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指定赠送财产
1、婚后赠予房产属于一方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赠予房产属于一方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婚后赠与的财产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房产是赠与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赠与财产则归属于夫妻受赠者一方,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
离婚房产纠纷起诉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渣汪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如御仔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拆滑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婚后父母赠与子女房产属于谁?
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按照法律规定来说,是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因为这个时候是父母明确指定,赠予给自己儿女的,因此就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赠予一说,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为了不必要的纠纷,尽量还是在婚前赠予自己的子女比较好,这样才能够让房子在子女名下。
其实很多父母辛辛苦苦一辈子,购买相应的房产,就是想要将房子赠给自己的子女,让子女的负担更轻一些。但是这个时候子女的伴侣就会认为,在婚后赠予的房子,就属于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就会打这套房子的主意。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因为国家对于父母赠予房子这一行为,有着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果明确指定赠予某个人,那么这个房子就在某个人的名下。即使双方离婚之后,这套房子依旧会在子女名下,不会和对方进行分割。
而且出现这样的情况,也能够证明大家对《婚姻法》还是不太了解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可以了解到,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两人名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两个人的工资奖金或者是存款等各种福利性的政策收入以及补贴等。所以即使两个人再闹矛盾或者走向离婚,那么这套房子也是不被允许分割的,因为这套房子是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因此产权登记是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不管是谁,都拿不走子女的这套房子。
所以大家对于这种法律一定要有相应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够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太了解的话,也要在网络上搜索相应的知识,也可以找相应的律师介入。不过婚后父母赠与子女房子是具有争议的,因此这个具体情况还是要按照相应的事件,进行讨论的。如果父母只出了一个首付,需要由子女还贷款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就容易引发相应的矛盾,而且房子的产权问题也会出现一定的问题。
3、婚后可以指定赠与财产吗
法律分析:关于民法典婚后赠予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房产赠与在登记前反悔的可以撤销,已公证的除外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为单方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为共同财产,没有登记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有明确表示的遵其表示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则应认定为该房产为其父母对双方子女的赠与,该房子归于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则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婚后赠送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后获得赠送的房子,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别人在赠送房子时,有明确表示是赠送给一方当事人的,获得的房子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