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赠送积分
1、移动手机营业厅的积分可以送给别人吗?怎么送
中国移动手机卡的积分可以转赠给别人,积分转赠的方法如下:
1、打开手机中的微信,然后点击右上角的加号,如下:
2、在打开的列表中选择添加朋友:
3、在添加朋友页面中选择公众号:
4、这里以辽宁移动为例,在搜索栏里输入辽宁移动,然后在搜索结果中点下方的辽宁移动即可:
5、然后点击下面的关注:
6、然后会进入公众号页面,此时点击查询下角的三角符号:
7、接下来选择页面内的积分查兑:
8、在页面里出现很多选项,选择积分转赠:
9、之后会看到积分转赠的方法,按照下面提示操作即可!打开手机短信,在短信里输入下方信息,最后点发送:
10、之后会收到信息,短信回复是:
11、然后会有短信提示转赠积分成功:
2、王者荣耀荣耀积分怎么赠送 王者荣耀荣耀积分赠送方法
王者荣来耀荣耀积分赠送方法自:
酷炫机甲礼包和红蓝对决礼包开放好友互赠
内含可用于积分夺宝的荣耀积分,快送给小伙伴,给他新年福气,抽荣耀水晶兑换稀有非卖英雄/皮肤。
小伙伴们打开控制面板
找到自己的好友
点击赠送礼包
就可以选择荣耀积分进行赠送了
3、如何赠送移动积分给他人
这个积分一般是不能赠送的,如果你想使用的话,可以直接兑换东西,然后输入对方的地址,或者是输入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的话也是属于赠送的一种形式了。
4、积分可以赠送给朋友吗?
网上各种应用平台的积分一般都不能赠送朋友。
原因就是为了避免本人对平台“没有贡献”,只是简单获取积分,然后私下换钱。
5、我想把移动的积分,赠送给朋友,短信方式可以不?怎么操作?谢谢
移动积分赠送给朋友,可以用发送短信方式赠送的。打开短信,发送短信“ZZ#手机号#积分”到“10658999”。短信中的手机号为接收赠送积分的手机号,积分为自己要赠送出去的积分。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
(1)打开短信点击右上角写字标识。
(2)增加收件人及发送内容。
(3)发送短信“ZZ#接收赠送积分手机号#积分”到“10658999”
(4)根据移动自动回复短信提示发送56确认转赠。
(5)查看移动回复转赠成功。
6、增值税视同销售 无偿赠送
“无偿赠送”的税务风险
销货方为扩大销量,以“无偿赠送”的促销方式让利予买方是常见的手段了,由于现实中促销方式的多样性,税法没能一一界定,销货方由此承担着一定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容易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第八款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得 规定 认定货物应“视同销售”,要求销货方补税。
如何界定“无偿赠送”?
普遍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一方当事人无代价地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的所有权转让给对方的行为。“视同销售”规范的正是这种赠送行为。
但是,企业因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赠送”应理解为是对买方的让利行为:卖方的让利行为的发生是以与买方发生货物买卖为必要前提的。因此,销售促销中的“赠送”应界定为“有偿赠送”,它不应被视同销售。
同样的理解可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7]1322 号)的规定中得到体现。
举例分析:
1 、企业采取组合方式销售主从货物,如买一赠一、购物返卷、购物积分等。
此类销货方式下,购货方只有购买商品达到某一数量或金额才能享受优惠赠送,卖方赠送商品是有偿的,该赠送的商品不应被“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送出商品时,只需把商品的成本转入销售费用,或者与主货物一同结转成本即可,商品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广州国税《 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 问 题的通知 》( 穗国税函[2005]304 号 )第一条的规定,就是对上述问题的合理解释,企业可以参考。
为避免赠品被视同销售,降低税务风险,赠品促销的具体处理方案可参考文章:
《 外购赠品促销如何 避 免视同销售 》、 《 企业采用捆绑销售促销的税务处理 》
2 、商家采取即来即送方式吸引顾客,如进店即送小礼品。
这种方式下,无论顾客是否消费,商家都会给予顾客赠品,顾客取得赠品属于完全无偿,符合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 适用条件,送出赠品应该 “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同时这种赠送也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适用条件,也应补缴所得税。
以下是地方税务机关的解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 2009 ] 247 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 、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培训经销商、广告宣传等。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培训经销商或广告宣传,但并未因这批产品获得直接利益流入,产品的所有权也没有转移,不应当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因为企业消耗这部分产品是出于更好地销售产品的目的,用于经营目的的货物消耗并不构成“无偿赠送”,企业可直接在耗用时结转相关成本。
