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送養女
1、送養的條件
1、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
一、領養孩子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二、領養孩子的流程是:
1、申請。向領養登記機關提交領養申請書、證件和材料,登記機關包括福利院或民政局;
2、審查。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後,對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
3、登記。審查後,符合標準的,登記機關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收養登記,並頒發《收養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此時無論生父母之間是否是夫妻關系,都必須徵得對方的同意。其中一方不同意送養的,另一方不能送養。但是,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況下,允許單方送養。
2、送養人具有什麼條件可以把孩子送人
1、送養人必須要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2、因為存在一些特殊的困難,導致送養人已經不具備撫養自己子女的能力。3、要是親生父母送養自己子女的話,那麼必須要父母雙方共同送養。4、監護人送養沒有父母的孤兒時,要求一定要取得有撫養義務的人的同意才行。一、送養人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
(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二、法律規定在以下情況下不能送養;
1、生父母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
生父母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送養其子女。《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97條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此時無論生父母之間是否是夫妻關系,都必須徵得對方的同意。其中一方不同意送養的,另一方不能送養。但是,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況下,允許單方送養。
生父母在送養子女時,生父母的關系可能處於以下幾種情況:一是雙方系夫妻關系;二是雙方已離婚;三是雙方這間未結過婚。將子女送他人撫養是一項改變人身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法律所賦予的,不因父母間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因此對於有父母的兒童的送養,必須由生父母雙方共同進行,不允許其中一方單獨將子女送他人撫養。
2、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養的
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養的,不得送養。《民法典》第1104條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關系的成立包括三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是收養人的意思表示;二是送養人的意思表示;三是年滿10周歲以上的被收養人的意思表示。這是因為收養是三方當事人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另一方,也不允許任何外人加以干涉。
根據《民法典》第19條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代理人的同意。收養行為並不是與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必須由其監護人代理進行。但是由於收養要變更人身權利義務關系,與被收養人的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為維護未成年被收養人的利益,特別需要注意徵得本人的同意。三、父母均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對該未成年人無嚴重危害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只要不是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
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指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雖因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不能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但他們仍有享有子女成年後盡贍養義務的權利。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因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就不能將其送養,否則就侵犯了成年人的父母的利益,剝奪了他們享有子女成年後盡贍養義務的權利。同時也會因為沒有子女贍養而把他們推到社會上,由國家和社會負擔。
3、孤兒的其他監護人不同意送養的
孤兒的其他監護人不同意送養的,不能送養。《民法典》第1096條規定:「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扶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依法承擔監護職責的人送養所監護的未成年孤兒時,雖然孤兒已無父母,但還必須徵得上述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未經他們同意,不得擅自送養。
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不得將未成孤兒送養,只能依法變更監護人。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其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且未成年孤兒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孤兒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同意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上述人員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孤兒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孤兒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養且願意撫養的,不能送養。《民法典》第1108條規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例如,父親死亡母親送養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如果母親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祖父母願意撫養的,母親不能送養子女;如果祖父母不行使撫養權,就意味著祖父母放棄撫養權,母親可以將子女送給他人撫養。
5、轉送養的禁止
為了防止販賣人口,保護被收養人的權利,收養法禁止轉送養、再送養。這一精神體現在《民法典》第1114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的規定之中。一般情況下,收養關系成立後,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未經收養人、送養人同意,不能解除收養關系。如果收養人不想繼續撫養被收養人,只有經過送養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後,回到原送養人處於行考慮。而原收養人不能成為送養人,把該兒童又送給他人送養。
3、送養和收養有什麼區別?
送養就是你送出去給人家養,收養就是人家接受下來養。主客體不同。
4、送養人的條件
送養人具備的條件:(1)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2)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3)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4)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
一、不能被送樣的情況:
1、生父母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
2、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養的;
3、孤兒的其他監護人不同意送養的;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
5、轉送養的禁止。
二、被收養人的條件:
1、被收養人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收養的對象,是為了有利於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和培養親自感情,從而促使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
2、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里的「孤兒」是指父母雙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棄嬰和兒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丟棄而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3、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因為他們已經初步具備了判斷、辨明一些事務後果的能力。因此,收養他們時應當徵求、尊重其本人的意願,取得其同意,這樣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養父母子關系。
法律依據:《中國公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5、送養男孩和送養女孩的送養條件一樣嗎?
一樣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經濟特別困難,沒有能力撫養子女,可以送養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須共同送養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則可以由另一方單方送養。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親或者母親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養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撫養未成年人。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優先撫養權,只要他們願意並且有能力撫養孫子女或外孫子女,那麼另一方就不可以將未成年子女送養。收養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該徵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則不能將其送養。
6、送養子女和遺棄罪的區別是什麼
遺棄罪 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 扶養 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二者的區別在於送養符合法定條件時是合法的行為,而遺棄罪則是違法犯罪行為。 送養子女,根據 民法典 的規定,送養人具備的條件: (1)如果被 收養 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 監護人 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 撫養 義務的人同意。 (2)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 (3)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 (4)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
7、送養孩子的條件和手續有哪些
法律分析:送養孩子要符合以下規定:(一)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二)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三)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8、什麼叫送養人
可以成為送養人的有:
1、如果是孩子的監護人,送養孩子應當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
2、如果是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
3、送養人是孤兒的監護人、兒童福利機構或者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9、送養子女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也可以將其送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10、送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法律分析:送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
2.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
3.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