管理費。
5、購房合同上寫的贈送車位,但實際卻沒有停車位怎麼辦?
這個找開發商和物業自己協調吧,畢竟合同上寫的是贈送車位,實際上沒有車位屬於詐騙,如果沒有商量好,你可以和其他業主一起去起訴開發商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6、鄭州一女子花79000元買的車位憑空消失,開發商做了哪些手腳?
開發商改變了車位的位置,沒有告知祁女士,所以她要求開發商退車位或者換車位是完全可以的,因為開發商違反了合同的規定,在原先售賣給祁女士的車位位置變動後,並沒有及時通知她,後業只是用機械車位來糊弄她,這個車位的位置不太好,給祁女士的出行帶來困難,讓祁女士 感覺很不好,所以祁女士要求退或換車位。
當時賣車位的時候,開發商的平面圖顯示了祁女士購買的車位具體位置,祁女士 覺得不錯才買下的,等交付後,祁女士卻發現原定的位置,變成了一堵牆,找置業中心理論,置業中心這是開發商的原圖,他們只是根據這個來賣車位,並沒有去改這張圖,也有負責人說這是尺寸圖,並不是最終效果圖,但因為白紙黑字的合同,最後經過協調,祁女士退了這個車位。
交付的時候,祁女士原先看中和買下的車位不見了,變成了牆,開發商拿機械車位來補償,但這讓祁女士很不舒服,因為機械車位不利於她停放車輛,而且開發商違反了合同約定,提供了與實際情形不符的圖,和祁女士簽下了合同,祁女士也付了款,開發商擅自改變車位的規劃,給祁女士的出行帶來不便,實際車位的位置與當時售賣的車位不一致,有欺騙消費者的嫌疑。
祁女士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起訴開發商,讓其繼續履行合同,或是作出一定的補償,如 有證據證明開發商當初有欺詐的行為,可以告他們合同欺詐,要求退一賠三,這樣讓開發商接受法律的的裁判,從而減少這種欺詐行為的發生,對於維護市場秩序也是有很大的好處的,畢竟開發商在得到教訓後,必然是會有所收斂的。
7、買房送車位沒送我們還能要嗎
【法律分析】
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贈送車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8、買房時贈送了一個停車位,現在簽的贈送停車位的合同原件丟失,會影響到時拿車位嗎?該怎麼辦比較好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