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禮品禮金規定
1、黨員收受禮金的處理規定
法律分析:對於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一律不準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要予以紀律處分。這是新的規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學、老鄉、朋友等贈送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雖與公正執行公務無關,但如果「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要予以處分。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十八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 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突出表現之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所謂「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是指與執行公務相關聯的、與公正執行公務相沖突的財物。此類違紀行為的認定應把握好三個方面:
一是關於送禮的對象。既包括管理和服務對象,也包括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還包括其工作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私營企業主和個人,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二是關於「可能」。主要是立足於防範,只要是具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性,就必須禁止,而不是等到已經產生了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後果才去處理。判斷收受的財物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不能以接受財物的黨員幹部主觀意願為依據,而應當從客觀上加以分析斷定,看黨員幹部的權力、地位是否會對對方當事人的政治、經濟等方面造成影響。一般來說,只要存在上下級關系、管理監督服務關系,就構成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三是關於「公務」。主要是指在黨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有關組織、監督、管理、服務等方面的事務。這里的公務是廣義的公務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具體的公務活動。包括正在執行的公務活動,如執法機關對某場所的執法檢查,行政審批機關對某企業的項目審批,司法機關對涉案財物的查封等;也包括宏觀的公務管理活動,如稅務局的黨員幹部接受轄區納稅企業負責人給予的財物等。此外,收受財物時並沒有正在執行具體公務活動,但是這些財物潛在的存在影響以後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同樣也不允許。
執紀實踐中,需要注意區分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行為與受賄罪的區別。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行為並沒有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送禮人謀取利益,也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財物。如果黨員幹部為送禮人謀取利益後收禮的,或者先收禮後又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送禮人謀取利益的,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財物,則構成刑法規定的受賄行為。
3、禮品禮金上交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一)、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包括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受禮人需向紀檢組報告。
(二)、受禮人須填寫《禮金禮品(禮券)上交登記》,禮品移交紀檢組。
(三)、上交的禮品(禮金)凡屬難以保存、需要及時處理的食品及其它物品,由負責登記的部門按有關規定提出意見,報經主管領導批准後處理。
(四)、上交禮品(禮金)的登記工作由紀檢組長負責。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 》
第二條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必須登記上交。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不含親友之間的交往)中收受的其它禮品,除價值不大的以外,均須登記。
第三條 按照第二條的規定須登記的禮品。自收受禮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禮品的,自回本單位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如實填寫禮品登記表,並將登記表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部門。受理登記的部門可將禮品的登記情況在本機關內公布。登記的禮品按規定應上交的,與禮品登記表一並上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
第四條 對於收受後應登記、上交的禮品在規定期限內不登記或不如實登記、上交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登記、上交,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記處分。
4、上交紀檢的禮品該如何處置
法律分析:上交紀檢的禮品必須登記上交。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不含親友之間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禮品,除價值不大的以外,均須登記。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 》
第二條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必須登記上交。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不含親友之間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禮品,除價值不大的以外,均須登記。
第三條 按照第二條的規定須登記的禮品,自收受禮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禮品的,自回本單位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本人如實填寫禮品登記表,並將登記表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受理登記的部門可將禮品的登記情況在本機關內公布。登記的禮品按規定應上交的,與禮品登記表一並上交所在機關指定的受理登記的部門。
第四條 對於收受後應登記、上交的禮品在規定期限內不登記或不如實登記、不上交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登記、上交,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