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
1、七条禁令内容
法律分析: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文《春节期间,给党员干部的纪律提醒》,列出春节期间对党员干部的“七条禁令”。
1.严禁违规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3.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4.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5.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
6.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7.严明换届纪律要求,对借元旦春节之机搞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干扰换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和政治生态。
法律依据:《春节期间,给党员干部的纪律提醒》
1.严禁违规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2.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
3.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4.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5.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
6.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7.严明换届纪律要求,对借元旦春节之机搞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干扰换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和政治生态。
2、八项规定禁止使用烟和高档酒
禁止了 ,现在八项规定后财务规定八十禁里面有规定了 。
3、八项规定对饮酒的规定
法律分析:《八项规定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八项规定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4、十二条红线是指哪十二条
法律分析: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严禁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年会、晚会;
严禁违规用公款相互宴请、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用公款印制、购买、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
严禁违规收送各类名贵特产及其他礼品、微信红包及其他形式的礼金、消费卡等;
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
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严禁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和旅游等活动;
严禁参与赌博等违规违纪行为。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