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向人要回我送的東西
1、贈送的物品可以要回嗎
法律分析: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要回。已經贈與轎肆的東西想要回來即行使贈與人撤銷權。贈與人撤銷權分為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
(一)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1、贈與合同是非經公證證明訂立的;
2、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3、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仔帆吵或道德義務性質;
4、只能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
(二)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1、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條件
(1)、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第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2)、應當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3)、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2、繼承人或監護人撤銷贈與的條件:(1)、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2)、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 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念侍權益;
(二) 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2、贈送的東西可以要回嗎
通常情況下,贈送的東西不可以再要回來,因為會讓人感覺出爾反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對贈與可否撤銷,做了如下規定,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當然如果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撤銷贈與:
(1)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第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且應當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3、送出去的東西怎樣才能要回來
1、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我國法律並未明確道德義務的具體內容。根據詞典的解釋,道德義務一般是指個人對他人、集體、社會應盡的道德責任,包括對自己的家庭、親屬、朋友、同事應盡的責任,以及包括對祖國、集體、民族等應盡的責任。道德義務性質包括但不限於基於友情、親情、愛情等善良感情而產生的幫扶、感恩等道德義務,基於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依法不得撤銷,因為其是對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行為的褒揚和對受贈人取得期待利益的保護, 不過道德義務性質的具體判斷還需要結合具體的案情與特殊情況從價值判斷的目的入手著手分析,以探求到底是否屬於「道德義務性質」。
2、受贈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3、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4、【例外情形】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彩禮應當返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一般認為共同生活未滿一年,可以認定為未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時間較短。)
4、送別人一東西-特別想要回來…我該怎麼開口。
東西既然已經送出去,就沒必要再取回來了,因為已經沒有任何意義,所謂「送」,就如同潑出去的水,要不回來了,若一定要要回來,那樣只會令對方對你產生不好的印象。實在想要回來,那麼,跟對方說明原因,如果,你不怕沒面子的話。或者,你可以找到對方的男/女朋友,跟他/她說,那件東西對你確實很重要,讓他跟他說,那件東西他自己很喜歡,想要,然後要到之後再拿給你。不過,樓主,送出去的東西,勸你還是別拿回來了吧,這關繫到人品問題,誰讓你送出去的時候不考慮好呢,呵呵。
5、送給別人了東西我想要回來怎麼辦
看什麼東西送給了什麼人吧。
可以買回來的東西買回來便是,買不回來的直接要也沒什麼大不了的。如果對方跟你關系好肯定會理解你,這種小事不會影響你們的關系;如果關系不算好,有沒有這個人做朋友於你也無所謂,傷了情分就傷了,東西要回來了就好。送給別人的東西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還能要回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6、送出去的東西能要回來嗎
送出去的東西能要回來,但有一定的條件限制。
可以要回的條件包括:
1、贈與合同不是經公證證明訂立的;
2、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要回;
3、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道德義務性質;
4、贈與財產未交付給第三人;
5、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斗察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要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以上情形之日起一年內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沒則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財產辦理有關法律手續】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 【受贈人的交付請求權以及贈與人的賠償責任】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 【附義務贈與合同】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四條 【贈與人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空薯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贈與的法律後果】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7、送出去的東西可以要回來嗎?
送出去的東西一般不能要回來,但在特定的情形之下也可以要回。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合法權益,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情形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8、送出去的東西,可以要回嘛
對於這個事情一般來說根據人情這方面來講的話,送出去的東西基本上是很難要回來的,或者說最好不要要回來。因為我們都清楚,如果你把送出去的東西再去要來的話,那麼就相當於打自己的臉,你明明已經說好,或者說明明已經做出了證明對方的這個決定,但是因為你自己的意願,因為你自己覺得不值得,或者說因為你後期的思考,覺得這樣子劃不來就選擇要回來,那麼對方會認為你是一個出爾反爾的人,對方會認為你是一個不穩重比較浮躁,或者說太輕浮的一個人不值得信賴。
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人他送給對方的東西,哪怕自己吃虧,他也不願意要回來。因為對他來說失去的頂多是一個物品而已,但是如果要回來,那麼失去的不僅僅是物品,更多的是一種人品,更多的是別人對我們的信任,更多的是自己的形象,因此而打折扣,更多的會讓別人瞧不起我們。
當然根據法律來說是有可以要回來的情形的。比如說你送這個東西給對方,對方並不履行相關的義務,如果你們在送東西之前有了這方面的約定,在你送給對方之後呢,對方並沒有根據你約定的事情去做,比如說你送一個戒指給他,要求他嫁給你,如果將來他並沒有因此而嫁給你,那麼你就有可能或者說你有權利去要回這么一個戒指。而你要回來的前提條件就是你們之前一定要有相關的約定。
最後在你沒有進行任何約定的情況下送去的東西,基本上是對方不願意給你也要不回來。因為你把東西送出去了,那麼就是別人的,跟你沒有任何關系了,如果你再去要回來,那麼就相當於索取,對於別人給不給,那是別人的權利。
9、贈送的東西可以要回嗎
看情況,有些情況可以追回,有些情況不可以追回。可以追回的情況:受贈人侵犯了贈與人的合法權益;受贈人沒有履行義務;贈與人因受贈人而死亡或者失去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六賣春百六十桐纖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局配仿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10、自願送別人東西可以要回來嗎
1、已經贈送出去的東西,一般情況下不能要回。
一般來說,自願贈與並且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物,財產所有權已經轉移,贈與合同已經生效並履譽敗緩行,送出去的東西就不能再要回來了。簡單來說,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不能行使贈與的任意撤枯顫銷權。
如果一定要撤銷,那就要動用到「法定撤銷權」。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如果贈與財產還未轉移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雖然贈與人承諾贈與對方財產,但並沒有實際將財產交付給對方,就算是簽訂了贈與合同,也可以隨時撤銷贈與的。但是,如果贈與合同經過了公證或者是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則不能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慶模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