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香港送中條例
1、在香港給在職的老師送禮可不可以?要知道那的法律多多,一不小心又會怎樣了.
2015-09-10 10:54:54 來源: 新華網 根據香港現行法律規定,公立學校的教職員都屬公務員,受《防止賄賂條例》的監管,同時必須遵守《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的規定。所以在這里,沒有老師敢收貴重禮物,家長想送也根本「無門可走」。因為一經發現,就會被廉政公署請去「喝咖啡」。不管是送禮的還是收禮的,情節嚴重者還有可能面臨10萬的罰款及3年監禁。根據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凡學校雇員未經校董會批准而因工作關系索取或接受利益,均屬違法。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利益」包括金錢、饋贈、貸款、費用、報酬、職位、受僱工作、合約、服務及優待。如果違反了上述條例,一經定罪為賄賂,情節嚴重者則有可能面臨10萬港元的罰款以及3年的監禁,不管是送禮的還是收禮的。
在此背景下,卡片、鮮花、公仔一類小禮物通常是香港學生對老師表達教師節祝福最常見的禮物。而香港教育局會在教師節這天表彰優秀老師,還會統一印製賀卡,學生可以免費領取後填好贈送老師。
廉政公署人士曾這樣向媒體解釋:「公立學校的教職員應盡量拒絕接受學生家長饋贈的禮物,無論禮物的價值如何。倘若真的無法拒絕,亦應在接受饋贈後的合理時間內,盡速向校方申報,由校方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公務員事務局通告和教育局內部通告及內部通函的規定,決定如何處理有關禮物。」而對於私立學校,也有類似的約束管理條例。如果有教師私下收取禮物而不報備呢?用一位香港小學校長的話說就是:「那他便有 污點 了,將會受到學校的質疑。校董會會對其收禮的情節進行商討,如果嚴重有可能被炒。」香港對腐敗「零容忍」的理念從兒童時便開始熏陶,包括幼稚園每學年一開學,校方都會明確告訴家長,老師是不能收取禮物的,甚至10元、20元都不行。這不僅是要對老師進行嚴格管理,更是為了不在孩子幼小的心靈中留下「賄賂可以佔便宜」的印象。
香港曾有學生賄賂老師被判入獄的先例。在2006年,內地赴港就讀的一位女博士生,因為害怕考試通不過,向老師的信箱內放置1萬元現金,後用電郵向老師索要試題和答案,被老師當即舉報,該女博士先被香港廉政公署抓捕,後被香港法院判刑入獄半年。
不僅是在學校,整個香港社會對貪腐行為的「零容忍」已經到了錙銖必較、不近人情的地步。曾有兩位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幫好友買了些門票,僅僅收受了200多元的好處費,結果不但被判囚8個月,而且要退回非法所得。
正是有賴這種嚴苛的「零容忍」態度,香港已成為世界上最廉潔的城市之一。教師節送禮看似是小事一樁,但正如一位廉署人士所說,「如果容忍了小的數目,就是容許細微的違法行為,違法是可以膨脹的。」
除了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做「尚方寶劍」,公開透明的管理體制的也是香港學校端莊校風的一個重要保障。
2、香港入境條例32條是什麼
入境條例 - SECT 32
羈留以等候遣送或遞解離境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行將根據第18或 13E條被遣離香港的 人— (由1982年第42號第8條修訂)
(a) 均可被羈留以等候根據該條遣離; 而在 此情況下, 可根據入境事務主任的 許可權將該人羈留不超過48小時, 在此之後, 則可根據處長的 許可權將該人 繼續羈留; 及 (由1998年第8號第3條修訂)
(b) 如在 船隻或 飛機上, 則可根據入境事務主任的 許可權將該人移離該船隻或 飛機, 以便根據本款予以羈留。
(1A) 如正考慮就某人而申請或 發出遣送離境令, 則可按第(2)或 (2A)款(視何者適當而定)將該人予以羈留。
(由1980年第62號第6條增補)
(2) 根據保安局局長的 許可權, 可將任何人—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a) 羈留不超過14天, 以等候向總督申請根據第19(1)(a)條就該人發出遣送離境令; 及
(b) 進一步羈留不超過14天, 以等候總督決定應否根據第19(1)(a)條就該人發出遣送離境令。 (由1980年第62號第6條代替)
(2A) 在 任何人等候入境事務處處長、 入境事務處副處長或
任何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決定應否根據第19(1)(b)條向其發出遣送離境令期間— (由 1998年第8號第4條修訂)
(a) 可根據入境事務處處長、 入境事務處副處長或 任何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的 許可權將該人羈留不超過7天;
(由1998年第8號第4條修訂)
(b) 可根據保安局局長的 許可權將該人進一步羈留不超過21天; 及
