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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医院设备可以吗

发布时间: 2023-01-24 20:26:36

1、向医院捐赠医疗设备也涉及违法吗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可以接受无商业目的的医疗设备捐赠,即便有商业目的,存在捆绑销售等行为,由于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贿赂进行了重新定义,捐赠设备并没有贿赂其他单位或个人,而是直接将医疗设备赠与给交易相对方(即医疗机构),因而不构成商业贿赂;医疗机构可以有条件地接受医疗设备的捐赠,医疗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接受医疗设备的捐赠。

法律依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确定了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的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自愿无偿;(三)符合公益目的;(四)非营利性;(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其中,“自愿无偿“是捐赠的核心原则,要求捐赠不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挂钩。

2、公立医院买设备赠送的设备需要计提折旧吗

不需要。
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即使提取了折旧,也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企业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时,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企业在经营中使用捐赠的固定资产后,可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3、医院在接受药品、医疗器械捐赠时哪些地方是需要注意的

法律分析:1、物资捐赠应当跟疫情防治相关,慈善组织募捐和接受捐赠时要做好基础调研。 2、保证捐赠物资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赠医疗设备是否违法 工商局

这个不一定,正常来说,一般的赠与行为是不违法的,但是目前很多赠与医院医疗设备的行为,都会被工商局查处。
举个例子,现在很多医药公司,以赠与医院医疗设备的名义,进行商业贿赂,使医院大量购进该公司的药品!这是商业贿赂里的典型案例,也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查都查不过来!

5、硕士毕业进当地三甲医院设备科,求问如何-送-礼?

不送也罢。等你干出业绩,有人赏识你以后不放感谢感谢。开市就送礼,反而会让人感觉到你可能业务较差想得到关照。

6、医院在接受药品、医疗器械捐赠时有什么是需要注意的

法律分析:1.物资捐赠应当跟疫情防治相关,慈善组织募捐和接受捐赠时要做好基础调研。

2.保证捐赠物资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3.慈善组织根据规则确定捐赠物资的价值。

4.疫情防护紧急可采取捐赠意向书或签署电子协议方式处理。

5.接受了当前不易保存、难以用于疫情防治的物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类,针对性处理。

6.应当快速、全面、真实地披露受捐赠物资的去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7、企业赠予医院机器设备60余万元怎么算

《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1、接受货币资金,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接受非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入账,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3、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时,先结转固定资产原值和已提累计折旧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收到双方协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后结转清理损益,若转出价款高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企业处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8、医院可以接受公司的设备捐赠并购买该公司的耗材吗

原则上不可接受公司的设备捐赠.因为无法入帐和库的.

9、把旧医疗设备卖给医院违法吗?

把旧设备卖给医院不违法呀,前提是如果是医院知道旧设备的话,那没有什么问题,但如果医院不知道人家买的是新设备的钱,但是你卖的是旧设备,这就犯法了。

10、医疗设备允许招标后挪到别的地方使用吗

福建省卫计委所属医院的设备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医院应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并经卫计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采购,无预算的采购行为被明令禁止。在采购方式上,医疗设备应首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其中100万元(暂定标准)以上的单子必须公开招标,并且不得用化整为零等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100万以内的,医院自行组织采购。但是,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30万的,也须经批准后才能实施,且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

《办法》也明确提出,医院不得以赠送、举债、投放等方式购置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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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福建省卫计委曾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设备购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也提出要实行采购预算管理、强化招标采购管理,不过并没有设定具体的招标采购限额。这一次,针对省属医院,《办法》的规定更进了一步,以公开招标形式进一步压缩灰色招标空间。

另外,在采购制度管理上,《办法》也推出了新举措:一是,各医院要成立由医院领导及多科室负责人共同组成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以集体决策的形式,规避个人“一言堂”。二是,各医院主要的设备购置人员要实行轮岗制,最多5年一换岗。

附件:福建省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设备采购管理,规范医疗设备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疗设备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设备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并不断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完善采购操作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采购主体,要建立健全医疗设备采购管理组织和制度;规范组织实施医疗设备采购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委所属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 采购计划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编制医疗设备年度采购计划,做到应编尽编,并经医院院务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年度预算,须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组织采购,不得组织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未编制采购预算的或涉及调整采购预算的项目,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或调整预算。

第七条 医疗机构采购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取得配置许可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管理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医疗卫生机构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医疗设备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医疗设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医疗卫生机构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九条 医疗设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公开招标数额为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医疗设备应首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根据医疗设备的性质和特点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选择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组织医疗设备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应当报预算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金额起点,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招标采购程序,不得以赠送、举债、投放等方式购置医疗设备。对于品牌、型号、配置、保修年限等相同条件的医疗设备,购置价格应与同地区同级别医疗单位购置价格相当。

第四章 采购制度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医疗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资产后勤、财务、信息中心等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对本单位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切实履行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医疗设备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对于社会影响突出、风险隐患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采购事项,还应当建立法律顾问、技术咨询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形成完整决策过程记录,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具体负责组织医疗设备采购活动、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业务的岗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采取定期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在岗监督、换岗审查和离岗责任追溯制度,对轮岗后发现在原岗位工作期间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内部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本单位内部各相关科室采购工作的主要职责分工及完成时限。

第十七条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定期开展包括医疗设备采购在内的政府采购业务的检查,实现纪检监察的有效监控。发现采购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发现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应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应每季度向省卫生计生委报送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数字平板X线成像装置(DR)、医用超声设备、生化分析仪、免疫分析仪等7种设备购置情况,由省卫生计生委汇总后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声明]本文由医械信息网发布,来源福建省委纪委、赛柏蓝器械,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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