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推定制度
1、单位贿赂立案标准
单位行贿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为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但如果存在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向三人以上行贿,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致使国家、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数额较小也予立案。
单位受贿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或者手续费严重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的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团体。贿赂犯罪不限于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
商业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是:
1、主体不同。贿赂罪的行贿人是不特定的,受贿人是特定的,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
2、行贿者的目的不同。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是明确的经营利益或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
3、侵害的客体不同。贿赂罪侵害了国家廉洁制度;而商业贿赂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法律规范和制裁的重心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梁好作人橡物铅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蚂基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公司贿赂金额多少可以定罪
公司贿赂金额超过5000元可以定罪。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商业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一般贿赂罪的行贿人是不特定的,受贿人是特定的,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商业贿赂的受贿人是不特定的,行贿人是特定的,必须是经营者或者能够代凯或表经营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2、行贿者的目的不同。一般行贿罪中行贿人老禅的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个人生活利益等。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是明确的经营利益或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
3、侵害的客体不同。一般贿赂罪侵害了国家廉洁制度;而商业贿赂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法律规范和制裁的重心不同。商业贿赂行为中的商业行贿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的重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受贿人的制裁远远重于行贿人,行贿人通常可能因指正受贿人而被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盯含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商业受贿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法律主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主要表现: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行为要点:(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族明指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总之,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兆配绝非经济发展的润滑剂。
法律客观:《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槐帆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贿选认定标准
贿选认定标准如下:
1、候选人(自荐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送现金、有价证券收买选民、选举工作人员等行为都被视为贿选;
2、送现金、有价证券肢空或存款的;
3、送实物的;
4、赠送或转移无形资产支历档瞎配权的;
5、突击性为选民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水、电费、电视视听维护费的;
6、借节日、喜事等名义,送钱物的。
构成贿选的要件如下:
1、行贿主体是被选举人或其他人。被选举人毫无疑问可能成为行贿主体,而其他人则是指两类人:一是被选举人的亲朋好友,二是被选举人及其亲朋好友所雇用的人。这两类人都有可能向选举人或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行贿以帮助被选举人竞选成功的人;
2、受贿主体是选举人或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选举人毫无疑问可能成为受贿主体,而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则是指收受贿赂对选举人施加影响的人,例如选举人的亲朋好友或者黑社会组织成员或者地痞流氓,也包括选举单位的上蠢誉级领导干部;
3、行贿的目的是促成被选举人竞选成功;
4、行贿受贿所损害的客体是公平公正的选举制度;
5、行贿受贿的标的是可支配财产。财产形式包括:人民币现金或存款;外币现金或存款;可兑换货币或其他财产的的各类票证、金属、字画、古董等一切形式的价值载体;房地产;各类动产;各类消费品;各类无形资产,如承包权、使用权、专利权等。所谓可支配,是指行贿前行贿主体可以自行支配用于行贿,行贿后受贿者可以自行支配。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否拥有所有权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行贿者个人或受贿者个人能否支配标的财产;
6、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被选举人竞选成功后的职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最新非公职人员贿赂罪认定
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帆伏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数额较大的话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那具体来说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如何认定呢?本文将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四要件,缺一不可: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该罪。
3、主体要件
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重点在于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
(1)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和配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