(c) 如為作出此項決定而進行的 研訊尚未完成, 則除(a)及(b)段所指的 羈留期外, 尚可根據保安局局長的許可權將該人進一步羈留21天。 (由1980年第62號第6條增補。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3) 遞解離境令或 根據第19(1)(a)條發出的 遣送離境令對其有效的 人, 可根據保安局局長的 許可權被羈留,以等候根據第25條遣離香港。 (由1980年第15號第4條修訂; 由1980年第62號第6條修訂;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3A) 根據第19(1)(b)條發出的 遣送離境令對其有效的 人, 可根據入境事務處處長、 入境事務處副處長或任何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的 許可權被羈 留, 以等候根據第25條遣離香港。 (由1980年第62號第6條增補。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8年第8號第4條修訂)
(3B) 在 不抵觸第(3C)及(3D)款的 條文下, 凡—
(a) 任何人正被羈留以等候遣離香港; 及
(b) 政府已向香港以外的 地方的 有關當局要求批准將該人遣往該地方, 則就根據第(1)、 (3)或 (3A)款所作的 羈留而言,
「等候遣離」(pending removal) 包括等待該等有關當局對該項要求的 回應。 (由 1998年第8號第3條增補)
(3C) 為免生疑問, 現宣布除為了等候將某人遣離香港外, 第(3B)款不得解釋為給予第(1)、 (3)或 (3A)款所指的 羈留該人的許可權。 (由1998年第8號第3條增補)
(3D) 為免生疑問, 現亦宣布第(3B)款並不阻止法院在 應用第(4A)款時決定某人已被羈留一段不合理的 期間。
(由1998年第8號第 3條增補)
(4) 即使第(1)、 (1A)、 (2)、 (2A)、 (3)及(3A)款有所規定, 行將根據第18或 13E條被遣離香港的 人, 或 遣送離境令或 遞解離境令對其有效的 人— (由1980年第62號第6條修訂; 由1982年第42號第8條修訂)
(a) 可根據保安局局長的 許可權被羈留不超過28天; 及 (由1980年第15號第4條修訂)
(b) 可根據法院應律政司司長的 申請而發出的 命令被進一步羈留, 但就每一次申請而下令的 羈留期不得超過21天,以便在 有關任何罪行的 審訊中作證, 或 以方便對任何罪行或 涉嫌罪行進行研訊。 (由1979年第42號第3條增補。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4A) 如根據本條而羈留某人, 而該人的 羈留期間在 顧及影響該人的 羈留的 所有情況下屬合理,則該項羈留不會因該羈留的 期間而屬不合法。 上述影響 該人的 羈留的 情況(如該人被羈留以等候遣離香港)包括—
(a) 安排遣離該人的 可能程度; 及
(b) 該人曾否拒絕對其遣離所作出或 擬對其遣離所作出的 安排。 (由1998年第8號第3條增補)
(5) 在 第(4)款內,
「法院」(court) 包括區域法院及裁判官。 (由1979年第42號第3條增補。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 訂)
「等候遣離」(pending removal)
「法院」(court)
3、香港高等法院向內地最高人民法院的文書送達問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16號《關於對外國公司送達司法文書能否向其駐華代表機構送達並適用留置送達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以下簡稱海牙送達公約)第一條規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須遞送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以便向國外送達的情形,均應適用本公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當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時,便不再屬於海牙送達公約規定的「有須遞送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以便向國外送達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送達訴訟文書,而不必根據海牙送達公約向國外送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向外國公司的駐華代表機構送達訴訟文書時,可以適用留置送達的方式。
4、hkiac仲裁規則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成立於1985年,是亞洲領先的爭議解決中心,專注於仲裁、調解、審裁和域名爭議解決。本文簡單對HKIAC規則及香港仲裁法(即香港《仲裁條例》)進行介紹。
1. HKIAC的獨特優勢
香港位於中國大陸的南方門戶,與東亞各主要商業中心之間的交通很便利;法律體系堅實,有很多仲裁員、律師和其他專業人士,其中部分人士同時精通普通話和英語;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在東亞國家(包括中國內地)很容易執行。因此,HKIAC具有先天優勢,成為諸多國內當事人在涉外經濟活動中首選的仲裁機構。
2. 在HKIAC進行的仲裁
