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日3倍工資怎麼算
1、節假日的三倍工資是怎麼算的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支付工資報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300%支付工資報酬。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照不低於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2、法定節假日3倍工資怎麼算
法定假日工資三倍計算方式是,月工資收入乘加班小時乘3。法定假期員工加班是必須要支付三倍薪資的,不可以按照調休算。並且假期加班需要跟勞動者進行商議,不可以強迫勞動者進行加班。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加班薪資是屬於違法行為。
月工資收入÷(21.75乘8)乘加班小時乘3。法定加班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支付加班費用。節假日上班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法定節日工作不允許調休,按3倍的比例支付加班費,雙休日允許調休,未調休按2倍的比例支付加班費,其它時間加班按1.5倍的比例支付加班費。
對於加班工資基數的計算問題,目前並未有全國統一性的規定,各地均制定了具體規定,且不盡相同,因此實踐中也產生了很多的爭議。以下僅以上海市相關規定為例進行一些說明。
加班工資是需要扣稅的,這是我國的法律所規定的。我國對個人所得稅征稅時主要是對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其中,工資包括一般工資和加班工資,以及提成等等。
用人單位在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情況下,是有義務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法定節假日的薪資是平時工資的三倍,不過,周末的加班是平時工資的兩倍,平時的加班是平時工資的一點五倍。三倍的薪資不可以進行調休,其他的可以進行調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3、節假日三倍工資怎麼算
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資的計算方式為:基本工資/21.75天/8小時*300%。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這3倍工資是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後,在法定標准時間外增加的工作應付的工資,是另行計算的。日工資計算方式: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小時工資=日工資÷8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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