但是,如果上述业务中部分产品并未在培训或宣传中耗用完,企业最终又未取回的,而是赠送给消费者,该部分产品就属于“赠送”范畴,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建议将未消耗完的该部分产品直接打折变卖给相关人员,降低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和企业对视同销售争议的焦点,是何谓“无偿赠送”,由于税法没有具体的解释,税务机关处于保守的考虑,避免执法的风险,往往要求视同销售。当出现争议时,企业需要找到充分的理由向税务机关解释该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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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惧恶意采纳刷分
坚持追求真理真知
7、如何理解增值税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
“无偿赠送”的税务风险
销货方为扩大销量,以“无偿赠送”的促销方式让利予买方是常见的手段了,由于现实中促销方式的多样性,税法没能一一界定,销货方由此承担着一定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容易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第八款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得 规定 认定货物应“视同销售”,要求销货方补税。
如何界定“无偿赠送”?
普遍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一方当事人无代价地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的所有权转让给对方的行为。“视同销售”规范的正是这种赠送行为。
但是,企业因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赠送”应理解为是对买方的让利行为:卖方的让利行为的发生是以与买方发生货物买卖为必要前提的。因此,销售促销中的“赠送”应界定为“有偿赠送”,它不应被视同销售。
同样的理解可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7]1322 号)的规定中得到体现。
举例分析:
1 、企业采取组合方式销售主从货物,如买一赠一、购物返卷、购物积分等。
此类销货方式下,购货方只有购买商品达到某一数量或金额才能享受优惠赠送,卖方赠送商品是有偿的,该赠送的商品不应被“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送出商品时,只需把商品的成本转入销售费用,或者与主货物一同结转成本即可,商品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广州国税《 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 问 题的通知 》( 穗国税函[2005]304 号 )第一条的规定,就是对上述问题的合理解释,企业可以参考。
为避免赠品被视同销售,降低税务风险,赠品促销的具体处理方案可参考文章:
《 外购赠品促销如何 避 免视同销售 》、 《 企业采用捆绑销售促销的税务处理 》
2 、商家采取即来即送方式吸引顾客,如进店即送小礼品。
这种方式下,无论顾客是否消费,商家都会给予顾客赠品,顾客取得赠品属于完全无偿,符合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 适用条件,送出赠品应该 “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同时这种赠送也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适用条件,也应补缴所得税。
以下是地方税务机关的解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 2009 ] 247 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 、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培训经销商、广告宣传等。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培训经销商或广告宣传,但并未因这批产品获得直接利益流入,产品的所有权也没有转移,不应当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因为企业消耗这部分产品是出于更好地销售产品的目的,用于经营目的的货物消耗并不构成“无偿赠送”,企业可直接在耗用时结转相关成本。
但是,如果上述业务中部分产品并未在培训或宣传中耗用完,企业最终又未取回的,而是赠送给消费者,该部分产品就属于“赠送”范畴,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建议将未消耗完的该部分产品直接打折变卖给相关人员,降低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和企业对视同销售争议的焦点,是何谓“无偿赠送”,由于税法没有具体的解释,税务机关处于保守的考虑,避免执法的风险,往往要求视同销售。当出现争议时,企业需要找到充分的理由向税务机关解释该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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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移动怎么把积分转送给别人?
可通过短信方式操作:
可以发短信:“JFZZ+受赠人手机号+积分数”到10086进行转赠。(提示:“+”号需要填写。)
鉴于各省业务规定存在差异,您可以拨打当地10086人工获取更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