HKIAC的仲裁包括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其中機構仲裁由HKIAC管理並按照現行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HKIAC規則」)進行。HKIAC規則規定了仲裁程序的具體步驟,
涵蓋從提交仲裁通知至作出裁決的整個過程。
臨時仲裁完全由當事人及其指定的仲裁庭來安排。根據HKIAC規則,當事人可以僅選擇HKIAC為指定機構或提供部分管理服務,而不強制適用HKIAC規則。
3. 約束香港仲裁程序的法律
香港《仲裁條例》對在香港進行的仲裁規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2010年,香港修訂了《仲裁條例》,《仲裁條例》採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示範法》」)的結構,更加簡明,並且增加了有關臨時措施和初步裁令的詳細規定。新的《仲裁條例》還包括一些可由當事人選用的規定,如就法律問題上訴、合並仲裁和就裁決提出異議的規定。
4. HKIAC仲裁的准據法
在合同爭議中,仲裁庭會適用合同的准據法決定實體問題(程序問題由《仲裁條例》和適用的仲裁規則決定)。如果合同的准據法是外國法,而仲裁庭不熟悉,仲裁庭會要求當事人提供專家意見,以確定適用的外國法原則。如果合同沒有規定準據法,仲裁庭通常會是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合同規定在香港仲裁,會是仲裁庭考慮適用香港法的一個重要因素。
5. 啟動仲裁
提起仲裁的一方向HKIAC發送仲裁通知書,HKIAC收到該通知書之日,即為仲裁程序啟動之日。另外,通知書上應包含爭議的基本信息,如索賠的性質和金額、仲裁協議、各方的名稱、通訊方式等。同時,還應向HKIAC支付相應的受理費。
6. 仲裁費用
仲裁費用分為受理費和管理費,提交仲裁通知的同時,申請人應按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設定的,並於仲裁通知提交之日公布在其網頁上的金額繳付受理費和管理費。根據2017年的統計,HKIAC案件受理費及管理費的中間值為40,671 美元, 平均值為 106,503美元。
7. 仲裁員人數
仲裁庭由一位或三位仲裁員組成。仲裁員人數通常由當事人在仲裁條款中約定,或在爭議發生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將由HKIAC決定是一名還是三名仲裁員。
8. 簡易程序
對於爭議金額低於一定限額(如2013年HKIAC規則規定爭議總金額不高於2,500萬港幣的情況),或雙方同意,或出現緊急情況的案件,一方可以在仲裁庭組成前,向HKIAC申請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應提交獨任仲裁員審理,除非仲裁協議另有約定,且HKIAC有權縮短仲裁時間,原則上6個月之內作出裁定。
9. 仲裁員的指定
獨任仲裁員通常由當事人協商指定,若當事人未在適用的期限內提名獨任仲裁員,則由HKIAC指定。如果是三名仲裁員,通常做法是當事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位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協商指定。選定仲裁員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不能協商指定一名仲裁員,任何一方可請求HKIAC指定。HKIAC會介紹仲裁員的背景和收費標准(仲裁費用的主要支出為仲裁員費用),各方有對指定仲裁員提出異議的機會。
10. 開庭
HKIAC仲裁並非必須開庭,雙方當事人可協商或由仲裁庭決定不開庭審理,而僅根據雙方提交的書面文件進行審理;如果選擇開庭,也沒有固定的程序,但總體要求是仲裁庭應保證各方有機會陳述其觀點。HKIAC仲裁的開庭程序主要分為:開庭陳述、證人交叉盤問和總結陳述三個部分,這與英美法審理案件的程序類似。
11. 裁決
HKIAC規則沒有對作出裁決規定特定的時限。但沒有合理理由而無法及時作出裁決的仲裁員,可能會被仲裁中心撤換。
12. 對裁決的異議
如果對仲裁裁決有異議,如仲裁庭缺乏管轄權、仲裁庭組成不當或仲裁程序不符當事人約定,裁決可能被撤銷。撤銷裁決的請求應在收到裁決書後3個月內提出。具體可申請撤銷裁決的理由在《仲裁條例》第34條有詳細規定。
13. 裁決的執行
《紐約公約》自1977年起因英國政府加入而適用於香港。香港回歸後,中國政府已確認《紐約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因此,HKIAC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在《紐約公約》成員國執行。
5、香港引渡條約起因
一起發生在中國台灣的命案。引渡條約是指兩個不同司法體系在犯人或嫌疑犯的移送法規及執法互助程序。在國家之間,引渡通常受條約管制,這是一個古老的機制。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中國香港引渡條約起因是一起發生在中國台灣的命案。按照國際上的慣例,對於四種人通常不予引渡,分別是zz犯、本國公民、非雙重歸罪(在A國有罪,在B國不算犯罪)、死刑犯。
6、(1)香港入境條例第十一條的內容,(2)香港入境條例第十一條內容的第32(1)條的內容又是什麼?