2利用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
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2)索取或收受贿赂
收受贿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本罪成立。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是本罪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无论何种行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具有两种方式也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一罪论处。
(3)为他人谋取利益
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
(4)数额较大
数额在5000元以上。
2、认定非唤轿指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就要确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
(1)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2)“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上文中我已经做出了介绍。除了对比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其他一些相似犯罪的差异之外,同时也从构成要件入手做出了分析。而认定构成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6、贪污贿赂罪有哪些法律规定
十八大以后我国大力打击贪污贿赂的腐败现象,使得党风社风为之一新,一批贪官污吏接连落马引起大家不少关注。那么贪污贿赂罪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贪污贿赂罪有哪些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八章关于贪污受贿罪的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和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是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且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且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是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处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处于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于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之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的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行政处分处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宽敏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比较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比较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为挪用公款罪,处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和抢险与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替他人谋取利益的,为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里,违反国家规定的,收受各种的名义的回扣与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要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替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对其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里,在帐外暗里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与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给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与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处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袭巧胡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拍拦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贪污贿赂罪构成要件有哪些构成要件如下:
(一)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二)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贪污贿赂罪的主体是什么?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大多数自然人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综上可知,涉及贪污贿赂罪的法律规定非常之多,十八大以来针对打击腐败过程中的一些现象又增加了一些惩治腐败的新罪,因此需要交由专业的律师处理相关的问题在法律上会更为主动和有利。以上就是由本人整理收集的关于贪污贿赂罪有哪些法律规定的法律知识。
7、贿赂犯罪量刑标准
贿赂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犯贿赂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因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为:
1、侵权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受贿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大量财产的行为,客观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行为人知道自己给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昌陪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但故意行贿是为了利用对方的职务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镇迅袭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御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以财物的如何定性什么罪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茄慧并贿刑事案件碧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实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较为复杂,笔者将从有关法条、不正当利益的类型、相关疑难问题等对其展开分析。
一、部分罪名需要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二)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
