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看守所送東西
1、看守所可以寄送衣服、食物或其他生活用品么?
每個看守所都有各自具體的寄送物品規定和寄送時間規定,但通用的寄送標准大概如下:
(一)可以寄送衣服,但衣服不能帶有夾層、紐扣、拉鏈、金屬,最好是純棉的保暖衫,第一次可以由親屬直接寄,後面的只有等裡面的人開出接急單,外面的親屬只有拿著接急單,依接急單上的內容送衣物和葯品。
(二)可以寄送書籍,但不能屬於違禁、違法書籍並且必須通過看守所管理人員批准。(上海地區不行)
(三)可以寄送金錢,每月500元,總數不能超過1000元。
(四)可以寄送信件,信件內容不能涉及案情。(上海有些看守所不行,松江可以,寶山不行)
看守所探望親友
這一點很多當事人的親友都存在誤解,以為到看守所可以申請與被關押人會見。如前所述,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只有律師才能會見,其他任何人都無權會見,除非法院判決書已經下達並且生效,家人朋友才能申請會見。
所以最能幫助犯罪嫌疑人的途徑就是盡快委託專業的辯護律師,讓其及早介入了解案情,避免嫌疑人承認了不利的事實或盡快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以上內容參考: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看守所在押人員伙食實物量標準的通知
2、人在看守所里,可以送食物嗎?可以送衣物嗎?有什麼要求
送進看守所的衣服,最好符合以下要求;
1.禁止任何金屬的東西,如皮帶頭、拉鏈、扣子等等;
2.禁止任何帶狀、條狀的東西。如皮帶;
3.最好的衣服就是毛衣、套進去的運動服(不能有松緊帶)、棉質內衣等柔軟的東西;
6.鞋子不需要送,鞋子有統一配發(或之前遺留)的,襪子可以送。
PS:《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於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後予以退回。
3、看守所能送什麼東西,需要什麼東西
法律分析: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也可以通過傳達室給他存些錢,裡面可以買東西改善生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 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4、看守所可以送什麼東西,煙可以送嗎
一般看守所只能送衣物、日常用品,不允許送食物,信件需要經過檢查才能傳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條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所人員檢查。但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可以在規定時間會見嫌疑人,連其本人的親屬都無權會見,只能在看守所指定的時間送衣物和存錢。
5、看守所可以送什麼
看守所可以送的物品如下:
1、一般只能是送些換季的衣物或生活日常用品,不能送違禁危險物品;
2、接收在押人員家屬送來的葯品,應當憑醫生開具的處方,並檢查確認沒有開封後,由看守所醫務人員保存,按時監督在押人員服用。
家屬會見服刑人員有什麼規定
家屬會見服刑人員的規定如下:
1、家屬會見服刑人員的規定各地情況不同,可以預先與監獄方面進行聯系咨詢;
2、會見時間或者增加會見人數的,須經看守所領導批准;
3、罪犯會見應當在看守所會見室進行,並遵守看守所有關規定,民警應當在場。對違反規定的,看守所應當中止會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於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後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條
看守所對人犯發收的信件,未受辦案機關委託檢查的,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
6、一般看守所可以送什麼東西
法律分析:一般現金、襪子、內褲、內衣等衣物都可以,但是吃的東西,包括煙都是不能送的。平時送東西要遵照「接濟單」上的具體要求。送衣物注意不要有繩子、皮帶、金屬拉鏈、紐扣,最好衣服不要有夾層(看守所為防止夾帶物件,夾層衣服會被剪開檢查) 各地的規定都不同,具體可以看監獄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
7、給看守所的犯人送些什麼東西好呢?