香港《入境條例》第十一條的內容
1、被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根據第4(1)(a)條訊問的人,如根據第7(1)條在無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的准許下是不可以在香港入境的,
則該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可給予該人在香港入境的准許,但只有入境事務主任才可拒絕給予該人此項准許。 1A、 被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根據第4(1)(b)條訊問的人,如根據第7(2)條在無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的准許下是不可以留在香港的,
則該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可給予該人留在香港的准許,但只有入境事務主任才可拒絕給予該人此項准許。
2、凡獲准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的人,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均可向他施加下述條件 。
(a)逗留期限;
(b)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認為適當的其他逗留條件,而這些條件須是處長概括地或在特定個案中所授權的。
3、除第(9)款另有規定外,給予任何人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的准許,須當作除受根據第(2)款而施加的任何逗留條件所規限外,亦受訂明的逗留條件所規限。
4、任何人如屬由一名負責人掌管的團體的成員,則以書面發給該負責人的逗留條件的通知,即當作已發給該人。
5、處長可隨時向任何人(享有香港居留權或憑藉第2AAA條擁有香港入境權的人除外)發出通知書,向他施加逗留期限以外的任何逗留條件。
5A、入境事務主任或總入境事務助理員可隨時向任何人(享有香港居留權或憑藉第2AAA條擁有香港入境權的人除外),發出通知書 。
(a)將對於該人有效的任何逗留條件撤銷;
(b)將對於該人有效的任何逗留條件(逗留期限除外)更改,但更改後的條件,必須為入境事務主任或總入境事務助理員(處長除外)根據第(2)(b)款可恰當施加者。
(c)將對於該人有效的任何逗留期限更改,更改辦法為將該人可以留在香港的期限延長。
6、總督可隨時將對於某人有效的逗留期限更改,更改辦法為將該人可以留在香港的期限縮短;而處長須以書面將有關更改通知該人。
7、總督可發出適用於所有人或適用於某一界別或種類的人(但不包括享有香港居留權或憑藉第2AAA條擁有香港入境權的人)的命令 。
(a)將對於這些人有效的任何逗留條件撤銷或更改;
(b)向這些人施加任何逗留條件 (逗留期限除外)。
8、凡向任何人施加的逗留條件仍屬有效,處長即
(a)可規定該人;或
(b)如該人是船員或機員,則可規定有關船隻或飛機的船長或機長,或規定有關船隻或飛機的擁有人或代理人,以訂明表格作出擔保,擔保款額及擔保人數均為處長所合理規定者。
9、入境事務處處長可豁免任何人或任何界別或種類的人遵守全部或任何訂明的逗留條件。
10、給予任何人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的准許,如在該人離開香港當日仍屬有效,則在他離開香港後即告失效。
(6)什麼是香港送中條例擴展資料:
香港入境須知
1、隨身攜帶身份證,如無身份證,請攜帶戶口本。
2、不能攜帶生的食品和活物及危險品和毒品(限制:香煙不能超過19支,酒不能超過500毫升)。
3、筆記本電腦要單獨拿出來經過機場的安全檢查,打火機和刀具可以通過托運行李寄送,不能帶上飛機乘客艙。
免稅品
1、根據海關規定,每人限帶6000元人民幣和等值於2000美金的外幣。
2、如攜帶攝像機、有變焦鏡頭的照相機、數碼相機、手提電腦等物品,請提前向海關申報,並保存好申報單。
3、免稅品: 每人限帶200支香煙及1瓶酒。
入境攜帶物品注意事項:
1、免稅品:每人限帶200支香煙及1瓶酒。
2、購買攝像機、有變焦鏡頭的攝像機等物品,須上海關稅。
3、禁止攜帶淫穢、反動的書刊及音像製品入境。
4、禁止攜帶生鮮的動植物入境。
5、禁止攜帶槍支、彈葯、毒品。
6、遵守其他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香港法律資訊中心-《入境條例》 第11條 入境准許及逗留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香港法律資訊中心-《入境條例》 第32條 羈留以等候遣送或遞
7、送中的是什麼意思
送人禮品應該送到別人心尖上,才能賓主盡歡,送禮不當很多時候會鬧出很多笑話,嚴重的還有可能是得罪人了還不自知,那麼,你知道送人鍾表是什麼意思?送人鍾表好嗎?會不會犯了別人的大忌而不自知呢?不妨隨小編一起到鍾表風水中去看看吧。
問:送人鍾表好嗎?
