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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守所送東西要出示身份證嗎

發布時間: 2023-01-14 01:44:25

1、要是去看守所送東西怎麼個流程

一般上班時間持《接濟單》可去送錢和衣服。具體規定每個看守所不一樣。

《北京市海淀區看守所》

看守所接待處:接受為刑事案件在押人員存款存物;辦理律師會見;答復咨詢;起訴後的律師會見接待。

北京市海淀區看守所關於家屬送款送物:

(1)送款送物時請帶通知(包括信封),並攜帶本人身份證。

(2)家屬可以送衣服和存錢,衣服經檢查沒問題後會送到號里交給本人,存衣物和錢時需要出示身份證,如果沒帶的話也可以大門外找人代勞,當然需要付費。

(3)可以送現金,每次每人最多可以給在押人員存2000元,每個在押人員賬戶不能超5000。存款時給小票,上面寫著在押人員姓名,監室號,存款日期,金額等信息,存款後工作人員會交給在押人員一張同樣的小票,讓在押人員知道來了多少錢,誰存的。

(4)可采買物品:主要有統一紅燒牛肉麵(方便麵今僅此一種),老奶奶花生,蘇打餅干,好吃點餅干,榨菜,白糖,紅糖,完達山奶粉,醬油,醋,恰恰瓜子,雜糖等食品。

飲料主要有五種:樂百氏純凈水,農夫山泉礦泉水,統一紅茶,統一綠茶,酸梅湯。

日化用品,洗面奶(可伶可俐50ml和玉蘭油100g兩個品牌),洗發水(潘婷和夏士蓮黑芝麻兩個品牌,都是200ml的),舒膚佳香皂,硫磺皂,滿婷香皂,洗衣粉,衛生紙,布鞋,拖鞋,牙膏,牙刷,牙杯,飯盆,金魚洗滌靈等。洗衣粉,洗滌靈,衛生紙。

這些基本所有號都是公用的方式,就是統一管理使用。其它都記在個人的賬上,自己處置。

(1)去看守所送東西要出示身份證嗎擴展資料:

看守所基本規范:

《看守所在押人員行為規范》

1、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樹立棄惡向善,改邪歸正的正確態度。

2、必須遵守監規和看守所的有關規定,服從看守所工作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3、主動匯報思想,如實講清自己的問題,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發現其他在押人員的違反監規和預謀、實施脫逃、行凶、自殺等犯罪行為的,要立即報告和制止,不得隱瞞包庇。

4、搞好個人和監室衛生,愛護公共財物,講文明、懂禮貌。

2、我去看守所給我朋友送衣服和錢,我要帶什麼證件,需要知道對方的身份證之類的證件嗎?

不需要,這種情況一般只要知道朋友的名字,到接待日就可以送了,

3、可以本人直接去看守所送信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除了信件,想送物品也可以,直接去看守所送東西也沒有限制。但是,不管是信還是物品,都要經過檢查,即使郵寄的也會先檢查一遍。到看守所送信,帶不帶身份證不是必要的條件,關鍵是你找誰,什麼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

人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近親屬會見、通信,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國通信,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准。

第三十五條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第三十六條 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准,人犯可以臨時離所探視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當日無法返所的人犯不準探視。

探視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和監視,並不得在所外過夜。

第三十七條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於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後予以退回。

4、沒有身份證能夠給刑事拘留的親人送衣服嗎?

到看守所送衣物,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查驗身份證。各地管理略有不同,可以咨詢當地有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於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後予以退回。

5、去看守所給犯人送衣服需要什麼證件?

只需要身份證登記,其他的一律都不要。寄衣服的說出監室還要名字就可以了。

6、看守所什麼情況會通知送衣服

給在看守所里的人送東西需要身份證和戶口本。一般情況下只有親屬才能送。人犯在羈押期間確實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財物的,應當經過看守所所長批准。人犯領取財物時,應當出具字據。

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第四十九條 看守所對人犯帶入所內以及後來寄送的財物,需要代為保管的,應當當面點清,詳細登記。填寫《財物保管登記表》時,應當把財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特徵和牌號寫清楚,並由人犯簽名捺印。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執,一份連同財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羈押期間確實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財物的,應當經過看守所所長批准。人犯領取財物時,應當出具字據。

7、去看守所看人需要帶些什麼東西

法律分析:第一、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羈押的親友,也屬於探監的一種。第二、到不同的地方探監,要求是各不相同的。一般情況下應該出示以下證件: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第三、不是每個人都有權探視的,一般來說是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而且只有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你可以查一下電話號碼,問一下探視時間,和他的直系親屬一起去。第四、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也可以通過傳達室給他存些錢,裡面可以買東西改善生活的。

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8、去看守所看人需要帶些什麼東西

看守所可以帶一些日用品,衣服,學習書刊等,最重要的是現金。一般看守所包括香煙,食物都是不允許帶進去的。比較尖銳的,有攻擊性的直接拒絕。各地的規定都不同,具體可以看監獄的要求。所有東西都要經過檢查和同意的。但是:1、一般看守所都不讓送鞋,但拖鞋除外。2、褲子不要有系腰的帶子。3、短褲一般要四角的,不要三角的。4、衣服不要有金屬釘扣、裝飾扣、金屬拉鏈和繩帶。5、不要送食品和香煙(有特殊情況除外)。6、若被羈押人是外地的,還可以匯款方式一次性匯不超過6個月的現金。當然,若有特殊情況或是有其他關系的,可以超過6個月的限額。
第一、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羈押的親友,也屬於探監的一種。
第二、到不同的地方探監,要求是各不相同的。
一般情況下應該出示以下證件: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第三、不是每個人都有權探視的,一般來說是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而且只有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你可以查一下電話號碼,問一下探視時間,和他的直系親屬一起去。
第四、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於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後予以退回。

9、能不能送食物去看守所

人在看守所里家人不可以送食物、衣物的。

根據我國看守所規定,進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審查的人,是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的,但有會見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人販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所人員檢查。但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可以在規定時間會見嫌疑人,連其本人的親屬都無權會見,只能在看守所指定的時間送衣物和存錢。

10、送東西去看守所家屬需要什麼證件

法律分析:送東西去看守所家屬需要帶通知(包括信封),並攜帶本人身份證。家屬在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也可以通過傳達室給犯人存些錢,裡面可以買東西改善生活。根據相關規定,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於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後予以退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於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後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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