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礼品礼金规定
1、党员收受礼金的处理规定
法律分析: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谓“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财物。此类违纪行为的认定应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送礼的对象。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私营企业主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关于“可能”。主要是立足于防范,只要是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必须禁止,而不是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判断收受的财物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以接受财物的党员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分析断定,看党员干部的权力、地位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的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一般来说,只要存在上下级关系、管理监督服务关系,就构成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三是关于“公务”。主要是指在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有关组织、监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事务。这里的公务是广义的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公务活动。包括正在执行的公务活动,如执法机关对某场所的执法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对某企业的项目审批,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的查封等;也包括宏观的公务管理活动,如税务局的党员干部接受辖区纳税企业负责人给予的财物等。此外,收受财物时并没有正在执行具体公务活动,但是这些财物潜在的存在影响以后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同样也不允许。
执纪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与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也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如果党员干部为送礼人谋取利益后收礼的,或者先收礼后又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则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
3、礼品礼金上交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包括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受礼人需向纪检组报告。
(二)、受礼人须填写《礼金礼品(礼券)上交登记》,礼品移交纪检组。
(三)、上交的礼品(礼金)凡属难以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食品及其它物品,由负责登记的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处理。
(四)、上交礼品(礼金)的登记工作由纪检组长负责。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
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它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第四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记处分。
4、上交纪检的礼品该如何处置
法律分析:上交纪检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
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第四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