(四)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五)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
(六)受贿罪(斡旋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颤迹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类型
(一)实体违规
是指行贿人企图谋取的利益本身就是“非法利益”。例如,行贿人要求受贿人为其制售假药、贩毒、贩假烟提供便利等。
(二)程序违规
是指行贿人要求受贿人为他提供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帮助和便利条件。行贿人所想获得的利益可能是合法的,但其希望通过不合法的程序获得。例如,将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改由个人拍板决定;将应当公开招标的事项进行私下议标,在招投标之前双方单独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讨论,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排他性的条款或有利于行贿人的条款等。
(三)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招生、招投标等均属于具有竞争性的活动,例如,为了子女入学而向负责招生工作的人员行贿,侵害了公平竞争的招生秩序,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再如,有甲、丙、丁进入招投标,后来受贿人在评标时意见倾向于丙,影响其他评委的意见,最后丙中标,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相关疑难问题
(一)违反各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认定
通常公职人员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对外公开,行贿人常常难以知晓公职人员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所以一般来说不能用来作为认定“不正当”的标准,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行贿人对此知情,则可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另外,如果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时参照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违反各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况,审查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同时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如果违反,则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细心的调查人员会发现,很多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写明本规章制度根据某某法律制定而成。所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就很有可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违反“行业规范”的认定
行业规范应当是由全国性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授权或者职责制定的规范行业行为的准则。将“行业规范”的制定主体范围限定于全国性行业协会是合理的,可以避免地区性行业协会规范差异而导致行贿犯罪法律适用上的地域性差异。如果地方的行业规范系根据全国的规范来制定,也可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据。
(三)行贿人是否要求知晓受贿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情形
如果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受贿人在接受行贿人财物后提供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但行贿人没有提出要求的,可能不会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意味着受贿人是否实际利用职务便利提供违法性帮助对于认定行贿犯罪“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不具有决定作用,关键是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行贿人明示要求受贿人提供违法性帮助;二是受贿人在提供违法性帮助的情况下,行贿人是“明知”的。
但是,行贿人贿赂受贿人表明其对受贿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明知或者一定的预期,所以可以推定行贿人是明知的。如果行贿人能按正常程序获得利益,行贿人是不会送钱的。只有在行贿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明确告知受贿人不要提供为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所禁止的便利,才能证明行贿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
(四)牟利事项没有实现是否能认定为不正当利益
行贿人明知自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职人员送钱送物的,即使利益没有得以实现,也应认定为行贿。收受财物一方的公职人员既未答应也未为请托人实施牟利行为的,虽然受贿人可能不构成受贿罪,但并不意味着行贿人不构成行贿罪,因为行贿与受贿并非完全的对合关系,不是有行贿就必然有受贿,有受贿就必然有行贿。
(五)通过贿送财物的方式谋求顺利结算工程款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为了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履职(包括实体上或者程序上的正常履职)而给付财物,收买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履职行为,由于权力行使的结果与国家正常管理职能和职务行为行使的正当性没有发生偏离,并没有发生法定的行贿罪的实质侵害。
对承包方而言,工程款通常是其依据正当程序必然获利的确定利益,承包方结算工程款的数额、时间依据的是其和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影响到其他平等主体的利益。因此,通过贿送财物的方式谋求顺利结算工程款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虽然行受贿犯罪大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素,但基于现实的复杂性,我们必须为“正当利益”留出空间。笔者认为,正当利益,系依法依约或在自然情况下应当享有的利益。实务中,争论颇多的是,为顺利结算工程款而给予他人财物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关案例:2010年中秋节前,被告人任某才通过时任聊城市政府副秘书长胡某,给东阿县交通运输局打招呼,帮助他人讨要修路款,送给胡某好处费现金6万元。
该案历经了原审和两次再审,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任某才通过胡某打招呼催要的是东阿县交通局欠李某的修路款,利益的本身是合法的,任某才把李某给付的6万元原封不动地转交给胡某,也未获得任何利益。因此认定被告人任某才给胡某行贿6万元,不符合行贿罪构成要件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原再审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的是任某才为给李某催要修路款而送给胡某6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以及本案是否应当适用罚金刑。
