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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派出所拘留需要送什麼東西

發布時間: 2023-03-10 07:49:06

1、去拘留所能送什麼東西給被拘留人

法律分析:拘留所可以送生活必需品進去,包括內衣內褲,牙膏牙刷毛巾。洗面奶不屬於生活必需品,不可以送進去。拘留10天不需要送太多,足夠被拘留人換洗就可以。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財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財物。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購物品應當做到明確登記、賬目清楚。代購物品僅限於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價格不得高於當地市場價格。拘留所對被拘留人親友傳送或者郵寄的財物應當進行檢查、登記。生活必需品轉交被拘留人,現金由拘留所統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統一保管。

2、看守所能送什麼東西,需要什麼東西

法律分析:
1.可以送衣服,而且必須送衣服。看守所只提供一件外套。送的衣服不能包涵金屬,比如拉鏈。鞋不能有鞋帶。
2.在看守所任何可以想到的東西都要自備因為在看守所里的都是處於拘留階段的等正式審判以後轉道監獄就什麼都不用了,看守所只有號服是准備好的,其他全部是自己的,要外面送進去,所有衣服上不得有金屬物件,長於20厘米的帶子要剪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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