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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四監獄為什麼不能送日用品

發布時間: 2023-05-29 11:32:47

1、給監獄的犯人可以送那些東西

一般現金、襪子、內褲、內衣等衣物都可以,但是吃的東西,包括煙都是不能送的。平時送東西要遵照「接濟單」上的具體要求。送衣物注意不要有繩子、皮帶、金屬拉鏈、紐扣,最好衣服不要有夾層(看守所為防止夾帶物件,夾層衣服會被剪開檢查)

各地的規定都不同,具體可以看監獄的要求。

《監獄法》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

上海監獄《罪犯會見管理規定》第六條(會見送物)罪犯會見時,一般不得接受物品。特殊情況,須經監獄長批准,並確定專人檢查登記。

會見人按規定送給罪犯的現金,監獄應指定民警辦理,存入罪犯本人獄內賬戶。

合肥市司法部《罪犯會見工作管理規定(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罪犯會見時可接受下列物品:

(一) 內衣、內褲、線衣、棉被和鞋子(皮鞋除外);

(二) 內容健康的書、報及學慣用品;

(三) 適宜監獄內開展的文化體育活動用品;

(四) 經監獄醫院或衛生所簽單同意的外購葯品。

會見人帶給罪犯的上述物品必須經會見室民警檢查確認後,由民警直接交給罪犯(葯品必須經醫院或衛生所醫生鑒定後,由分監區民警領回)。對在會見物品中夾帶違禁品的,一律沒收,並視其情節給予適當處理。

除上述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帶入監內。

(1)石家莊四監獄為什麼不能送日用品擴展資料:

上海市監獄規定家屬探監的程序:

《罪犯會見管理規定》

第二條(會見對象、次數、人數)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一般每月1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3人。  

第三條(會見手續、場所、安檢)監獄應當設定會見日,會見人必須持有《會見通知單》、本人身份證辦理會見手續。  

首次會見的,會見人還須攜帶戶口簿或地方派出所開具的與被會見人的關系證明。  

罪犯會見一律在監獄規定的會見場所進行。  

會見人進入會見場所,必須接受民警安全檢查。  

第四條(無會見單或非會見日會見)會見人無《會見通知單》或在非會見日要求會見的,會見人應填寫《會見申請表》,並附身份證復印件,經監獄長審批後,辦理會見手續。  

節假日或非工作時間不安排罪犯會見。

2、監獄里可以寄什麼東西?

1、可以給在監獄服刑的親朋好友寄東西。
2、但有些限制,允許的東西有:健康書籍、內衣、鞋子(不能有鞋帶),吃的東西不行。最好預告咨詢監獄民警。
3、監獄里提供日用品,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寄其它東西,每月寄幾百塊的零花錢就可以。

3、看守所或是監獄送衣服有什麼規定嗎?

送進看守所的衣服,最好符合以下要求;

1.禁止任何金屬的東西,如皮帶頭、拉鏈、扣子等等;

2.禁止任何帶狀、條狀的東西。如皮帶;

3.最好的衣服就是毛衣、套進去的運動服(不能有松緊帶)、棉質內衣等柔軟的東西;

6.鞋子不需要送,鞋子有統一配發(或之前遺留)的,襪子可以送。

PS:《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於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後予以退回。

4、家屬可不可以給服刑人員送吃的

按實際情況,只要經過監獄批准、檢查,家屬是可以給服刑人員送吃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

5、去監獄探監可以給犯人帶些吃的嗎或者日用品

不可以帶吃的東西。

准帶物品:

1、文化、技術、政治、法律書籍;

2、由監獄醫院大夫開具處方並經院長批準的原包裝葯品,所帶葯品須以監獄醫院院長當日檢查鑒定;

3、為罪犯存零花錢每人每次不得超過人民幣500元。

4、幹警對接見親屬所帶物品應進行檢查,按規定準帶物品,應裝入袋中,標明所屬人姓名,統一放在物品存放處。對不準帶入的物品(除貴重物品外)交幹警統一保存,由幹警發給親屬領取物品憑證牌,待接見完畢後領取帶走。

拓展資料

一、依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

探監時可以帶信件(檢查)、物品(生活用品、學慣用品等)、錢。

二、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三、探監的時間條件

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

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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