答:送人鍾表在中國很多地方是一個大的禁忌,因為送鍾諧音送終,是不吉利的,另外在部分地區,娘家有人過逝沒來得及給其送終,可以送個時鍾補上,寓意著送終。
送鍾是中國民間一種廣泛流行的禁忌。「送鍾」二字原是指送贈計時鍾,但在多種中國方言中這亦是「送終」的諧音,被視為大不吉利之意。所謂送終,是指父母或親長臨終前服侍於旁,亦指營辦父母或親長喪事。
為免犯諱,中國多個地方仍會避免向他人送贈時鍾;在吉林有家庭亦試圖阻止姓「宋」和姓「鍾」的子女結婚,避免「宋鍾聯婚」的字眼在婚宴上出現。
在香港,由於「送鍾(zung1)」與「送終(zung1)」在廣東話中是同音字,這種禁忌在香港各年齡層仍十分普遍,一般情況可寧會送贈手錶,亦避免送鍾。如果收禮一方希望收到時鍾作為禮物,送禮人或會要求對方付一個低廉的價錢,買走這份禮物,藉此避開「送鍾」的說法。
此外,台灣、新加坡都有類似的禁忌。
8、我想知道關於香港法律的事/
除了條例以外,香港法律大多寓於高等法院的判例報告之中,盡管香港政府現在將現存條例翻譯成中文,並以中英文同時志草新的法律。
我國屬於大陸法系(德國、法國等歐洲大陸的制定法成為大陸法系)屬於制定法國家,才存在完整的刑法典。
香港是前英國殖民地,是英美法系(以英國、美國為代表的英國前殖民地國家適用,如加拿大部分地區、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屬於判例法國家,並沒有所謂的刑法典。只有散見的一些特定罪名的條例。如:《有組織與嚴重犯罪條例》(1994年)、《釋義及通則條例》、《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盜竊罪條例》《商品說明條例》、《度量衡條例》、《不合情理合約條例》、《貨品售賣條例》等等。
你如果要看買書,可以在網路上購買:
一,香港刑法
http://falv.book110.cn/book129631/
二,香港刑法導論
http://www.sinoshu.com/501661/
http://www.2shu.com/item/37357.html
三,香港刑法綱要
http://www.dangdang.com/proct_detail/magproct_detail.asp?proct_id=8939888
9、關於香港僱用條例裡面,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啊?
其中的意思是對於那些沒有簽訂任何合同的僱用關系雙方,被香港法律認為是一個月為期的僱傭合約,而且是按照每月續簽的合約執行。比如,張三在ABC公司工作,1月1日開始,直到3月1日的時候出現工作糾紛,但是張三並沒有跟ABC公司簽訂僱傭合約,所以任何糾紛,按照香港僱傭法律,都按照張三跟ABC公司簽訂了一個月的僱傭合約同樣的處理。也就是等於張三跟ABC公司簽訂了三個合約(一月份,二月份和三月份)。所以對應的損失,比如如果沒有按期發放工資等,香港法律將會按照三個月工作合約的規定處理。
10、2022年香港國際學校的入學條件是什麼?
如何赴港就讀國際學校?① 學生必須擁有香港身份;② 學生必須至少與父母其中一位或一名法定監護人住在一起,該人須為香港常住居民;③ 學生的年齡需要滿足學校的入學年齡要求家長需了解的申請程序◉ 必須先將學生及家長的檔准備齊全,以助迅速完成申請程序。需要的資料如下:1 申請人出生證明書復印本;2 申請人護照復印本;3 申請人身份證復印本(內地及香港);4 申請人最近兩年成績表(英文版本)*如需本校翻譯需另外收$300一份;5 申請人獲獎證書(如有);6 申請人有效簽證復印本;7 父母身份證復印本(內地及香港);8 父母有效簽證復印本;9 父母護照復印本;10 防疫注射記錄正本及復印本;11 准備兩張相片(每間學校);12 住址證明2份;13 父母公司名片(公司名稱地址丶職業丶職位電話號碼)◉ 為學生報讀針對入學測試的訓練課程及著手准備測試當天所需的資料。◉ 香港幸福生活的顧問會安排學校參觀讓學生與教師在校見面。◉ 提交申請後,顧問會於一周內和學校聯系跟進申請狀況。◉ 主動聯系學生人數負責人或校長,呈交最新的學務報告和學生參與課外活動的證明。◉ 顧問與家長安排測試日期及時間,學生進行入學測試。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幼稚園、小學還是中學,不管是私立的,官津的,還是國際學校,都需要提前1-2年做申請准備,所以計劃將小孩兒送去香港讀書的家長,或者家裡的孩子是外國籍的想去香港讀書的,都必須提前做好申請准備,避免錯過孩子上學的更佳年齡!申請香港國際學校,關注 香港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