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法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怎麼算?
勞動法的法定日假安排如下:(一)元旦,放假1天(每年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五)端午節,放假1天;(六)中秋節,放假1天;(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法律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六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