原审被告人任某才通过胡某打招呼催要东阿县交通局欠李某的修路款,任某才把李某给付的6万元全部转交给胡某,虽然催要的修路款本身是合法的利益,任某才也未获得任何利益,但是任某才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和方法为他人要回修路款,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行贿论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所以应当认定原审被告人任某才的该行为构成行贿罪。原审判决任某才给胡某行贿6万元的事实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再审,出示了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19日对被告人胡某受贿一案作出的(2017)鲁15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4月27日二审对被告人胡某受贿一案作出的(2018)鲁刑终117号刑事裁定书。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因李某工程款一事向东阿县交通局局长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收受任某才送给的现金6万元,既非利用职务之便,又非通过其他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公诉机关的该笔指控不予认定。被告人胡某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维持。
再审法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胡某收受任某才6万元好处费不构成受贿,被告人任某才给予胡某6万元现金的行为亦不应认定为行贿。原再审判决认定任某才给胡某6万元,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由此可见,实务中对此问题存在分歧,一审判决与原再审判决相左,再审法院不认为任某才构成犯罪的原因是胡某不构成斡旋受贿罪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并未对该利益是否正当作出认定。
笔者认为,“给予他人财物”不能认定为不正当方式,否则,“不正当利益”就没有任何存在的可能。而且,要求结算工程款系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只对合同双方约束,与他人是否产生竞争无涉。故办案人员对于“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的区分,一定要慎之又慎。
四、调查人员在实践中如何应对“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一,调查人员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应找出行贿人所谋取的利益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定、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找出具体的条文和规定,仔细地分析行贿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在调查时,找到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线索后,一定要在笔录里面及时详细地反映,不要等被调查人放到看守所后,再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笔录,那时如果被调查人不配合,就会造成整个案件处于被动的状态。
第三,由于现代社会信息高度发达,部分行贿人知道受贿人被抓后,往往会咨询好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在调查人员对他进行询问或讯问时,一口咬定是受贿人索贿。这时调查人员一定要注意,想办法找到行贿人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如果找不到,可通过一些细节来推翻受贿人有索贿的情形,如通过调取微信记录证明行贿人有主观贿赂钱款的故意,或行贿人事先和受贿人约定过回扣问题等。
第四,在实践中,各地的法院对于如何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不同的标准,如有些地方认为行贿人挂靠公司做工程在社会上是一种普遍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有些地方认为为了顺利得到工程款也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因为行贿人找到领导给相关人员打招呼,在同样索要工程款的平等主体中谋取了竞争优势,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在没有定论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在办理类似的案件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当地法院以往类似的案件是如何认定的,这样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9、商业贿赂罪如何认定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其从危害程度区分,存在违法和犯罪两个层次,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那么商业贿赂罪如何认定呢?其构成要件又有哪些?今天,我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介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问。商业贿赂罪如何认定
一、商业贿赂犯罪主体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由行贿与受贿双方相互勾结成立的犯罪,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
1、商业行贿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都可构成商业行贿罪。在商业行贿中,如果提供贿赂是以经营者法人单位的名义,执行的是该法人的意志,则应由该法人承担责任,成为商业行贿罪的主体。如果经营者的代理人为了个人多推销商品或拉回货源,以自己的名义,自己以各种手段行贿,代理人个人是行贿罪主体。
2、商业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其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表明在实践中如其主体只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尚不足以涵盖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商业受贿行为主体范围,如在医疗、教育、工程建筑、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本质上也是商业贿赂行为,原刑法对之规定并不明确,无法对其工作人员的危害行为作处罚,影响到对这类行为的打击效果。所以,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这三类人员才能共同构成受贿犯罪的自然人主体的完整外延。因此立法上将商业受贿犯罪的主体范围予以一定程度拓宽,使其涵盖面趋向全面性、完整性,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进步。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本罪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此作为向他人的回报,至于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利益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即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不当利益;既包括已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也包括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承诺和事实,不构成该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立法规定的商业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由于商业贿赂主要侵犯的是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而受贿行为是否侵犯了这种法益,关键在于收受财物行为是否与其已经实施的、正在实施的、将来实施的或许诺实施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因此,刑法条文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后,添加了“为清饥禅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旨在说明行为人收受的财物与其具体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三、商业贿赂犯罪客体
