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赠送现金筹划
1、买一赠一的会计处理及税法规定
“买一赠一”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按税法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会计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按公允价分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际销售金额计算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赠品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购买商品赠送现金筹划扩展资料“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实质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买一赠一”
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作为视同销售货物来计算增值税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问题》(2009/11/5)答复)但是目前
“买一赠一”是否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还存在较大争议,建议总局出台正式文件进一步明确。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则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企业买一赠一活动会计和税法都怎样处理
分情况处理:
第一种方式是单独赠送。常见的是把货物作为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与捐赠的无功利性又有所区别。会计实务中货物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第二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属同类商品。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如买五赠二可视为销售七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和销项税金,按七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上对赠品也不视同销售处理,但要求发票按七件开具,并注明2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第三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不属同类。如买西服赠衬衣;买空调赠电磁炉等,这是商家除打折销售外最常用的销售方式。由于属有偿赠送,会计和税法对赠品也不做销售处理,会计上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增值税不加征。这与第二种方式的广告宣传费略有不同。但同样要求卖品和赠品同开在一张发票上才行,否则要视同销售征税。
例:某大型商场(一般纳税人)在5周年店庆期间对康佳电视进行“买一赠一”活动,买一台电视送一个收音机。其间共销售电视50台,单台不含税价5000元,购进成本为每台4600元;赠出微型半导体收音机50台。每台市价80元,购进成本为60元(均不含税)。商场只就50台电视开具了销售发票。会计对赠品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促销费3000
贷:库存商品—收音机3000
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是无偿赠送,无偿是指从接受方那不会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买一赠一不是无偿,没有买一的行为就没有赠一的行为,因此赠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的。
买一赠一是商家促销用词,是噱头,业务实质是捆绑销售,即你买我一件东西同时必须买另一件东西,但这两件东西我商家都会给予折折扣。因此买一赠一的赠不应理解无偿赠予而是先对主商品打折,折扣额用来购买另一件商品。即和所得税处理是一样的。
3、关于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账务处理问题。
1、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借: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购买商品赠送现金筹划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该赠送行为 属于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 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买一赠一的账务处理
买一赠一,在增值税上是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的,无论货物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但如果在出售时将赠品单独作价,相应减少主产品的售价,并且反映在发票上,赠品就不用造成多纳税了.比如A商品售价100元,赠品B商品5元.开成A产品95元、B商品5元,并按此价做两种商品的销售处理,就不会造成多纳税了.
两种产品都入库,收入在两种产品之间分摊,结转成本时,两种产品都传成本。买一送一的会计分录:
进货:
借:库存商品--A产品
库存商品--B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A
库存商品---B
(4)购买商品赠送现金筹划扩展资料:
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核算,产成品的入库和出库,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期(月)末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农产品”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
产品种类较多的,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可以单独设置“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比照“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2、购入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对外销售商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进价进行商品日常核算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3、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产品,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成本”科目。期末,企业结转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企业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本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应视同自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并按营业性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参考资料:库存商品-网络
5、关于税务筹划的问题
销售利润率=利润/销售收入=50%
销售成本=销售收入-利润=销售收入*50%
1、折扣销售
300*70%=210
借:现金 210
贷:营业收入 179.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51
销售成本=300*50%=150
应交税费=30.51-150*17%=5.01
本业务利润=179.49-150=29.49
2、赠送商品视同销售
借:现金 300
贷:营业收入 256.4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59
赠送的90元商品视同销售要交增值税
90/1.17*0.17=13.08
借:生产成本 73.08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8
库存商品 60
销售成本=150
应交税费=43.5+13.08-150*17%-60*17%=20.88
本业务利润=256.41-150-73.08=33.33
3、返判派现90元为现金折扣
借:现金 210
贷:营业收入 179.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51
销售成本=300*50%=150
应交税费=30.51-150*17%=5.01
本业务利润=179.49-150=29.49
4、2%的折扣付现时确认为财务费用
借:应收账款 300
贷:营业收入 256.4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59
掘轿贺10天内收到现金时
借:现金 294
财务费用 6
贷:应收账款 300
应交税费=43.59-150*17%=18.09
实现利润=256.41-150-6=100.41
综上,第四种方案实现利润100.41,税金18.09,应帆肆采用第四种方案为宜。
6、关于税收筹划的问题。<br/>急!!!!!!!