看守所送東西流程:1一般情況在案件沒有審結前,是見不到本人的。(委託律師除外。)2、送錢,看守所程序是,明確送給誰的,進行登記,出具收條。然後入記使用人名下賬戶,由其使用。3、離開看守所時根據賬目,進行結算,將余額返還。
您這個情況,您是否當事人的家屬,是否已經收到了拘留通知書?通知書涉嫌的罪名是什麼?什麼時候發生的事情,哪天抓獲的?正常情況,刑事拘留是37天,在30天之內,公安會向檢察院申請逮捕,目前這種情況建議盡快會見,而且目前屬於公安的偵查階段,除了律師之外,任何人都不可以見面的,這種情況可以讓律師會見到當事人了解清楚全面的情況之後,分析案情,看是否可以爭取無罪或取保候審,然後評估可能下一步涉及的風險及後果,研究法律的對策解決方案,全面的爭取最大的權益。
看守所,作為刑事訴訟活動嫌疑人和被告人羈押的場所。在電視節目和影視劇中,給大家留下的都是是高牆鐵絲網,外加高大而封閉的大門。對於看守所里的生活,大家一定非常陌生。 作為刑事專家,為了教學科研的需要,曾多次參觀各地的看守所。在辦理大量刑事案件的過程中,也接觸了很多看守所釋放的人員,他們也再次向我講述了看守所的所見所聞。北京恆拓律師律師事務所修軍主任律師,今天揭秘最真實的看守所生活。
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嫌疑人,都會被送到看守所。進入那個高大而厚重的大鐵門,隨著鐵門的徐徐關閉,從此進入了另一個世界,開始一段不同的生活。
1.看守所一天的生活
看守所的生活是嚴格而有規律,早晨:起床,疊被,打掃衛生,洗漱,吃早飯。上午:集合,點名,做早操,唱愛國革命歌曲,靜坐學習,等待公檢法提審或者律師會見(期間會放風)。中午:吃飯,午休。下午:起床,做廣播操,靜坐等待公檢法提審或者律師會見(期間會放風)晚上:吃晚飯,看電視(新聞聯播),然後睡覺。一天結束。
2.看守所的作息時間
看守所的早晨通常從6點起床,6點半吃早飯,中午11點半吃午飯,12點睡午覺,下午2點起床,晚上5點半吃飯,7點看新聞,晚上10點睡覺。
3.看守所里吃什麼
看守所吃的很差,很少有葷菜,可以吃飽,當然看守所允許犯人自己花錢買副食,價格略高於外面。
4.看守所里穿什麼
看守所不能穿帶拉鎖,鞋帶或者尖銳鐵片等可能自殺或自殘的衣服和鞋子。但是不論穿什麼,都要穿印著看守所名稱和數字的馬甲,顏色大多為藍色,黃色等,必須要穿。
5.看守所里怎麼住
看守所就是一個房間,長方形,面積不超過40平方米,就是一張大通鋪,然後就是便坑。一般是16人至22人一個房間,人均面積很小,通常很難允許平躺入睡。
6.看守所里活動
大多數時間,不允許自行活動,都是坐在床上或者塑料小凳上學習或看電視,一切活動必須集體活動。每天會有固定的放風時間,就是從小房間走出來,曬曬太陽,看看外面的天空,當然天空上方是隔著鐵絲網的,可以看到的面積小得可憐。
7.看守所治病
看守所會有獄醫每天來給拿葯,有病了,會給葯吃。什麼葯,當然是最便宜的葯。糖尿病,高血壓,心臟病這些慢性病,也有葯,當然主要靠自行調整。
8.看守所里洗澡
看守所民警介紹,說可以洗熱水澡,條件好的看守所甚至每天都可以。但是,看守所出來的人員說,很難洗上熱水澡,甚至一年四季都是涼水澡,差異很大。
9.看守所里打架欺凌
看守所是最講規矩的地方,進了看守所要熟悉監規,還要了解監舍內的規矩,當然這個規矩通常是牢頭獄霸定的。看守所禁止打架,也禁止刑訊逼供,毆打犯人。但是,說法不一。
10.看守所與外界聯系
在看守所里,除了能見到公檢法人員以外,只能見到律師了。無法和親人聯絡,可以和律師說,也可以和律師通信。
8、在看守所里家屬可以送東西進去嗎
如果所送的東西符合規定,經過檢查,是可以送進去的,比如換洗衣服之類的。
《看守所條例》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9、人在看守所里可以送東西嗎?要送些什麼東西
給在看守所里的人送東西需要身份證和戶口本。一般情況下只有親屬才能送。
《看守所條例》
第四十九條 看守所對人犯帶入所內以及後來寄送的財物,需要代為保管的,應當當面點清,詳細登記。填寫《財物保管登記表》時,應當把財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特徵和牌號寫清楚,並由人犯簽名捺印。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執,一份連同財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羈押期間確實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財物的,應當經過看守所所長批准。人犯領取財物時,應當出具字據。
10、看守所能送什麼東西,需要什麼東西
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
也可以通過傳達室給他存些錢,裡面可以買東西改善生活的。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