商业贿赂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所侵犯的不仅是商品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市场经济中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不可收买性与廉洁性。
市场竞争是一种以公平竞争为主导的经济,通过商业贿赂达到获得利益的目的,必然会通过破坏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进一步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在依合同行使职权的同时,就有义务廉洁奉公,严守法纪,努力为所在单位工作,答尘并有权获得合理合法的劳肢哪动报酬。职权不得滥用,更不能作为某些人暗中交易的筹码,谋取私利,贪赃枉法。显然,贿赂行为又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四、商业贿赂犯罪的客观方面
1、商业行贿罪的客观方面是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但不包括回扣、手续费。
2、商业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五、注意事项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自己主管、经手或者参与某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业务的便利条件,是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
1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间接受贿是否构成犯罪问题。公司的董事、监事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左右、影响被利用者利益的制约关系,通过公司企业的其他人员或公司企业以外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自己索贿或受贿,是间接受贿。这种情况司法解释至今未有明确规定,因此依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类推为本罪。
2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人员受贿罪是否要把“利用职务之便”作为必要的条件。这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有争论。我认为:就受贿人来说,之所以能够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是因为他所享有的职权或者所处的地位能够对行贿人的某种需要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就行贿人来说,之所以要送财物给行为人,是因为需要通过行为人手中的权力的行使来获得某种利益。可见,行贿与受贿人双方各取所需的基础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本质是权钱交易。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间接型利益贿赂的性质认定与数额计算
间接型利益贿赂,意指行贿方付出了金钱等财产,但仍然没有直接交付受贿方,而是将金钱等财产周转成通过其他载体表现的现实利益或者享受资格。由于利益型贿赂具有间接性、周转性、隐蔽性、复杂性的特征,是否完全符合《意见》规定的“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以及如何认定“实际支付的资费”,实践中有一定困难。
(—)礼券。礼券等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范围以及如何计算贿赂数额,应当区分情况分别认定。
第一,应当从受贿人是否得到行贿人所付出的财产利益角度来考虑。有些商业行贿人所付出的财产性利益并没有完全为受贿人所得到,缺失部分不能以商业贿赂犯罪论处。某些礼券虽然在载体表面上标价为1000元,行贿人也确实付出了1000元来购买该礼券,但其使用伴有特定限制,例如,不可参与商家整体打折等优惠活动,相对于用现金或信用卡支付消费的客户来说,实际上也许只能够享受到不到1000元的货物或者服务,故在计算商业贿赂数额时,应当将没有现实获取的利益进行相应扣除。
第二,能够确定市场价值的财产性利益,可以认定为贿赂。例如,交通卡、一卡通等礼券,其市场价值明确具有可计算性,直接可以按照礼券内预先充值的价格认定商业贿赂数额。对于司法机关难以明确认定市场价值的礼券,笔者建议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为司法机关计算特定财产性利益商业贿赂形式的市场价格。引入以专门机构为核心的价格评估机制,不仅能够为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被告人提供实质性的法律技术保障,而且能够为司法机关认定商业贿赂以及计算犯罪数额提供重要参考。
第三,必须正确分析礼尚往来的本质。正常礼尚往来赠送的小额礼券不应认定为商业贿赂,相关数额应当予以扣除。但是,有的行为人向交易对方提供“中奖月饼”(精美月饼礼盒,内附预先设定的豪宅礼券、进口汽车礼券或高档酒店消费卡等奖品),以庆祝佳节名义掩盖商业贿赂实质的,由于此类财产性利益已经远远超越礼尚往来、节日馈赠的界限,礼券数额确定,完全为受贿人享有,属于商业贿赂。
(二)免费旅游、免费装修、提供学费等形式的利益资助。《意见》将免费旅游界定为商业贿赂,并不意味着与免费旅游相关的所有费用一概认定为商业贿赂犯罪数额。第一,行贿人出资购买全程往返机票、酒店食宿费用、旅游景点门票,受贿人单独享有旅游服务的,属于个人全部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贿赂。第二,在行贿人陪同受贿人旅游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确定受贿人在旅游中财产性支出比例,就不能将该次旅游认定为贿赂。如果有证据证明旅游中的某项费用主要或完全由行贿人支付,可以认定为贿赂。目前实践中出现的行贿人与受贿人共同出游,以推定平分旅游费用方式计算受贿额,从严厉惩治商业贿赂犯罪角度而言是必要的,但在证据层面显然存在瑕疵。笔者主张,应当按照证据表明的受贿人实际得到的服务费用计算商业贿赂犯罪数额。第三,家属、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与受贿人一同享受他人提供的旅游消费的,应当将共同享受旅游的消费数额视为商业受贿人个人享有的财产性利益,全部计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
(三)性贿赂。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面对的另一大难题就是如何处理性贿赂。笔者认为,《意见》将商业贿赂范围拓展至“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之后,司法机关应当运用刑法自身具备的解释功能解决性贿赂的实践难题。
如果进行静态的文义解释,性本身属于非财产性的,显然无法纳入商业贿赂范围。性贿赂虽然有请托人给付金钱的特点,但对于受托人而言根本未曾接受任何金钱或财产利益。然而,当我们以更为广阔的视角考察性贿赂,就不难发现性贿赂与免费旅游等请托人资助受托人的行为具有相同的刑法意义。司法实践中的性贿赂大多是行贿人支付钱款雇佣他人提供性服务,以使受托人在权力运作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在金钱———性贿赂———谋取利益的整个行为流程内部,权钱交易的本质完全没有变化:行贿人付出的是金钱,得到的是受托人通过职务行为赋予的交易机会;受贿人付出的是利用职务便利后的帮助行为,得到的是请托人提供的以一定金钱为代价的性服务。对于请托人代替受托人支付性服务、包养情妇(情夫)费用的,更属于直接权钱交易的典型贿赂。