:A:让利20%销售;B:赠送20%的购物券;C:返还20%的现金。
假如以销售一万元的商品为基数,分析其具体商业运作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具体计算如下:A方案:让利20%销售商品。
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价值10000元的商品作价8000元(购进成本为含税价7000元)销售出去。
假设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税利情况是:应纳增值税额=8000/(1+17%)×17%一7000/(1+17%)×17%=145。
3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000/(1+17%)-7000/(1+17%)]×33%=282。
05(元)企业的税后利润=8000/(1+17%)-7000/(1=17%)-282。
05=572。
65(元)B方案: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
也就是说购满价值10000元的商品,就赠送2000元的商品,该业务比较复杂,将其每个环节作具体的分解,计算缴税的情况如下:销售10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10000÷(1+17%)×17%一7000÷(1+17%)×17%=435。
90(元)赠送2000元的商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值税=2000×(1+17%)×17%一1400×(1+17%)×17%=87。
18(元)合计应纳增值税=435。
90+87。
18=523。
08(元)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购物券居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发放购物券的企业应该在发放环节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末代扣代缴,则发放企业应该赔缴。
因此该商业企业在赠送购物券的时候,应该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税额为:2000÷(1-20%)×20%=500(元)账面利润额=10000÷(1+17%)-7000÷(1+17%)-1400÷(1+17%)-500=867。
52(元)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00÷(1+17%)一7000÷(1+17%)×33%=846。
15(元)则税后利润为:867。
52-846。
15=21。
37(元)C方案:返还20%的现金。
增值税=[10000÷(1+17%)-7000÷(1+17%)]×17%=435。
90(元)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1-20%)×20%=500(元)账面利润额禅配厅=10000÷(1+17%)-7000÷(1+17%)一2000-500=64。
1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846。
15元(理由同B方案)则企业的税后利润为:64。
10-846。
15=-782。
05(元)表6-8各方案的税收负担比较(单位:元)方案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卖锋得税企业税后贺隐利润A145。
30282。
05572。
65B523。
08500846。
1521。
37C435。
90500846。
15-782。
05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通过对照政策进行具体的测算,我们不难发现各种方案的优劣:A方案,企业通过销售l0000元商品,可以获得572。
65元的税后净利润:B方案,企业销售10000元商品实际支出价值12000元的货物,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只有21。
37元;C方案,企业销售10000元的商品,另外还要支出2000元的现金,结果亏损782。
05元。
显然,该方案最不可取。
7、超市商品买一赠一怎么做会计处理?
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计算征收增值税”。 \x0d\x0a\x0d\x0a例如:A厂采用“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甲产品1万件,产型戚品销售收入为20万,销项税为 3.4万元,成本15万元。同时赠送乙产品1万件,市场价为2万元,成本为1万游郑元。 \x0d\x0a\x0d\x0a会计分神租颂录: \x0d\x0a正常销售部分, \x0d\x0a借:银行存款 23.4 \x0d\x0a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x0d\x0a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x0d\x0a结转成本 \x0d\x0a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x0d\x0a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15 \x0d\x0a\x0d\x0a赠品部分,赠送的产品要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但不形成计入。 \x0d\x0a借:营业费用 1.34(此处有争议,有人认为应该用“营业外支出”) \x0d\x0a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34 \x0d\x0a 库存商品-乙产品 1
8、企业购买的酒水送礼现金流量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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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购买了10万元酒水送礼,取得专票,能否抵扣?如何做账?有何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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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复
1、购进酒水环节取得专票,可以抵扣,赠送客户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账务处理:
(1)购进酒水
借:库存商品-酒水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3万元
(2)送礼给客户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11.3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
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1、用于招待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购买酒水用来招待,属于上述“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送礼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 购买酒水用来送礼,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综上,对于购买酒水用来招待与送礼,虽然会计做账都是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但是增值税处理是有差异的,需要特别注意。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交际应酬和对外捐赠(送礼也是一种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企业购买酒水用于招待或送礼,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是需要视同销售的。
当然,业务招待费是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经常会被人忽略。
业务招待,大家在一起吃吃喝喝,也无法量化到个人,所以业务招待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
但是, 如果是用于送礼的话,就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3
风险提醒
风险一
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存在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风险二
礼品无偿赠送给个人客户,将资产移送他人了,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做纳税调整。
参考: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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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郝老师说会计,晶晶亮的税月,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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