实践中有的单位的女性职员,为了占有具有稀缺性的商业交易机会而在本单位获得职务提升或者高额业务提成,主动向相对方投怀送抱,由于请托人付出性贿赂不属于财产利益型的传统不正当竞争方式,没有金钱依托,而是本人对身体的非道德性处分,本质上是权色交易而非权钱交易,故在法益实质解释层面不具有以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刑法介入的正当性。请托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或者受托人为其谋取的利益构成经济犯罪或者渎职犯罪的,可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通过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刑事归责。
因此,笔者认为,除了请托人自己为受托人提供性服务难以通过归入商业贿赂犯罪对象范围之外,将以金钱为背景、体现贿赂犯罪权钱关系腐败交易本质的性贿赂认定为刑法中的贿赂,并不具有解释论上的障碍。
2期待性盈利贿赂的性质认定与数额计算
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给予受托人优惠购买货物机会或者低价提供投资渠道,使交易对方可能从中盈利,以便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难以判断其商业贿赂性质与数额。《意见》出台后,提供期待性盈利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贿赂?笔者认为,对于期待性盈利的贿赂性质认定问题应当慎重,不能将所有的期待性盈利都认定为商业贿赂。
首先,提供有商业风险的期待性盈利不能被认定为“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不属于商业贿赂。例如,行为人凭借敏锐的证券市场基本面判断能力、技术面分析能力,囤积大量市值极其低廉却具有较大升值空间的股票、期货,在较低的价位转让给商业交易对象,为其日后高价脱手提供盈利机会。受贿人获得此项经济利益或者规避财产损失也有风险,需要借助自己的商业运作,因此不能将具有高度风险性的投资等盈利机会认定为贿赂。
其次,提供没有风险的盈利机会给受贿人,应当认定为“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属于商业贿赂。因为该盈利机会的风险为商业行贿人所直接控制和承担,无须商业受贿人进行管理或者承担亏损。例如,请托人将自己开发的楼盘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内部价”转让给交易方,后其抛盘兑现,盈利丰厚。这就是请托人主动让利或故意亏本,属于商业贿赂。
再次,受托人是否进行初始投资决定了商业贿赂数额的计算。期待性盈利的现实取得需要一定的初始投资基础。部分期待性盈利的获得者自己承担了初始投资的份额,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就只能限定在其通过该盈利机会运作而成的收益。部分期待性盈利的获得者根本就没有进行任何初始投资,完全由请托人垫付出资投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就应当包括请托人的投资部分与受托人的实际获利部分。
10、贿赂如何定罪
法律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又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子为掩盖其不法行为,将赃款通过金融活动将“黑钱变白”,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换言之,即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一种犯罪行为,使其合法化。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具体说,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1、提供资金帐户。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应首先开立一个银行帐户,然后才能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该帐户往往掩盖了赃款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具体手法是为赃款持有人提供帮助,为其在金融机构开立合法帐户或开立假帐户。通过上述行为,使赃款与赃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离,使司法机关难以追查赃颤歼款的去向。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除可以获得现金、收益外,还往往会得到大量不便于携带、难以转移的财产,诸如股票、债券、贵重金属、名人字画乃至汽车、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动产。行为人只要明知该财产是上述三种犯罪所得的,无论采取质押、抵押还是买卖的方式同财产持有人交易,将该财产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可构成本罪。
3、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也就是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的现金中,轿洞碧凭借银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这笔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以便用来开办公司、企业,从而使得非法资金具有流动性并获得利润。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将国内的赃款迅速转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银行”是赃款持有人经常采用的方式。而在我国,资金的境内、外之间流动是在国家的监控之下,尤其是资金调往境外更不是一般的公民或企业所能办到的。所以一些特殊的享有将资金调往境外权利的公民、企业,只要其为赃款调往境外提供帮助,即可构成本罪。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这主要是指:将犯罪收入藏匿于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带出国境,然后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字存入国外银行,然后再返回本国;开设酒吧、饭店、旅馆、超市,夜总会、舞厅等服务行业及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现金购买不动产等然后变卖出去;用“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的产品甚至废料等将钱寄往异地或异国的同伙,以此将钱转移出去,使赃钱合法化等。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其结果如何,均属既遂;第二,洗钱必须是在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以后才能实行,而且事先与赃款持有人(即上述三种犯罪的罪犯)没有通谋。如果事先与赃款持有人通谋,在其犯罪以后帮助洗钱的,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例如,经过事先通谋,事后帮助走私分子洗钱的,应视为走私罪的共犯。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分子为自己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则应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从一重罪而论,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闭举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该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误认为是合法来源的财物,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